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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黔东南苗族家庭财产继承遵循兄弟均分的基本原则,叔侄、父子之间的财产析分亦执行此原则。此外,遗产分割涉及姑、甥时,舅权也会参与其中,并起到见证、凭中的作用;长子在"诸子均分"后亦享有继承"承宗田"、"养老田"等宗族遗产的权益;未成年女性的养育或孀妇的养赡,会在遗产分割中给予适当考虑,均是在"均分"原则基础上的补充或变通。这些在《清水江文书》中的分关文书中均有显著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