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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应立足当前实际,从制度、思想等一系列问题上着手,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建设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盘毅,管理学硕士,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儋州校区)综合办主任,主要从事行政环境与行政运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41-02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现在已成焦点、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深入人心,而且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并逐渐转化为大家的行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1)民主法治,它是指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公平正义,它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信友爱,它是指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4)充满活力,它是指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安定有序,它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我们的社会要达到以上六个指标,就要不断加强法治。
一、法治的涵义及其与法制之区别
“法治”从字面意义上可知就是法的统治。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制乃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在今天世界上一些专制的国家也存在。在这样的社会里、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制只是少数统治阶级实行专制的工具。但法治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才出现的,尽管资本主义法治也包含一些虚伪的成分,如资本主义的法治其实是资本家的统治,雇佣劳动者是没有多少权利可言的。但资本主义法治至少从形式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法治和法制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法治一词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那就是人治与法治。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与国家的法律,统治者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亡邦,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素质与能力,人治是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所以尽管唐朝先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但唐王朝还是逃脱不了灭亡的命运。而法治则是众人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所有的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的权威是最高的。
第二,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从广义上来说,法制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但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非常明确,就是指全部国家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全方位、全过程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三,法治一词包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是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当作奴役人民的工具。但法治一词却蕴含了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此专制对立的,又与民主紧密相连。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法律化。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它使人们的社会行为与交往活动有了可预测性和正确性。
二、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法治的主要措施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为实行法治主要采取了以下系列措施:
1.具备完备的法律及系统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部门的总和。西方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但已建立了相当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每个部门法也是相当完备的。
2.分权制约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在西方国家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和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套马车相互制约,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3.独立的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系统是独立的,法官一般是终身制,且有极大的权威,如美国的联邦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他们的司法队伍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极高的,这些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进入,它不是用来解决某些人的就业的地方。
4.健全的律师制度。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化素质比较高,但他们也不是皆精通法律,所以他们建立、健全了他们的律师制度,从律师的考试、准入、执业、收费、违纪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5.多党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达到进一步的制约权力,普遍实行多党制。这样使得权力的行使不但受到分权的制约,还受到其他政党的制约。
6.实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失业、疾病、养老等保险,人们基本上不必为生存发愁,特别是北欧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实行高福利。
除了这些制度保障外,他们还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上来保障法治的实现。思想观念上的保障主要包括这些:(1)法律至上。它是指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2)权利平等。在资产阶级革命早期,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他们进一步确立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3)权力制约。它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运用的同时,必须受到其它公共权力的制约。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多党制都是在该观念的指导下构建的。(4)权力平等。它是指在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根本的,而权力是有限的。权力之所以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们。
三、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当然可以批判地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从而做到"洋为中用",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使外来的东西在我国水土相服,又能发挥我们自己的优势,迅速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但当前我们面临以下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惠及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但现在我国大多数农民还没有享有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没有农村的法治还不能算法治,而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就必须在农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假如农民还在花太多的或几乎全部的时间来求生存、在地望刨食、到城里享受低人几等的国民待遇,农民还有时间来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吗?农村的法治进程主要还是要靠农民自己来推动,因为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第二,扩大基层直选范围,使广大人民逐步树立主人翁的意识。现在有的地方是人民当家不作主,这样就造成了有的人民公仆只对上负责,不对老百姓负责。在有的地方跑官卖官盛行,妄想富动干部成了某些领导发家致富的不二法宝。
第三,权力分立及制约的进一步加强。西方发达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实行三权分立及多党制。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过去不能这样做,什么时候能这么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现在不少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专制的问题。西方的多党制其实还是资产阶级专政,它的多党制只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划分。以前毛主席就说过党外无党、党内无派千奇百怪。长期的历史及多国的经验证明左手是不能长时间监督好右手的,自己对自己是下不了手的,要搞好监督就必须要有一股与自己力量相差不大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分权、又达到制衡。
第四,切实保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独立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基础性的问题,我国司法部门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掌握着,也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所以怎样处理司法独立与政府的关系是司法部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司法部门的人事权特别是领导的提名权由党委管着(至少现在实际上是这样),所以怎样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党委的领导也是一个问题。有些地方正是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些关系,结果出现了三盲法官、三盲院长(文盲、流氓、法盲)。另外在有的地方出现打官司等于打关系,这也是司法独立出现了问题所致;司法效率也存在问题,一个案件从一审、二审再到执行战线拉得很长,有的根本就是打赢了官司丢了钱;司法人员的素质也不容忽视,现在有不少过了司法考试的进不了司法系统,而那些没过的却赖着不走。
第五,切实转变人民的思想观念。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其实就是专制社会、特权社会、人治社会,所以今天人们的脑海里没有多少法治观念的沉浸,在封建社会即使提到法律,也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一种维护统治的工具。后来我国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又是雪上加霜。那些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利平等、权力制约等观念在我国不少的人甚至包括官员心中是没有什么存在空间的,所以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要务是给广大的官员普法,而后才是教育广大百姓。官员不懂法、守法的破坏作用真是太大了。学习商鞍变法的做法首先让广大官员懂法、明法,然后对广大百姓普法。
总之,加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需要一段比较长的历史进程。通过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夯实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宣传与教育,躬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会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
参考文献:
