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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出去”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经之路;跨国并购是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企业在实行国际化投资与经营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层面的政策的支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海外并购的多少与成败。本文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国际投资制度变化情况和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的国际经验,旨在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政府政策的支持性措施提出有益参考。
关键词 跨国并购 政府政策 国际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证实,任何企业借助于跨国并购实现国际化的扩张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政策的支持。事实上,自第四次并购浪潮以来美国以及欧洲的扩过并购也都无不有政府的影子在里面。通过掌握竞争政策的松紧程度,政府调节着并购活动的规模;借助具体的政策工具,政府行为影响着跨国并购的资金流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跨国并购的支持程度豍。同时,一些影响巨大的跨国并购个案还必须获得所涉及的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市场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是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也随处可见。
一、自由化的总体趋势
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继续实行自由化的同时逐步加强管制。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家投资制度继续向更有利于外国投资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重新开始强调管制。这证明,迄今为止,全球经济和金融动荡尚未导致投资保护主义加剧豎。
尽管在总的趋势上是实行自由化的,但仍有31 项新的国家政策措施旨在收紧对直接外资的管制。这些措施占政策总数的30%以上,这一比例是1992 年贸发会议开始报告这些措施以来最高的。出台这些措施的部分原因是各国更加重视保护战略产业、国家资源和国家安全。最近,金融市场动荡及粮食价格上涨带来的冲击,也使各国有意对特定行业实行管制。最后,新兴经济体更加重视环境和社会保护,同时最不发达国家正在填补其管制框架中的空白。
二、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支持性政策总结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额范围内出现了空前的增长,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表现得尤为引人注目。探寻这些跨国公司发展轨迹,政府层面的支持是其在全球得以风行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同国家出台的促进海外投资的政策形式各有不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也被称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严格的意义上讲,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随着时间变迁,这一制度不断变化,但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其始终如一的宗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直接控制的官办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此公司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美国之所以由这种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因为“这可以避免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公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豏在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采取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想分离的机制。审批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机构。而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机构准予保险的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保险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豐通过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海外投资者与审批机构之间的形成一种纵向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与经营机构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
(二)财税支持。
财税政策包括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措施两个方面。财政政策包括政府直接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扶持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资金借贷支持等服务。在美国,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贷款是美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日本也是发达国家中促进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日本国内至少有8个机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活动,而且大多都与发展援助相结合。比如,在对海外投资企业员工培训方面,日本企业可使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的“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有意向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也可按照“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税收优惠措施是指通过对海外投资提供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来促进海外投资,其形式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以及关税减免等优惠措施早在20世纪初。美国政府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时至今日,收税优惠措施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和关税方面的优惠,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等,以及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豑。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方面大部分都明确规定了本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职能、资本构成、资金来源以及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扩张形式。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随着时间和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法律有关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相关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拓展和完善。比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和海外投资公司可以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此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为走出国门的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担保、财产被没收风险担保、政治动乱风险担保。另外,它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高的项目进行投资。日本的进出口银行可以为日本跨国公司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促进美国产品在海外的销售,为外国大规模经济开发项目购买美国设备、原料和劳务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四)政治支持。
政治支持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措施阐述本国企业并购的目的,帮助本国企业寻求并购市场已经在政治对已进行扩过并购的企业提供后续的帮助。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与保护。比如美国和英国签署的《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对本国企业在英国投资进行保护,日本政府通过改善和加强与资源国、国际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来进行“资源外交”。 在涉及资源和能源方面的并购时,被并购方国家通常会曲解并购意图,外交支持可以帮助企业阐明其并购目的,为企业的海外并购扫清政治上的障碍。
三、对我国政府政策制定的启示
