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分析了中国长丝织造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例,以期为全行业企业在经济合同制订、经济合作以及法律知识方面提供更多借鉴。这一次,依靠法律、依靠行业协会,企业的委屈得以释然。未来,企业应不断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维权意识。
2015年,一家长丝织造企业在完成一批涤纶牛津布订单时,因产品质量争议引发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这起官司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买方起诉卖方,在一审法庭调查取证不充分和不準确的情况下,卖方差一点输掉官司。
兴达对初次鉴定结果深感无奈
2015年6月2日,北京市虹追户外用品公司(购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虹追公司,原告)向法院诉讼嘉兴市兴达织造公司(供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被告)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案,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兴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感到十分生气,“不仅生意没做成,反而被污蔑,自己还积压了一大批货品。”对方的态度前后不一致,让张先生颇感疑惑。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异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法院委托北京质检公司(代用名)进行该案的鉴定工作。2016年12月12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标的物(300D*300D)涤纶牛津布的单位面积质量、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密度不能满足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要求,即整批(529匹)不合格。”鉴定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中默认《产品订购合同书》中对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密度要求均为≥300D,单位面积质量要求为≥110g/cm2”(注:报告中注明的≥110g/cm2 ,是书写错误,应为≥110g/m2)。
兴达公司张先生在得到这一鉴定结果后惊诧万分,认为检测结果是错的,他深信自己产品质量没问题,但就是无法指出鉴定报告到底错在哪里。
用兴达公司张先生的话来说,面对虹追公司的压力,他感觉到孤立无助,对鉴定结果也是无奈至极。他不明白,明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产品,为什么会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果产品不合格,虹追公司应该在提走首批货物后就提出来,为什么要等到全部货物生产完成后拒不提货,而后突然起诉呢?
协会正义支持,兴达洗清不白之冤
2017年3月,一审法院即将宣判,正当供货方法人代表张先生不知所措时,经当地产业集群相关人员介绍,他找到了中国长丝织造协会。面对一审对被告极为不利的局面,张先生只恳求协会能够尽量帮助他减少损失。接到张先生的求助,中国长丝织造协会领导非常重视,立刻组织驻会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所有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与分析,认为:一,合同条款中只标明了产品规格,并没有指定执行什么产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将技术检测部门所提供的产品检测数据对照涉案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现所有产品全部在合格范围内。因此,协会建议供货方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并为其出具了《就涤纶牛津布订购合同执行标准问题的咨询意见函》,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最终,法院审理的结果是:一审被告输,二审被告赢。
长丝织造协会助力兴达公司扭转了之前的不利局势,不仅洗清了兴达公司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不白之冤,还避免了企业巨大的经济和商业信誉的损失。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在总结本案经验教训之余,也为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树立了足够信心。
还原事件
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虹追公司向嘉兴市兴达公司订购涤纶牛津布(300D*300D)131万米,单价1.8元/米,合计金额235.8万元并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织物分析工艺单》,约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交货。
2015年3月31日,虹追公司向兴达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兴达公司开始依照订单生产涤纶牛津布,虹追公司在提取首批17.76万米布料后没有继续提取余下货物。2015年5月初,卖方主动与买方协商发货付款事宜,但是直到5月底,虹追公司仍不提货和付款,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015年5月30日,兴达公司向虹追公司发出联络函,提出:“若虹追公司收到本函5日内不提货并付清余款,我司为减少损失,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产品”。然而,虹追公司不但没有提货,反而于2015年6月2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
后记
维权意识不能少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企业在生产贸易过程中,维权意识也要不断增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应对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国家行业标准、合同签订及技术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避免在商业交往中吃亏。
根据本案的经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还是需要依靠协会帮助解决的。协会是行业的协会,是企业资源共享的平台。企业的资源有限、能力有限,但依托行业协会这个平台,就可以分享行业优质资源,同时,也可以与同行业企业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升行业发展空间。
此案例是涉及长丝织造企业经营中买卖合同的经济纠纷案件,也是全行业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长丝织造协会提出的专业意见。在法官看来,这个案件的审理已远远超出一般的经济纠纷,更代表着一个行业在社会发声的力量,这也充分表明我国行业协会为企业、为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很大提升,社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逐步扩大。(常思)
