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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一)上市公司分红所占公司净利润比例偏低
2010年3月份,各大公司年报竞相发布,现金分红的预案也随之公布。334份年报6成有分红,但从股息率方面来看,204家分红预案的公司大多数股息率偏低,仅有5家公司股息率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2.25%)。按照2009年末基准股本计算,已公布分红预案的204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约为138亿元,仅占这些公司2009年净利润总和的21%。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缺乏长期目标和连续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变化较大,没有一个长期的目标股利支付率,而且分配方式一般会发生改变,缺乏政策的连续性。这使投资者对公司股利政策、股价变动趋势的预期变得十分困难。另外,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连续分配能力差。
(三)大股东和在股利政策上的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在股利政策上的权力滥用现象严重,于是就出现了恶意派现、大股东套现等现象。同时,作为国有股的持有者即政府,它既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又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
(四)高层管理者薪酬增长速度过快
公司高管薪酬增长速度不应超过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应当略低于或等于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否则就可能出现治理层利益取代了股东利益的不正常的现象。
二、形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原因
(一)中小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
我国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很不成熟,较多投资者急功近利,存在着严重的投机心理。总是希望在股价的大幅上涨中获取较高的收益率,而对于发放现金红利则不太关心。发放股利、转增股本以及配股在我国都曾被认为是利好消息。在这种投资理念下,上市公司常常少发或者不发现金股利,转而进行送、转、配,有时甚至通过炒作来拉升股价上升以吸引投资者。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权结构极不合理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种股权分置问题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通常处于控股地位,甚至产生一股独霸现象,使得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代表国有股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公司高层手中,根据一脚投票的原则,造成股利分配政策的控制权也会控制在上市公司的高层手中。这样就导致了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
(三)我国对上市公司红利存在着重复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计征制,对股息收入都按同一税率征收税收,即对红利和红股要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价上涨的资本利得却是是零税率。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在交纳了33%的企业所得税后,对股票红利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对股利收入产生了重复征税,不仅降低了股票的收益,也不利于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这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低现金股利政策,而流通股股东则主要关注股票买卖差价的原因。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无论从微观上还是从宏观上都有许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微观上,立法技术不太严谨,对于证券的界定过于狭窄,证券发行关系中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民事责任制度则更显薄弱,以及证券监管等方面都有许多缺陷。在宏观上,不重视法典化工作,不重视体系化建设,有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同时,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一)应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目前在我国股市里,绝大多数进入者都是投机者。所以,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投资者宣传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让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得到市场的认可;另一方面,应把广大中小投资者吸纳到投资机构中去,这样就能更好地化解风险,抑制因股利分配而将股价不合理地炒高的行为, 抑制我国股市中投机过度的现象,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步的发展,最终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
股权多元化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管理决策行为。第一,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转换国有企业的产权机制,进而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管理收到更好的效果。第二,通过股权多元化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和明确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度。第三,通过股权多元化可以解决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现在有一些国有企业,它们的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业务尚能盈利,但是在发展中存在资金短缺这个严重的问题。而国有资本因为只能投在最有效的地方,所以也无法对其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解决资金不足这个问题的最好而且见效最快的方法无疑就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来集资,既可以解决当前难题,又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应推进税制改革
首先,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应低于短期资本利得的税率。其次,应消除对证券市场上股利重复课税。同时,应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统一中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前提。利息、股息和红利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所得,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与再融资政策
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使上市公司注重其股利政策的稳定性,以提高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通过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推动上市公司向“股东本位”经营理念的转化。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政策,在继续强化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再融资监管政策中的相关指标,并落到实处。通过配股比例与分配比例的直接挂钩,以促使上市公司利用好募股资金和提高分配意识,强化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制度保障。
(刘建华,1969年生,辽宁朝阳人,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学、审计学)
(一)上市公司分红所占公司净利润比例偏低
2010年3月份,各大公司年报竞相发布,现金分红的预案也随之公布。334份年报6成有分红,但从股息率方面来看,204家分红预案的公司大多数股息率偏低,仅有5家公司股息率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2.25%)。按照2009年末基准股本计算,已公布分红预案的204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约为138亿元,仅占这些公司2009年净利润总和的21%。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缺乏长期目标和连续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变化较大,没有一个长期的目标股利支付率,而且分配方式一般会发生改变,缺乏政策的连续性。这使投资者对公司股利政策、股价变动趋势的预期变得十分困难。另外,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连续分配能力差。
(三)大股东和在股利政策上的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在股利政策上的权力滥用现象严重,于是就出现了恶意派现、大股东套现等现象。同时,作为国有股的持有者即政府,它既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又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
(四)高层管理者薪酬增长速度过快
公司高管薪酬增长速度不应超过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应当略低于或等于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否则就可能出现治理层利益取代了股东利益的不正常的现象。
二、形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原因
(一)中小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
我国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很不成熟,较多投资者急功近利,存在着严重的投机心理。总是希望在股价的大幅上涨中获取较高的收益率,而对于发放现金红利则不太关心。发放股利、转增股本以及配股在我国都曾被认为是利好消息。在这种投资理念下,上市公司常常少发或者不发现金股利,转而进行送、转、配,有时甚至通过炒作来拉升股价上升以吸引投资者。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权结构极不合理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种股权分置问题造成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通常处于控股地位,甚至产生一股独霸现象,使得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代表国有股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公司高层手中,根据一脚投票的原则,造成股利分配政策的控制权也会控制在上市公司的高层手中。这样就导致了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
(三)我国对上市公司红利存在着重复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计征制,对股息收入都按同一税率征收税收,即对红利和红股要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价上涨的资本利得却是是零税率。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在交纳了33%的企业所得税后,对股票红利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对股利收入产生了重复征税,不仅降低了股票的收益,也不利于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这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低现金股利政策,而流通股股东则主要关注股票买卖差价的原因。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无论从微观上还是从宏观上都有许多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微观上,立法技术不太严谨,对于证券的界定过于狭窄,证券发行关系中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民事责任制度则更显薄弱,以及证券监管等方面都有许多缺陷。在宏观上,不重视法典化工作,不重视体系化建设,有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同时,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一)应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目前在我国股市里,绝大多数进入者都是投机者。所以,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投资者宣传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让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得到市场的认可;另一方面,应把广大中小投资者吸纳到投资机构中去,这样就能更好地化解风险,抑制因股利分配而将股价不合理地炒高的行为, 抑制我国股市中投机过度的现象,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步的发展,最终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
股权多元化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管理决策行为。第一,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转换国有企业的产权机制,进而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管理收到更好的效果。第二,通过股权多元化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和明确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度。第三,通过股权多元化可以解决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现在有一些国有企业,它们的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业务尚能盈利,但是在发展中存在资金短缺这个严重的问题。而国有资本因为只能投在最有效的地方,所以也无法对其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解决资金不足这个问题的最好而且见效最快的方法无疑就是通过股权多元化来集资,既可以解决当前难题,又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应推进税制改革
首先,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应低于短期资本利得的税率。其次,应消除对证券市场上股利重复课税。同时,应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统一中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前提。利息、股息和红利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所得,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与再融资政策
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使上市公司注重其股利政策的稳定性,以提高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通过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推动上市公司向“股东本位”经营理念的转化。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政策,在继续强化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再融资监管政策中的相关指标,并落到实处。通过配股比例与分配比例的直接挂钩,以促使上市公司利用好募股资金和提高分配意识,强化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制度保障。
(刘建华,1969年生,辽宁朝阳人,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学、审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