200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走出去"战略;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政府从文件上明文确定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是鼓励支持的,在吉利跨国收购案中,除了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外,也得到了具有国际专业经验的服务机构的帮助。跨国并购的进行,不仅仅是企业之间的事,因为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其影响范围比国内并购要大的多。由于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历程不长,很多相关的宏观政策、法律制度、中介机构等都还不成熟甚至是缺位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努力营造良好的跨国并购外部环境,作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坚强的后盾。
(一)构建并不断完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在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体系几乎是空白的。我国只有几个关于海外投资几个管理办法和意见,比较有影响的是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企业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1991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2009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长期以来,我国更多的关注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海外投资保障制度方面立法的缺失与我国目前在海外投资的规模和实际状况是不相适宜的。针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日趋频繁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将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应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国际证券投资的管理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有利于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海外投资方面法律法规豒。此外,为努力寻求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继续加强面向所有经贸合作伙伴的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合作。
(二)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对我国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进行的大规模海外并购,政府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海外并购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比如商务部在2008年5月开始制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09年首次成功发布了《指南》,覆盖全球162个国家和地区。《指南》客观介绍了各国(地区)的投资合作环境,并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给予了提示,这有助于减少企业跨国并购的盲目性和信息的不对称。2009年5月开始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情况下,为满足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适时提出的,商务部仅保留了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并将85%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此同时,境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得到大大的简化豓。这是我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良好政策服务。然而对跨国并购的要求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对此,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来完善。
1、政治支持。
面对当前国际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深入研究跨国并购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特别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对外进行资源、能源方面的并购时遭遇到来自国外政府的阻力时,不断加强政策的制定,积极引导,完善政府服务体系。由中石油并购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失败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和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意图和形象存在一定的怀疑和敌意。当商业遇上政治时,更需要我国政府部门的努力,加强“走出去"的宣传工作,政府应加强东道国舆论情报的研究分析,积极主动地与东道国各方加强沟通,增加他们的信心,消除他们的疑虑,为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提供一个宽松愉悦的环境。
2、完善跨国并购保险与激励措施。
政府部门应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过度或不透明的审批和报告。在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政府部门应定位在投资监管、投资促进和投资服务。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应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基金支持体现,发挥投资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我国应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我国出口保险公司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豔
在为海外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方面,政府可以为跨国并购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豖。此外,对于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市场需求等政府应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并购成为跨国并购的新亮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是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主导的地位。中国投资促进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表示,我国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数量偏少,其中,70%都是国有企业。因此,今后应加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力度豗。 全面提升政府服务体系还包括公平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当特别是国有企业容易出现产权不清晰,甚至由于政府意图和企业目的不融合造成的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之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容易被国外政府误解我们的并购意图而平添跨国并购的难度,政府更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海外跨国并购并给以足够的支持、引导和帮助,让民企成为海外跨国并购的新亮点。
4、保护跨国并购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服务体系还包括政府也应该通过外交,司法援助等形式支持走出去了的企业在海外的正当权益。比如华为反击摩托诺拉被诺基亚西门子网络收购时,拿起了《知识产权法》这一武器阻止其交易的进行。如果交易成功,涉及华为的无线电信业务的秘密信息可能无法得到保护;这本是我国企业首次拿起“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体现自己在海外的正当诉求,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却没有给以足够的支持。在一些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的纠纷往往是跨国并购的一个争论焦点,知识产权的纠纷往往也难以鉴定而成为阻碍跨国并购的一把利器。政府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应该支持并引导企业适时申请自己的专利技术,鼓励更多的企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海外并购中的合法权益。
当前期跨国并购实现成功后,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也可能会遇到外部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较为频繁的发展中国家,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果说企业可以承担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可以由商业保险解决,那么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比如当地政府的税务征收法律、不合理的政策调整、突变的投资政策等政府行为,还有绑架、罢工、动乱等社会风险,就需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三)完善金融服务支持。