2015年,一家长丝织造企业在完成一批涤纶牛津布订单时,因产品质量争议引发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这起官司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买方起诉卖方,在一审法庭调查取证不充分和不準确的情况下,卖方差一点输掉官司。
兴达对初次鉴定结果深感无奈
2015年6月2日,北京市虹追户外用品公司(购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虹追公司,原告)向法院诉讼嘉兴市兴达织造公司(供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被告)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案,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兴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感到十分生气,“不仅生意没做成,反而被污蔑,自己还积压了一大批货品。”对方的态度前后不一致,让张先生颇感疑惑。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异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法院委托北京质检公司(代用名)进行该案的鉴定工作。2016年12月12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标的物(300D*300D)涤纶牛津布的单位面积质量、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密度不能满足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要求,即整批(529匹)不合格。”鉴定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中默认《产品订购合同书》中对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密度要求均为≥300D,单位面积质量要求为≥110g/cm2”(注:报告中注明的≥110g/cm2 ,是书写错误,应为≥110g/m2)。
兴达公司张先生在得到这一鉴定结果后惊诧万分,认为检测结果是错的,他深信自己产品质量没问题,但就是无法指出鉴定报告到底错在哪里。
用兴达公司张先生的话来说,面对虹追公司的压力,他感觉到孤立无助,对鉴定结果也是无奈至极。他不明白,明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产品,为什么会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果产品不合格,虹追公司应该在提走首批货物后就提出来,为什么要等到全部货物生产完成后拒不提货,而后突然起诉呢?
协会正义支持,兴达洗清不白之冤
2017年3月,一审法院即将宣判,正当供货方法人代表张先生不知所措时,经当地产业集群相关人员介绍,他找到了中国长丝织造协会。面对一审对被告极为不利的局面,张先生只恳求协会能够尽量帮助他减少损失。接到张先生的求助,中国长丝织造协会领导非常重视,立刻组织驻会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所有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与分析,认为:一,合同条款中只标明了产品规格,并没有指定执行什么产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将技术检测部门所提供的产品检测数据对照涉案产品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现所有产品全部在合格范围内。因此,协会建议供货方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并为其出具了《就涤纶牛津布订购合同执行标准问题的咨询意见函》,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最终,法院审理的结果是:一审被告输,二审被告赢。
长丝织造协会助力兴达公司扭转了之前的不利局势,不仅洗清了兴达公司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不白之冤,还避免了企业巨大的经济和商业信誉的损失。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在总结本案经验教训之余,也为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树立了足够信心。
还原事件
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虹追公司向嘉兴市兴达公司订购涤纶牛津布(300D*300D)131万米,单价1.8元/米,合计金额235.8万元并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织物分析工艺单》,约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交货。
2015年3月31日,虹追公司向兴达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兴达公司开始依照订单生产涤纶牛津布,虹追公司在提取首批17.76万米布料后没有继续提取余下货物。2015年5月初,卖方主动与买方协商发货付款事宜,但是直到5月底,虹追公司仍不提货和付款,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015年5月30日,兴达公司向虹追公司发出联络函,提出:“若虹追公司收到本函5日内不提货并付清余款,我司为减少损失,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产品”。然而,虹追公司不但没有提货,反而于2015年6月2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
后记
维权意识不能少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企业在生产贸易过程中,维权意识也要不断增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应对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国家行业标准、合同签订及技术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避免在商业交往中吃亏。
根据本案的经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还是需要依靠协会帮助解决的。协会是行业的协会,是企业资源共享的平台。企业的资源有限、能力有限,但依托行业协会这个平台,就可以分享行业优质资源,同时,也可以与同行业企业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升行业发展空间。
此案例是涉及长丝织造企业经营中买卖合同的经济纠纷案件,也是全行业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长丝织造协会提出的专业意见。在法官看来,这个案件的审理已远远超出一般的经济纠纷,更代表着一个行业在社会发声的力量,这也充分表明我国行业协会为企业、为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很大提升,社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逐步扩大。(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