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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用菌菌种是食用菌生产的基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双孢蘑菇菌种作为食用菌生产资料进入商业活动中,具有商品的属性。本文介绍了双孢蘑菇菌种商品质量的要求和管理操作,分析了菌种质量管理中的重点操作规范,提出了双孢蘑菇菌种商品质量标准,推荐作为山西省地方双孢蘑菇菌种质量标准,供我国特别是山西省广大双孢蘑菇生产者和菌种生产者以及关联业务人员参考应用。
关键词 双孢蘑菇;菌种;菌种商品;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 S646.1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6-0087-04
Abstract Edible fungus strain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ible fungus industry.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as edible fungus production data to enter the commercial activity,has the attribute of commodity.In this paper,the requi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duct quality of the 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were introduced,the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s of 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were put forward,and offered references for the large number of Agaricus bisporus producers and the related service personnel.
Key words Agaricus bisporus;strain;strain product;quality standard
隨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发展,工农业产量产值在世界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国的食用菌产业不断扩大,生产总量达到3 000万t左右,在世界食用菌生产量中占据第1位[1]。食用菌生产量的增长,菌种是至关重要的。作为生产资料的菌种进入商业活动中具有商品的属性,就有商品的要求和质量的标准。
双孢蘑菇(Aagaricus bisporus)是主要的食用菌产品之一,微生物分类属于担子菌亚门(Basidiomycotina)伞菌目(Agaricales)蘑菇科(Agaricaceae)蘑菇属(Agaricus)的草腐菌,在全国乃至世界上都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对食用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双孢蘑菇的菌种作为生产资料是其双孢蘑菇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生产量和产品质量的第一关键。菌种的生产技术要求和规范以及菌种的商品质量标准和检验,直接影响食用菌的生产和产品质量。为了实现双孢蘑菇菌种生产的技术规范化、质量标准化,推进我国特别是山西食用菌产业走向现代化,维护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我们系统、精准地将双孢蘑菇的菌种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标准总结出来,供广大双孢蘑菇企业、栽培农户者、菌种生产者以及管理者参考应用。
1 我国双孢蘑菇及其菌种生产与质量标准介绍
我国各级政府以及食用菌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监查管理有关食用菌产业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双孢蘑菇也有很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省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们在制定本技术规范时也参照了很多国家有关标准和双孢蘑菇的有关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3]《食用菌术语(GB/T12728-2006)》[4]《双孢蘑菇(GB/T 23190-2008)》[5]《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 528-2010)》[6]《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7]《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NY/T 1731-2009)》[8]《双孢蘑菇菌种(GB/T 19171-2003)》[9]《食用菌卫生标准(GB/T 7096)》[1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8)》[1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4789.28-2013)》[12]《食用菌菌种真实性鉴定酯酶同工酶电泳法(NY/T1097-2006)》[1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1988)》[14]等。在本论文中引用的有关上述标准中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改订版,均不适用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2 菌种生产的工艺流程
菌种生产所包含的内容一般是菌种生产制作涉及到的,生产条件、设备、人员、技术、操作、质量检验、入库、运输、储藏等全过程。
菌种商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包括:生产场地选择—环境水源整备—厂区布局与厂房设置—设备与设施—生产原料储备—卫生检验与消毒—培养基制成—分装—灭菌—冷却—接种—培养(检验)—成品—检验合格—入库管理。
3 菌种生产场(机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菌种场生产食用菌菌种并作为商品,以及食用菌的生产资料销售贩卖,必须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合格,持有生产、销售食用菌菌种的资质证明。