一项跨国并购动辄需要涉及几千万、上亿美元甚至十几亿美元的资金投入,比如2005年联想以12.5亿美元(现金加股票)收购IBM的PC业、2009年中国五矿以13.86亿美元并购澳大利亚oz的部分资产;2010年吉利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可以看到跨国并购涉及的资金远比国内并购大得多。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不可能完全用企业自有资金来解决,必须得到银行的支持,在这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跨国并购在金融信贷额度、信贷方式、金融监管等方面比我们更加完善,尽管本次金融危机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整个体系还是比我国要健全。虽然近两年,我国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相对而言我国对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还不够,直接用于支持对外投资股权基金、股权贷款等金融品种和金融机制还没有,境内股权融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也显得非常有限。至于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的信用担保、货款保险等,目前只有少数得到金融主管层授权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并且在服务费率、效率等方面,和企业的要求也有一定距离豘。我国除了国开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其他的银行对跨国并购的金融信贷支持还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国内融资能力,同时又使得不少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很难发挥国内的力量,对境外的投资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失去了一些有利的跨国并购机会。因此,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需要国家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危机使得国外金融投资机构陷入困境时,国家更应该积极帮助我国的金融企业进行海外扩展,为我国非金融类企业的并购提供金融服务的平台。
(四)培育国际型的中介机构。
跨国并购涉及面广泛,不可能由企业独自完成所有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并购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通常这时候企业都会选择一些大型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特别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并购的经验,可以在目标企业的前期调查、并购合同的起草、融资计划的安排等等方面提供系统、全面、准确的服务。相对于欧美等一些国家的中介机构,我们国家的这种中介机构很是欠缺,现有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大都缺乏国际并购经验,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而从国外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经验来看,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豙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也有必要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国际经验的中介机构,以便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
四、结论
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扩过并购浪潮的实践中就政府就跨国并购方面的政策和做法积累了比较系统性的经验。鉴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参考当前国际投资制度变化情况和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的国际经验,加强与投资国间的政府交流可以为本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上的保证和信息上的沟通;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制定相应的海外投资方面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够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和统一的制度标准。此外,完善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保险与激励措施、保护其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提供后续金融支持、以及培育相当的国际中介机构等都有助于提升企业跨国并购的进行国际化战略的积极性,保证我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健康协调发展。□
*本文受到“北京市学科与研究生教育-重点学科-技术经济及管理”项目资助(项目编号:PXM2011_014224_113519,71D1011012)
(作者:柏航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管理;靳雪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管理)
注释:
王习农.跨国并购中的企业与政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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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2006.04.
冼国明、欧志斌.跨国并购的现状、趋势与政策建议.国际经济合作,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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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金融危机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策略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0.06.
关键词 跨国并购 政府政策 国际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证实,任何企业借助于跨国并购实现国际化的扩张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政策的支持。事实上,自第四次并购浪潮以来美国以及欧洲的扩过并购也都无不有政府的影子在里面。通过掌握竞争政策的松紧程度,政府调节着并购活动的规模;借助具体的政策工具,政府行为影响着跨国并购的资金流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跨国并购的支持程度豍。同时,一些影响巨大的跨国并购个案还必须获得所涉及的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市场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是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也随处可见。
一、自由化的总体趋势
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继续实行自由化的同时逐步加强管制。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家投资制度继续向更有利于外国投资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重新开始强调管制。这证明,迄今为止,全球经济和金融动荡尚未导致投资保护主义加剧豎。
尽管在总的趋势上是实行自由化的,但仍有31 项新的国家政策措施旨在收紧对直接外资的管制。这些措施占政策总数的30%以上,这一比例是1992 年贸发会议开始报告这些措施以来最高的。出台这些措施的部分原因是各国更加重视保护战略产业、国家资源和国家安全。最近,金融市场动荡及粮食价格上涨带来的冲击,也使各国有意对特定行业实行管制。最后,新兴经济体更加重视环境和社会保护,同时最不发达国家正在填补其管制框架中的空白。
二、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支持性政策总结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额范围内出现了空前的增长,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表现得尤为引人注目。探寻这些跨国公司发展轨迹,政府层面的支持是其在全球得以风行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同国家出台的促进海外投资的政策形式各有不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也被称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严格的意义上讲,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随着时间变迁,这一制度不断变化,但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其始终如一的宗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直接控制的官办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此公司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美国之所以由这种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因为“这可以避免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公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豏在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采取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想分离的机制。审批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机构。而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机构准予保险的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保险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豐通过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海外投资者与审批机构之间的形成一种纵向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与经营机构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
