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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磋商后于3日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从声明之日起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新京报》9月4日)。
这实在是一个在法律上完美无缺的和解,同时又是一个值得社会公众好好回味的结果。从双方的利益看,也不失为一个“双赢”结局。然而,如此结局并没能揭示一个社会问题——劳工权益矛盾的本质,因而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作出追问,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
有心人都知道,案件源于《第一财经日报》一则有关劳工权益的報道而引起富士康提出巨额索赔要求,其后随着众多媒体的介入与公众的密切关注而成为公共事件。9月4日《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有95.1%的人在关注富士康案,其社会影响度可见一斑。
在理论上,媒体的报道权与批评权源于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在某种意义上媒体的权利是公众权利的让渡。作为公众权利延伸的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社会事件作客观公正的报道,否则就是失职,社会公众可予以谴责,媒体自身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这正是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必须关注的媒体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
富士康案是一个涉及劳动权益、媒体责任、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公共事件,富士康案的息讼,不能也不应掩蔽案件背后的劳工权益问题,因而案件的和解不应是案件的终结,而现在这样的结果更令人深思。在此事件上,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对行使职权的消极与退避,不但是失职,而且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但实际上为何还是缺乏有关部门的声音和行动呢?笔者作为一个公民不得不发出如此追问:谁来解答富士康和解之后的公众疑问?
这实在是一个在法律上完美无缺的和解,同时又是一个值得社会公众好好回味的结果。从双方的利益看,也不失为一个“双赢”结局。然而,如此结局并没能揭示一个社会问题——劳工权益矛盾的本质,因而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作出追问,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
有心人都知道,案件源于《第一财经日报》一则有关劳工权益的報道而引起富士康提出巨额索赔要求,其后随着众多媒体的介入与公众的密切关注而成为公共事件。9月4日《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有95.1%的人在关注富士康案,其社会影响度可见一斑。
在理论上,媒体的报道权与批评权源于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在某种意义上媒体的权利是公众权利的让渡。作为公众权利延伸的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社会事件作客观公正的报道,否则就是失职,社会公众可予以谴责,媒体自身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这正是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必须关注的媒体如何履行职责的问题。
富士康案是一个涉及劳动权益、媒体责任、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公共事件,富士康案的息讼,不能也不应掩蔽案件背后的劳工权益问题,因而案件的和解不应是案件的终结,而现在这样的结果更令人深思。在此事件上,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对行使职权的消极与退避,不但是失职,而且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但实际上为何还是缺乏有关部门的声音和行动呢?笔者作为一个公民不得不发出如此追问:谁来解答富士康和解之后的公众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