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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发生于家庭(或家族)的人与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是家事事件之前提”,且此“身份关系”都具有“婚姻家庭”的物质外壳,并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伦理性”客观上决定了婚姻家庭内部必然地发生家事纠纷。家事事件不仅表现为纠纷内容上的“多重面相”与形式上的“具象态症”,亦因身份关系内生的“事实先在性”与“存在永恒性”,决定了家事纠纷的非契约性、隐秘性与公益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与结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自主解决的先决性等显别于普通民事事件的特质。家事事件须有因应的家事诉讼程序以专业化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