(二)财税支持。
财税政策包括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措施两个方面。财政政策包括政府直接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扶持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资金借贷支持等服务。在美国,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贷款是美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日本也是发达国家中促进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日本国内至少有8个机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活动,而且大多都与发展援助相结合。比如,在对海外投资企业员工培训方面,日本企业可使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的“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有意向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也可按照“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税收优惠措施是指通过对海外投资提供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来促进海外投资,其形式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以及关税减免等优惠措施早在20世纪初。美国政府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时至今日,收税优惠措施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和关税方面的优惠,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等,以及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豑。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方面大部分都明确规定了本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职能、资本构成、资金来源以及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扩张形式。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随着时间和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法律有关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相关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拓展和完善。比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和海外投资公司可以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此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为走出国门的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担保、财产被没收风险担保、政治动乱风险担保。另外,它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高的项目进行投资。日本的进出口银行可以为日本跨国公司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促进美国产品在海外的销售,为外国大规模经济开发项目购买美国设备、原料和劳务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四)政治支持。
政治支持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外交措施阐述本国企业并购的目的,帮助本国企业寻求并购市场已经在政治对已进行扩过并购的企业提供后续的帮助。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与保护。比如美国和英国签署的《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对本国企业在英国投资进行保护,日本政府通过改善和加强与资源国、国际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来进行“资源外交”。 在涉及资源和能源方面的并购时,被并购方国家通常会曲解并购意图,外交支持可以帮助企业阐明其并购目的,为企业的海外并购扫清政治上的障碍。
三、对我国政府政策制定的启示
200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走出去"战略;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政府从文件上明文确定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是鼓励支持的,在吉利跨国收购案中,除了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外,也得到了具有国际专业经验的服务机构的帮助。跨国并购的进行,不仅仅是企业之间的事,因为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其影响范围比国内并购要大的多。由于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历程不长,很多相关的宏观政策、法律制度、中介机构等都还不成熟甚至是缺位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努力营造良好的跨国并购外部环境,作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坚强的后盾。
(一)构建并不断完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在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体系几乎是空白的。我国只有几个关于海外投资几个管理办法和意见,比较有影响的是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企业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1991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2009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长期以来,我国更多的关注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海外投资保障制度方面立法的缺失与我国目前在海外投资的规模和实际状况是不相适宜的。针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日趋频繁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将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应对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国际证券投资的管理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有利于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海外投资方面法律法规豒。此外,为努力寻求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继续加强面向所有经贸合作伙伴的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合作。
(二)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对我国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进行的大规模海外并购,政府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海外并购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比如商务部在2008年5月开始制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09年首次成功发布了《指南》,覆盖全球162个国家和地区。《指南》客观介绍了各国(地区)的投资合作环境,并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给予了提示,这有助于减少企业跨国并购的盲目性和信息的不对称。2009年5月开始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情况下,为满足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适时提出的,商务部仅保留了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并将85%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此同时,境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得到大大的简化豓。这是我国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良好政策服务。然而对跨国并购的要求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对此,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来完善。
1、政治支持。
面对当前国际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深入研究跨国并购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特别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对外进行资源、能源方面的并购时遭遇到来自国外政府的阻力时,不断加强政策的制定,积极引导,完善政府服务体系。由中石油并购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失败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和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意图和形象存在一定的怀疑和敌意。当商业遇上政治时,更需要我国政府部门的努力,加强“走出去"的宣传工作,政府应加强东道国舆论情报的研究分析,积极主动地与东道国各方加强沟通,增加他们的信心,消除他们的疑虑,为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提供一个宽松愉悦的环境。
