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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要想增强对员工、党员干部的管理,增强对党规的认识,并落实好反腐工作,就需要对“四种形态”予以有效的落实,并在党风问题以及反腐败斗争方式对理论予以总结、优化。并且,监督执纪理论与现实等相关问题,均能够在“四种形态”理论之中找出正确的答案,在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四种形态”;探索
引言
国有企业如何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如何夯实监督执纪抓手、如何让监督执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的运用,尤其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运用,为企业开展监督执纪指明了方向。下文将从内涵、意义以及路径探索三个方面,对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探讨。
1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做出的战略决策,是党内监督的创新理论成果和重要实践遵循。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一是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也不能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问题“大事化小”、轻描淡写成违纪问题。二是将“四种形态”作为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措施,时时警示和敲打,确保领导干部干净又干事、勤政又廉政,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经济工作中,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三是理顺“四种形态”与落实“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四种形态”是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和检验“两个责任”落实的根本标准,落实“两个责任”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前提和基本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2国有企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探索
2.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制度建设
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纪律教育月”等为抓手,以专题教育和主题教育为契机,组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廉政知识竞赛、廉政征文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内容丰富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从内心深处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防线,逐步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乃至“不想”的有效延伸,达到对腐败现象实现了“釜底抽薪”。欲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制度制约权力,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在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立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结合现实需要,参与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将重点聚焦在制度的执行上,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稳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2.2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国企对“四种形态”予以运用的过程中,需要立足于企业特点以及规律,将政策与策略落到实处。第一种形态。需要在落实全国国有企国有企业業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利条件上,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予以全面的发挥,对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予以国有企业严肃,并不断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予以规范,引导党员干部和全体员工立足于党章以及党组织要求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定期进行批评以及自我批评,促进党内监督实效的提升,第一时间提醒苗头性问题,避免他们在思想方面“出轨”。第二种形态。从严治党属于党组织在工作方面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需要将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抓早抓小,严明纪律,让拥有惩戒功能的轻处分得到全面的发挥,进而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展现出来,让触犯纪律红线的人员具备形成对党纪的敬畏之心。第三种形态。反腐败斗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展现了党的包容以及宽怀之风,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制度完善,违纪情节严重者,停职反思,遏制腐败增量,有的放矢的对问题予以处理,避免其错误加重。第四种形态。通过纪律的尺子对基层员工、党员等进行衡量,该形态属于监督执纪的根本,和腐败情况的产生发展规律相吻合,如果可以对前三种形态予以全面的落实,建立党规党纪,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将全面从严展现在破纪之初,基于此第四种形态便能够实现极少数。
2.3加大初核力度,提高审查时效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我们注重对各种信息的分析研判,有效区分问题和诉求,根据线索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对于线索具体、事实清楚、内容简单的问题,及时跟进、直查快办,有的放矢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关心、爱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及时为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对那些出于公心、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不是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的党员干部,即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或差错,组织应该区别对待,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4准确理解各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针对违纪苗头或者轻微违纪,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是常态。适用情形包括: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年代久远、难以查证;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或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等。“第二种形态”针对轻度违纪,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做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在具体运用时,对反映问题具体、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二种形态,是违纪中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在具体运用时,对违纪情节较重的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适用第三种形态,是少数。“第四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在具体运用时,对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第四种形态,是极少数。
2.5强化预防意识
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有责任意识、管理能力,还需要有经济头脑、战略眼光,因此每一位国有企业干部都是十分难得的人才,其培养更花费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源,如果坐等其犯错误再进行处罚,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会造成国有企业的重要损失,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切实发挥“四种形态”的预警作用,树立以惩罚来教育的观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避免将“四种形态”理解为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干部进行分级处罚,将工作重心片面地放在违纪案件的。而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全局把控,通过警示教育纠正存在的错误思想党员干部,利用追责制裁处罚腐败的党员干部,从而将“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效果扩大到国有企业全体党员,营造出良好的政治环境,使国有企业的整体成为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廉洁自律的标兵。
结语
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展示了企业内部纪律条款严于法律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提高质量、增加效益、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等工作的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最能体现党的十八大期间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概念。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规律和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属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范畴,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同时也满足了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张鹏.国有企业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J].管理观察,2019,39(25):24-25,28.
