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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在校大学生人数的骤增和学生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屡屡发生,呈上升趋势,并且出现了学校败诉的现象,学校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不符合法制化的要求。用法律来约束学校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使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实现法治中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合法的处罚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表现在合法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合法的形式。合法的形式是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保证。法律也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享有知情权和申述权,是程序上的一般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也有助于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由于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学生几乎没有知情权和申述权,几乎是无条件地接受处罚的结果,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根据法治的精神和权利至上的理念,在处分学生时,高校必须事先通知学生本人,向学生陈述处分的根据和理由,并允许学生陈述、申辩,并在对学生做出处罚的最终决定的会议上,允许学生听证,让学生参与被处分的过程。对于这些系列的程序,高校必须在内容上用文字加以明确,并形成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申诉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纵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制度,但如何行使申诉权利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受处罚的学生申诉无门。目前,急需对学生申诉的机构、时效受理期限、不服申诉的救济途径加以说明。依笔者之见,高校应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校方和学生共同参与、共同协调的申诉制度。比如,处分学生时事先通告学生,向学生说明处分的依据,允许学生的陈述、申述、听证,学生享有学校对该处分进行复议的权利以及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申诉的权利等等。
三、管理制度法律化
高校的管理制度依制定主体和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类: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外部制度指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教育行政或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称教育立法。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能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的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校规。
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头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国家法治进程的深刻变革。面对高校学生管理所面临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画回答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一、建立合法的处罚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表现在合法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合法的形式。合法的形式是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保证。法律也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享有知情权和申述权,是程序上的一般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也有助于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由于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学生几乎没有知情权和申述权,几乎是无条件地接受处罚的结果,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根据法治的精神和权利至上的理念,在处分学生时,高校必须事先通知学生本人,向学生陈述处分的根据和理由,并允许学生陈述、申辩,并在对学生做出处罚的最终决定的会议上,允许学生听证,让学生参与被处分的过程。对于这些系列的程序,高校必须在内容上用文字加以明确,并形成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申诉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纵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制度,但如何行使申诉权利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受处罚的学生申诉无门。目前,急需对学生申诉的机构、时效受理期限、不服申诉的救济途径加以说明。依笔者之见,高校应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校方和学生共同参与、共同协调的申诉制度。比如,处分学生时事先通告学生,向学生说明处分的依据,允许学生的陈述、申述、听证,学生享有学校对该处分进行复议的权利以及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申诉的权利等等。
三、管理制度法律化
高校的管理制度依制定主体和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类: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外部制度指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教育行政或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称教育立法。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能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的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可以自行制定校规。
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头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国家法治进程的深刻变革。面对高校学生管理所面临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画回答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