生产或出售菌种的企业或科研单位,对所生产的菌种以及出售的菌种商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将所生产的菌种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向菌种使用者说明。
4 菌种商品要求与质量标准
4.1 基本要求
双孢蘑茹菌种商品基本要求如表1所示。 4.2 母种的质量要求
母种(stock culture)是指经各种方法分离、选育或杂交得到的具有出菇能力的菌丝体纯培养物及其继代培养物。也称一级种或试管种。
4.2.1 种性确认。母种的购入或引进,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母种试管产品要有符合规定的商品标签、标志、标明生产时间等商品信息。
4.2.2 容器规格。采用18 mm×180 mm、20 mm×200 mm的玻璃试管。
4.2.3 培养基。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DA培养基),按GB4789.28-2013[12]中4.79规定配制。
4.2.4 母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2所示。母种产品应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商品质量保证书和母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母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示范推广。
4.3 原种的质量要求
原种(mother spawn)是指由母种移植、扩大培养而成的菌丝体纯培养物,称为原种,以扩繁栽培种为主要目的。
4.3.1 种性确认。原种是由母种繁殖而制成的,因此对母种的购入或引进途径要严格确认。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
4.3.2 容器规格。按照NY/T528-2010规程[6],原种容器一般选用玻璃菌种瓶或塑料菌种瓶。规格应选用圆柱形,容积850 mL以下,耐126 ℃高温,无色或近无色的透明玻璃瓶或塑料瓶。瓶口外径≤(40±1)mm。塑料瓶的卫生标准要符合GB9688-1988 [14]规定。可采用不小于15 cm×28 cm、厚0.04~0.06 mm的耐126 ℃高温的聚丙烯塑料袋。塑料袋的卫生标准符合GB9688-1988[14]规定。
4.3.3 培养基。参照NY/T528-2010规程[6]。腐熟麦秆或稻秆(干)77%,腐熟牛粪粉(干)20%,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62%±1%,pH值7.5;腐熟棉籽壳(干) 97%,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55%±1%,pH值7.5;谷粒(小麦、谷子、玉米、高粱)98%,石膏粉2%,含水量50%±1%,pH值7.5。
4.3.4 原种商品质量指标。原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3所示。原种由母种扩大繁殖制成,原种产品应注明母种的来源及种性特征,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原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原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繁殖栽培种。
4.4 栽培种的质量要求
4.4.1 种性确认。栽培种是由母种及原种繁殖而制成的,因此对母种的购入或引进途径要严格确认,同时对原种的繁殖和生产加以确认。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
4.4.2 容器规格。容器應使用NY/T528-2010的5.3.2规定的玻璃菌种瓶或塑料菌种瓶,也可采用不小于17 cm×35 cm、厚0.04~0.06 mm的聚丙烯塑料袋。塑料袋的卫生标准符合GB9688-1988[14]规定。各类容器都应使用棉塞或无棉塑料盖。
4.4.3 培养基(参照NY/T528-2010[6])。腐熟麦秆或稻秆(干)77%,腐熟牛粪粉(干)20%,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62%±1%,pH值7.5;腐熟棉籽壳(干)97%,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55%±1%,pH值7.5;谷粒(小麦,谷子,玉米,高粱)98%,石膏粉2%,含水量50%±1%,pH值7.5。
4.4.4 栽培种商品质量指标。栽培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4所示。栽培种由原种、母种扩大繁殖制成,栽培种产品应注明原种,母种的来源及种性特征,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栽培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栽培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繁殖栽培种。
5 菌种商品的标签、标志、包装、储藏
5.1 商品菌种标签、标志
5.1.1 商品菌种标签。作为商品的菌种产品,要逐一检查后,贴上商品标签。每支、瓶(袋)菌种都要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①商品名称(如,双孢蘑菇母种);②品种名称(如,As2796);③接种日期(年月日);④生产单位(xxx菌种厂);⑤批次号;⑥合格证号;⑦执行标准。
5.1.2 商品标志。每箱菌种要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包装标志:①商品名称(如,双孢蘑菇母种);②品种名称(如,As2796);③厂名、厂址、联系电话;④出厂日期(年月日);⑤保质期;⑥批次号;⑦合格证号;⑧执行标准;⑨贮存条件;⑩数量;?輥?輯?訛发货单位;?輥?輰?訛收货单位;?輥?輱?訛毛重、净重。
5.1.3 包装储运图示。按GB191-2008的规定,应注明以下图示标志:①小心轻放标志;②防水防潮防冻标志;③防晒防高温标志;④防止倒置标志;⑤防止重压标志。
5.2 商品包装
母种外包装采用木盒或有足够强度的纸材制做的纸箱,内部用棉花、碎纸、报纸等具有缓冲作用的轻质材料填满。原种、栽培种外包装采用有足够强度的纸材制做的纸箱,每箱20瓶,内部用碎纸、报纸等具有缓冲作用的轻质材料填满。纸箱上部和底部用8 cm宽的胶带封口,并用打包带捆扎两道,箱内附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包括菌种种性、培养基配方及适用范围)。
5.3 储藏 ①母种一般在(5±1)℃冰箱中贮存,保藏期不超过90 d。②原种应尽快使用,10 d内可在温度(24±1)℃、清洁、通风、干燥(相对湿度70%~75%)、避光的室内存放;在(5±1)℃下贮存,保藏期不超过40 d。③栽培种应尽快使用,在温度(24±1)℃、清洁、通风、干燥(相对湿度70%~75%)、避光的室内存放谷粒种不超过10 d,其余培养基的栽培种不超过20 d;在(5±1)℃下可贮存90 d。
6 留样、检品、出货、运输
6.1 留样
各级菌种要留样备查,留样的数量根据每个批号母种3~5支,原种和栽培种5~7瓶,于4~6 ℃下贮存,母种5个月,原种4个月,栽培种2个月。
6.2 检品出货