[2]张居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解读与推进路径[J].广西社会科学,2017,33(5):140-143.
[3]贾丽君.国有企业要多用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9,28(17):164-165.
关键词:国有企业;“四种形态”;探索
引言
国有企业如何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如何夯实监督执纪抓手、如何让监督执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的运用,尤其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运用,为企业开展监督执纪指明了方向。下文将从内涵、意义以及路径探索三个方面,对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探讨。
1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做出的战略决策,是党内监督的创新理论成果和重要实践遵循。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一是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也不能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问题“大事化小”、轻描淡写成违纪问题。二是将“四种形态”作为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措施,时时警示和敲打,确保领导干部干净又干事、勤政又廉政,全身心的投入到企业经济工作中,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三是理顺“四种形态”与落实“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四种形态”是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和检验“两个责任”落实的根本标准,落实“两个责任”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前提和基本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2国有企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探索
2.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制度建设
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纪律教育月”等为抓手,以专题教育和主题教育为契机,组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廉政知识竞赛、廉政征文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内容丰富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从内心深处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防线,逐步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乃至“不想”的有效延伸,达到对腐败现象实现了“釜底抽薪”。欲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制度制约权力,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在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立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结合现实需要,参与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将重点聚焦在制度的执行上,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稳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2.2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国企对“四种形态”予以运用的过程中,需要立足于企业特点以及规律,将政策与策略落到实处。第一种形态。需要在落实全国国有企国有企业業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利条件上,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予以全面的发挥,对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予以国有企业严肃,并不断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予以规范,引导党员干部和全体员工立足于党章以及党组织要求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定期进行批评以及自我批评,促进党内监督实效的提升,第一时间提醒苗头性问题,避免他们在思想方面“出轨”。第二种形态。从严治党属于党组织在工作方面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需要将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抓早抓小,严明纪律,让拥有惩戒功能的轻处分得到全面的发挥,进而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展现出来,让触犯纪律红线的人员具备形成对党纪的敬畏之心。第三种形态。反腐败斗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展现了党的包容以及宽怀之风,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制度完善,违纪情节严重者,停职反思,遏制腐败增量,有的放矢的对问题予以处理,避免其错误加重。第四种形态。通过纪律的尺子对基层员工、党员等进行衡量,该形态属于监督执纪的根本,和腐败情况的产生发展规律相吻合,如果可以对前三种形态予以全面的落实,建立党规党纪,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将全面从严展现在破纪之初,基于此第四种形态便能够实现极少数。
2.3加大初核力度,提高审查时效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我们注重对各种信息的分析研判,有效区分问题和诉求,根据线索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对于线索具体、事实清楚、内容简单的问题,及时跟进、直查快办,有的放矢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关心、爱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及时为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对那些出于公心、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不是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的党员干部,即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或差错,组织应该区别对待,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4准确理解各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针对违纪苗头或者轻微违纪,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是常态。适用情形包括: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年代久远、难以查证;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或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等。“第二种形态”针对轻度违纪,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做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在具体运用时,对反映问题具体、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二种形态,是违纪中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在具体运用时,对违纪情节较重的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适用第三种形态,是少数。“第四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在具体运用时,对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第四种形态,是极少数。
2.5强化预防意识
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有责任意识、管理能力,还需要有经济头脑、战略眼光,因此每一位国有企业干部都是十分难得的人才,其培养更花费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源,如果坐等其犯错误再进行处罚,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会造成国有企业的重要损失,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切实发挥“四种形态”的预警作用,树立以惩罚来教育的观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避免将“四种形态”理解为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干部进行分级处罚,将工作重心片面地放在违纪案件的。而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全局把控,通过警示教育纠正存在的错误思想党员干部,利用追责制裁处罚腐败的党员干部,从而将“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效果扩大到国有企业全体党员,营造出良好的政治环境,使国有企业的整体成为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廉洁自律的标兵。
结语
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展示了企业内部纪律条款严于法律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提高质量、增加效益、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等工作的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最能体现党的十八大期间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概念。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了党和国家对反腐败规律和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属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范畴,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同时也满足了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张鹏.国有企业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J].管理观察,2019,39(25):24-25,28.
[2]张居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解读与推进路径[J].广西社会科学,2017,33(5):140-143.
[3]贾丽君.国有企业要多用善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9,28(17):164-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