2、完善跨国并购保险与激励措施。
政府部门应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过度或不透明的审批和报告。在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政府部门应定位在投资监管、投资促进和投资服务。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应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基金支持体现,发挥投资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我国应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我国出口保险公司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豔
在为海外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方面,政府可以为跨国并购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豖。此外,对于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市场需求等政府应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3、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并购成为跨国并购的新亮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是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主导的地位。中国投资促进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表示,我国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数量偏少,其中,70%都是国有企业。因此,今后应加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力度豗。 全面提升政府服务体系还包括公平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当特别是国有企业容易出现产权不清晰,甚至由于政府意图和企业目的不融合造成的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之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容易被国外政府误解我们的并购意图而平添跨国并购的难度,政府更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海外跨国并购并给以足够的支持、引导和帮助,让民企成为海外跨国并购的新亮点。
4、保护跨国并购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服务体系还包括政府也应该通过外交,司法援助等形式支持走出去了的企业在海外的正当权益。比如华为反击摩托诺拉被诺基亚西门子网络收购时,拿起了《知识产权法》这一武器阻止其交易的进行。如果交易成功,涉及华为的无线电信业务的秘密信息可能无法得到保护;这本是我国企业首次拿起“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体现自己在海外的正当诉求,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却没有给以足够的支持。在一些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的纠纷往往是跨国并购的一个争论焦点,知识产权的纠纷往往也难以鉴定而成为阻碍跨国并购的一把利器。政府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应该支持并引导企业适时申请自己的专利技术,鼓励更多的企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海外并购中的合法权益。
当前期跨国并购实现成功后,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也可能会遇到外部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较为频繁的发展中国家,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果说企业可以承担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可以由商业保险解决,那么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比如当地政府的税务征收法律、不合理的政策调整、突变的投资政策等政府行为,还有绑架、罢工、动乱等社会风险,就需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三)完善金融服务支持。
一项跨国并购动辄需要涉及几千万、上亿美元甚至十几亿美元的资金投入,比如2005年联想以12.5亿美元(现金加股票)收购IBM的PC业、2009年中国五矿以13.86亿美元并购澳大利亚oz的部分资产;2010年吉利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可以看到跨国并购涉及的资金远比国内并购大得多。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不可能完全用企业自有资金来解决,必须得到银行的支持,在这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跨国并购在金融信贷额度、信贷方式、金融监管等方面比我们更加完善,尽管本次金融危机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整个体系还是比我国要健全。虽然近两年,我国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相对而言我国对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还不够,直接用于支持对外投资股权基金、股权贷款等金融品种和金融机制还没有,境内股权融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也显得非常有限。至于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的信用担保、货款保险等,目前只有少数得到金融主管层授权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并且在服务费率、效率等方面,和企业的要求也有一定距离豘。我国除了国开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其他的银行对跨国并购的金融信贷支持还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国内融资能力,同时又使得不少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很难发挥国内的力量,对境外的投资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失去了一些有利的跨国并购机会。因此,在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需要国家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危机使得国外金融投资机构陷入困境时,国家更应该积极帮助我国的金融企业进行海外扩展,为我国非金融类企业的并购提供金融服务的平台。
(四)培育国际型的中介机构。
跨国并购涉及面广泛,不可能由企业独自完成所有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并购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通常这时候企业都会选择一些大型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特别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并购的经验,可以在目标企业的前期调查、并购合同的起草、融资计划的安排等等方面提供系统、全面、准确的服务。相对于欧美等一些国家的中介机构,我们国家的这种中介机构很是欠缺,现有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大都缺乏国际并购经验,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而从国外企业进行跨国并购的经验来看,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豙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也有必要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国际经验的中介机构,以便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
四、结论
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扩过并购浪潮的实践中就政府就跨国并购方面的政策和做法积累了比较系统性的经验。鉴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实际情况,参考当前国际投资制度变化情况和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的国际经验,加强与投资国间的政府交流可以为本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上的保证和信息上的沟通;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制定相应的海外投资方面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够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和统一的制度标准。此外,完善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保险与激励措施、保护其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提供后续金融支持、以及培育相当的国际中介机构等都有助于提升企业跨国并购的进行国际化战略的积极性,保证我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健康协调发展。□
*本文受到“北京市学科与研究生教育-重点学科-技术经济及管理”项目资助(项目编号:PXM2011_014224_113519,71D1011012)
(作者:柏航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管理;靳雪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管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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