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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2月22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是当时出台地方性法规的7个省、市之一。1997年6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仅对《条例》个别词进行了修订,原有框架和条款基本没有改动。自《条例》出台以来,历经“九五”和“十五”两个五年计划,对推动我省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建立了重要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一是确立了农机化执法的主体地位,为依法行政建立了法律保障。二是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农机化推广体系建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