根据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在客户指定的出货时间进行再一次的商品检验,严格挑选出货商品,保证菌种质量,办理出货、发货手续。
6.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菌种的运输应保持低温运送,需用2~20 ℃的冷藏车运输。高温对菌种质量有影响,气温达30 ℃以上时,菌种质量难以保证,要注意保持低温环境。运输中须有防震、防晒、防雨淋、防冻、防杂菌污染的措施。
7 菌种产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凡是菌种商品,包括商业销售、研究试验转让、生产示范推广等使用的菌种,其生产单位都要具有菌种产品质量保证书,以示菌种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承担义务和责任,做到对使用者负责,对社会负责。菌种商品应具备菌种使用说明书,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生產,获得更好的效益。
8 参考文献
[1] 张俊飚,李 波.对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现状与政策思考 [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5):13-21.
[2]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Z/OL][2016-06-29].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4104/content_244621.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用菌术语:GB/T12728-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双孢蘑菇:GB/T 23190-200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6]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 528-2010[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7]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S].北京:[出版者不详],2010.
[8]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NY/T 1731-2009[S].北京:[出版者不详],20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双孢蘑菇菌种:GB/T 19171-200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用菌卫生标准(GB/T 7096-200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11]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12]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4789.28-2013[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4.
[13]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真实性鉴定酯酶同工酶电泳法:NY/T 1097-2006[S].北京:[出版者不详],2006.
[14]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4.
关键词 双孢蘑菇;菌种;菌种商品;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 S646.1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6-0087-04
Abstract Edible fungus strain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ible fungus industry.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as edible fungus production data to enter the commercial activity,has the attribute of commodity.In this paper,the requi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duct quality of the 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were introduced,the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s of Agaricus bisporus strain were put forward,and offered references for the large number of Agaricus bisporus producers and the related service personnel.
Key words Agaricus bisporus;strain;strain product;quality standard
隨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发展,工农业产量产值在世界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国的食用菌产业不断扩大,生产总量达到3 000万t左右,在世界食用菌生产量中占据第1位[1]。食用菌生产量的增长,菌种是至关重要的。作为生产资料的菌种进入商业活动中具有商品的属性,就有商品的要求和质量的标准。
双孢蘑菇(Aagaricus bisporus)是主要的食用菌产品之一,微生物分类属于担子菌亚门(Basidiomycotina)伞菌目(Agaricales)蘑菇科(Agaricaceae)蘑菇属(Agaricus)的草腐菌,在全国乃至世界上都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对食用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双孢蘑菇的菌种作为生产资料是其双孢蘑菇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生产量和产品质量的第一关键。菌种的生产技术要求和规范以及菌种的商品质量标准和检验,直接影响食用菌的生产和产品质量。为了实现双孢蘑菇菌种生产的技术规范化、质量标准化,推进我国特别是山西食用菌产业走向现代化,维护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规范,我们系统、精准地将双孢蘑菇的菌种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标准总结出来,供广大双孢蘑菇企业、栽培农户者、菌种生产者以及管理者参考应用。
