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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王光辉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作出No:0203314号“顺德市工伤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关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镇锦龙建筑机械厂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第二款为据,认为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距事故发生之日有4个多月,已超过了法定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