[1]当代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2]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武树臣.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建设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盘毅,管理学硕士,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儋州校区)综合办主任,主要从事行政环境与行政运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41-02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现在已成焦点、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深入人心,而且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并逐渐转化为大家的行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1)民主法治,它是指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公平正义,它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信友爱,它是指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4)充满活力,它是指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安定有序,它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我们的社会要达到以上六个指标,就要不断加强法治。
一、法治的涵义及其与法制之区别
“法治”从字面意义上可知就是法的统治。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制乃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在今天世界上一些专制的国家也存在。在这样的社会里、在这样的国家里,法制只是少数统治阶级实行专制的工具。但法治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才出现的,尽管资本主义法治也包含一些虚伪的成分,如资本主义的法治其实是资本家的统治,雇佣劳动者是没有多少权利可言的。但资本主义法治至少从形式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法治和法制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法治一词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那就是人治与法治。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与国家的法律,统治者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亡邦,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素质与能力,人治是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所以尽管唐朝先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但唐王朝还是逃脱不了灭亡的命运。而法治则是众人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所有的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的权威是最高的。
第二,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从广义上来说,法制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但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非常明确,就是指全部国家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全方位、全过程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三,法治一词包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是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当作奴役人民的工具。但法治一词却蕴含了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此专制对立的,又与民主紧密相连。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法律化。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它使人们的社会行为与交往活动有了可预测性和正确性。
二、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法治的主要措施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为实行法治主要采取了以下系列措施:
1.具备完备的法律及系统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部门的总和。西方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但已建立了相当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每个部门法也是相当完备的。
2.分权制约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在西方国家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和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套马车相互制约,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3.独立的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系统是独立的,法官一般是终身制,且有极大的权威,如美国的联邦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他们的司法队伍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极高的,这些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进入,它不是用来解决某些人的就业的地方。
4.健全的律师制度。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化素质比较高,但他们也不是皆精通法律,所以他们建立、健全了他们的律师制度,从律师的考试、准入、执业、收费、违纪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5.多党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达到进一步的制约权力,普遍实行多党制。这样使得权力的行使不但受到分权的制约,还受到其他政党的制约。
6.实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失业、疾病、养老等保险,人们基本上不必为生存发愁,特别是北欧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实行高福利。
除了这些制度保障外,他们还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上来保障法治的实现。思想观念上的保障主要包括这些:(1)法律至上。它是指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2)权利平等。在资产阶级革命早期,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他们进一步确立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3)权力制约。它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运用的同时,必须受到其它公共权力的制约。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多党制都是在该观念的指导下构建的。(4)权力平等。它是指在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根本的,而权力是有限的。权力之所以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们。
三、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当然可以批判地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从而做到"洋为中用",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使外来的东西在我国水土相服,又能发挥我们自己的优势,迅速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但当前我们面临以下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惠及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但现在我国大多数农民还没有享有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没有农村的法治还不能算法治,而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就必须在农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假如农民还在花太多的或几乎全部的时间来求生存、在地望刨食、到城里享受低人几等的国民待遇,农民还有时间来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吗?农村的法治进程主要还是要靠农民自己来推动,因为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第二,扩大基层直选范围,使广大人民逐步树立主人翁的意识。现在有的地方是人民当家不作主,这样就造成了有的人民公仆只对上负责,不对老百姓负责。在有的地方跑官卖官盛行,妄想富动干部成了某些领导发家致富的不二法宝。
第三,权力分立及制约的进一步加强。西方发达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实行三权分立及多党制。但在社会主义国家过去不能这样做,什么时候能这么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现在不少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专制的问题。西方的多党制其实还是资产阶级专政,它的多党制只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划分。以前毛主席就说过党外无党、党内无派千奇百怪。长期的历史及多国的经验证明左手是不能长时间监督好右手的,自己对自己是下不了手的,要搞好监督就必须要有一股与自己力量相差不大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分权、又达到制衡。
第四,切实保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独立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基础性的问题,我国司法部门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掌握着,也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所以怎样处理司法独立与政府的关系是司法部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司法部门的人事权特别是领导的提名权由党委管着(至少现在实际上是这样),所以怎样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党委的领导也是一个问题。有些地方正是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些关系,结果出现了三盲法官、三盲院长(文盲、流氓、法盲)。另外在有的地方出现打官司等于打关系,这也是司法独立出现了问题所致;司法效率也存在问题,一个案件从一审、二审再到执行战线拉得很长,有的根本就是打赢了官司丢了钱;司法人员的素质也不容忽视,现在有不少过了司法考试的进不了司法系统,而那些没过的却赖着不走。
第五,切实转变人民的思想观念。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其实就是专制社会、特权社会、人治社会,所以今天人们的脑海里没有多少法治观念的沉浸,在封建社会即使提到法律,也只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一种维护统治的工具。后来我国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又是雪上加霜。那些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利平等、权力制约等观念在我国不少的人甚至包括官员心中是没有什么存在空间的,所以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要务是给广大的官员普法,而后才是教育广大百姓。官员不懂法、守法的破坏作用真是太大了。学习商鞍变法的做法首先让广大官员懂法、明法,然后对广大百姓普法。
总之,加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需要一段比较长的历史进程。通过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夯实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宣传与教育,躬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会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
参考文献:
[1]当代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2]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武树臣.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