1 我国双孢蘑菇及其菌种生产与质量标准介绍
我国各级政府以及食用菌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监查管理有关食用菌产业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双孢蘑菇也有很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省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们在制定本技术规范时也参照了很多国家有关标准和双孢蘑菇的有关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3]《食用菌术语(GB/T12728-2006)》[4]《双孢蘑菇(GB/T 23190-2008)》[5]《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 528-2010)》[6]《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7]《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NY/T 1731-2009)》[8]《双孢蘑菇菌种(GB/T 19171-2003)》[9]《食用菌卫生标准(GB/T 7096)》[1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8)》[1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4789.28-2013)》[12]《食用菌菌种真实性鉴定酯酶同工酶电泳法(NY/T1097-2006)》[1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1988)》[14]等。在本论文中引用的有关上述标准中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改订版,均不适用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2 菌种生产的工艺流程
菌种生产所包含的内容一般是菌种生产制作涉及到的,生产条件、设备、人员、技术、操作、质量检验、入库、运输、储藏等全过程。
菌种商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包括:生产场地选择—环境水源整备—厂区布局与厂房设置—设备与设施—生产原料储备—卫生检验与消毒—培养基制成—分装—灭菌—冷却—接种—培养(检验)—成品—检验合格—入库管理。
3 菌种生产场(机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菌种场生产食用菌菌种并作为商品,以及食用菌的生产资料销售贩卖,必须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合格,持有生产、销售食用菌菌种的资质证明。
生产或出售菌种的企业或科研单位,对所生产的菌种以及出售的菌种商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将所生产的菌种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向菌种使用者说明。
4 菌种商品要求与质量标准
4.1 基本要求
双孢蘑茹菌种商品基本要求如表1所示。 4.2 母种的质量要求
母种(stock culture)是指经各种方法分离、选育或杂交得到的具有出菇能力的菌丝体纯培养物及其继代培养物。也称一级种或试管种。
4.2.1 种性确认。母种的购入或引进,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母种试管产品要有符合规定的商品标签、标志、标明生产时间等商品信息。
4.2.2 容器规格。采用18 mm×180 mm、20 mm×200 mm的玻璃试管。
4.2.3 培养基。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DA培养基),按GB4789.28-2013[12]中4.79规定配制。
4.2.4 母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2所示。母种产品应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商品质量保证书和母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母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示范推广。
4.3 原种的质量要求
原种(mother spawn)是指由母种移植、扩大培养而成的菌丝体纯培养物,称为原种,以扩繁栽培种为主要目的。
4.3.1 种性确认。原种是由母种繁殖而制成的,因此对母种的购入或引进途径要严格确认。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
4.3.2 容器规格。按照NY/T528-2010规程[6],原种容器一般选用玻璃菌种瓶或塑料菌种瓶。规格应选用圆柱形,容积850 mL以下,耐126 ℃高温,无色或近无色的透明玻璃瓶或塑料瓶。瓶口外径≤(40±1)mm。塑料瓶的卫生标准要符合GB9688-1988 [14]规定。可采用不小于15 cm×28 cm、厚0.04~0.06 mm的耐126 ℃高温的聚丙烯塑料袋。塑料袋的卫生标准符合GB9688-1988[14]规定。
4.3.3 培养基。参照NY/T528-2010规程[6]。腐熟麦秆或稻秆(干)77%,腐熟牛粪粉(干)20%,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62%±1%,pH值7.5;腐熟棉籽壳(干) 97%,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55%±1%,pH值7.5;谷粒(小麦、谷子、玉米、高粱)98%,石膏粉2%,含水量50%±1%,pH值7.5。
4.3.4 原种商品质量指标。原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3所示。原种由母种扩大繁殖制成,原种产品应注明母种的来源及种性特征,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原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原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繁殖栽培种。
4.4 栽培种的质量要求
4.4.1 种性确认。栽培种是由母种及原种繁殖而制成的,因此对母种的购入或引进途径要严格确认,同时对原种的繁殖和生产加以确认。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批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菌种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并要求具有母种种性鉴定,栽培试验的有效书面报告。
