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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单位负责人填写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款凭证》向他人借款,该负责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该单位不能免除向他人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案情】原告陈某陈某诉称,2006年10月25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陈某借款200万元,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陈某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收款凭证》一份。但被告某公司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款,该款经原告陈某多次催讨无果成诉。请求被告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某公司申请追加公司负责人刘某为被告,辩称,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某公司系混淆了被告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