受欺诈意思表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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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欺诈的含义出发,分析了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研究了第三人欺诈,总结了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意思表示;欺诈;构成要件;第三人欺诈;法律救济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①意思表示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表意人的内心意愿,该意愿不是进行法律行为本身,而是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最终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二是表意人的表示行为,表意人要以一定方式对外表达内心意思。我国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分为三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本文主要讨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1、欺诈的涵义
  欺诈,与许多熟悉的概念一样,在我们试图就它作出定义之前,似乎是一个含义十分清晰的概念。②大家都知道什么是欺诈,律师随意讨论这样或那样的欺诈行为,法院也是如此。欺诈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与胁迫和乘人之危不同,欺诈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欺诈并无明确定义,依《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学界一般把欺诈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欺诈,一类是消极欺诈。比如买卖电器,消费者发现产品可能有质量问题,而经营者谎称是升级产品,这种以自己的积极言行,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的,是积极欺诈。再比如买家电中,消费者没发现产品质量瑕疵,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经营者有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错的意思表示,就是消极欺诈。
  2、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上存在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换言之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将本应告知的情况故意隐瞒不告知。比如,法律给一些民事主体强加了披露重大事实真相的义务,某些真相为他所知,但是对方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披露就等于欺诈。三是扭曲真实事实,它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对方因受欺诈陷于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主观心态。如果不是明知其所表述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虽然明知是虚假的但没有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是欺诈。
  (3)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不论是产生还是维持、强化错误认识,都属于陷入错误。③产生就是使原本没有错误认识的对方,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有了错误;维持就是对方原本已经有了错误认识,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这一错误认识继续存在;强化就是对方原本有错误认识,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进一步得以加强、确定。如果被欺诈人知道真实事实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过失而不知的,则仍存在因果关系。④而所陷于的错误是指行为内容或者行为性质认识上的错误。
  (4)表意人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联系。如果表意人的错误不因相对人的欺诈而发生,则不构成欺诈。比如购买快到保质期的折扣商品、明知假货而购买。
  也有学者认为还有其他构成要件比如“欺诈具有违法性”、“诈欺行为必须达到有背于诚信原则的程度,并不一定非得违法”。笔者认为:欺诈的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至于违法与否、侵权与否,则与之无关,重点在于引起了意思表示瑕疵。
  3、第三人欺诈
  大多数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但是签约一方受到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所谓第三人欺诈是指意思表示人因为受到第三人的欺诈而做出意思表示,比如保证人因受到债务人的欺诈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提供保证。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第三人欺诈的具体规定,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大体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理论观点。对于第三人欺诈,学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发出的意思表示受到了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才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受欺诈人就不能因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来撤销其与善意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而只能对进行欺诈的人主张损害赔偿。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任何人做出的欺诈,表意人均得撤销。如遗嘱、继承的抛弃等,因受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均可以撤销。⑥
  4、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法律救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一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不享有。受欺诈一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因受到欺诈但获利)可以认可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因履行此合同会遭受损失而解除合同,有选择权。有三种情形之一的丧失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一、当事人在明知欺诈的情形下已经认可了合同,虽然在起初受到欺诈做出了瑕疵的意思表示,但后来的认可是真实自由的,弥补了那一瑕疵,使行为合法,若果此时表意人仍又撤销权,那么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二、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合同下的权利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因不能向第三人行使权力,此时撤销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当寻求其他救济;三、当事人明知存在欺诈,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撤销合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除斥期间届满,即不得撤销。
  受欺诈的当事人的任何相当于明确的、积极的传递一种拒绝合同的意图的行为导致合同的有效解除。如果受到欺诈的当事人确认合同的话,它就自始有效,此后他也不能撤销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他没有确认合同,则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不可能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生效。如果他选择确认合同,则他必须全面确认。也就是说,他不能部分确认,部分撤销。
  此外,不论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可撤销合同最终演变成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受欺诈的当事人都可以提起因欺诈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注解:
  ① 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② 参见谭和平:《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76页。
  ③ 参见谭和平:《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第101页
  ④ 参见唐琴:《瑕疵意思表示类型化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34页。
  ⑤ 参见薛军:《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2011年,第1页。
  ⑥ 参见唐琴:《瑕疵意思表示类型化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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