4.4.2 容器规格。容器應使用NY/T528-2010的5.3.2规定的玻璃菌种瓶或塑料菌种瓶,也可采用不小于17 cm×35 cm、厚0.04~0.06 mm的聚丙烯塑料袋。塑料袋的卫生标准符合GB9688-1988[14]规定。各类容器都应使用棉塞或无棉塑料盖。
4.4.3 培养基(参照NY/T528-2010[6])。腐熟麦秆或稻秆(干)77%,腐熟牛粪粉(干)20%,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62%±1%,pH值7.5;腐熟棉籽壳(干)97%,石膏粉1%,碳酸钙2%,含水量55%±1%,pH值7.5;谷粒(小麦,谷子,玉米,高粱)98%,石膏粉2%,含水量50%±1%,pH值7.5。
4.4.4 栽培种商品质量指标。栽培种商品质量指标如表4所示。栽培种由原种、母种扩大繁殖制成,栽培种产品应注明原种,母种的来源及种性特征,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经过菌种生产单位自己检查,再经过国家认可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检验后,印制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栽培种使用说明书,方可作为栽培种商业产品进行商业出售或繁殖栽培种。
5 菌种商品的标签、标志、包装、储藏
5.1 商品菌种标签、标志
5.1.1 商品菌种标签。作为商品的菌种产品,要逐一检查后,贴上商品标签。每支、瓶(袋)菌种都要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①商品名称(如,双孢蘑菇母种);②品种名称(如,As2796);③接种日期(年月日);④生产单位(xxx菌种厂);⑤批次号;⑥合格证号;⑦执行标准。
5.1.2 商品标志。每箱菌种要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包装标志:①商品名称(如,双孢蘑菇母种);②品种名称(如,As2796);③厂名、厂址、联系电话;④出厂日期(年月日);⑤保质期;⑥批次号;⑦合格证号;⑧执行标准;⑨贮存条件;⑩数量;?輥?輯?訛发货单位;?輥?輰?訛收货单位;?輥?輱?訛毛重、净重。
5.1.3 包装储运图示。按GB191-2008的规定,应注明以下图示标志:①小心轻放标志;②防水防潮防冻标志;③防晒防高温标志;④防止倒置标志;⑤防止重压标志。
5.2 商品包装
母种外包装采用木盒或有足够强度的纸材制做的纸箱,内部用棉花、碎纸、报纸等具有缓冲作用的轻质材料填满。原种、栽培种外包装采用有足够强度的纸材制做的纸箱,每箱20瓶,内部用碎纸、报纸等具有缓冲作用的轻质材料填满。纸箱上部和底部用8 cm宽的胶带封口,并用打包带捆扎两道,箱内附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包括菌种种性、培养基配方及适用范围)。
5.3 储藏 ①母种一般在(5±1)℃冰箱中贮存,保藏期不超过90 d。②原种应尽快使用,10 d内可在温度(24±1)℃、清洁、通风、干燥(相对湿度70%~75%)、避光的室内存放;在(5±1)℃下贮存,保藏期不超过40 d。③栽培种应尽快使用,在温度(24±1)℃、清洁、通风、干燥(相对湿度70%~75%)、避光的室内存放谷粒种不超过10 d,其余培养基的栽培种不超过20 d;在(5±1)℃下可贮存90 d。
6 留样、检品、出货、运输
6.1 留样
各级菌种要留样备查,留样的数量根据每个批号母种3~5支,原种和栽培种5~7瓶,于4~6 ℃下贮存,母种5个月,原种4个月,栽培种2个月。
6.2 检品出货
根据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在客户指定的出货时间进行再一次的商品检验,严格挑选出货商品,保证菌种质量,办理出货、发货手续。
6.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菌种的运输应保持低温运送,需用2~20 ℃的冷藏车运输。高温对菌种质量有影响,气温达30 ℃以上时,菌种质量难以保证,要注意保持低温环境。运输中须有防震、防晒、防雨淋、防冻、防杂菌污染的措施。
7 菌种产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凡是菌种商品,包括商业销售、研究试验转让、生产示范推广等使用的菌种,其生产单位都要具有菌种产品质量保证书,以示菌种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承担义务和责任,做到对使用者负责,对社会负责。菌种商品应具备菌种使用说明书,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生產,获得更好的效益。
8 参考文献
[1] 张俊飚,李 波.对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现状与政策思考 [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5):13-21.
[2]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Z/OL][2016-06-29].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4104/content_244621.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用菌术语:GB/T12728-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双孢蘑菇:GB/T 23190-200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6]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 528-2010[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7]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S].北京:[出版者不详],2010.
[8]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NY/T 1731-2009[S].北京:[出版者不详],20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双孢蘑菇菌种:GB/T 19171-200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食用菌卫生标准(GB/T 7096-200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11]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12]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4789.28-2013[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4.
[13] 中国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真实性鉴定酯酶同工酶电泳法:NY/T 1097-2006[S].北京:[出版者不详],2006.
[14]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