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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安全问题是最突出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它作为生态平衡的一种状态,表现出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性的破坏的状态。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却产生了跨国界的资源竞争、工业污染、生态难民迁徙和生态恐怖主义等生态安全问题,本文从环境权、可持续发展出发,探讨关于国际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问题,从理论出发,更好的指导实践。
关键词:生态安全;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关于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的涵义
生态安全是指一定区域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生产的各种生物有机体和无机体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它表现出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状态。
第一,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自然状态下的安全,它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完整性,即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在生态系统中,气候、土壤、水、生物等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但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经常导致生态系统失衡。其中人为干扰是引起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而生态安全强调的就是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免受破坏、干扰和威胁的自然状态。
第二,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国内和国际政治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基于生态问题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另一方面,生态安全与国际安全相结合,构成国际政治关系的一部分,并成为各国外交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从发展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生态安全与经济、政治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国家的生态安全,是实现经济、政治安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退化及其可能引起的暴力冲突将会导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性。
第四,从法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国际社会各成员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享有生态安全权,且负有保护国际生态安全的义务;生态安全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都享有在安全的生态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自然人环境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类自由安全的基础。
第五,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生态安全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环境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就会形成国际冲突,一国内部的生态问题会对该地区乃至世界安全构成威胁。
二、环境权与生态安全
(一)环境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1.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民公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環境权既是公民对环境的享用权,也包含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既是实体性权利,又是程序性权利。作为一项实体性权利,公民环境权包括通风权、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澡声干扰权、风景权、宁静权等。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公民环境权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管理督促权、求偿权等。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环境立法与行政的民主化,为公民在尚未遭受严重的环境侵害时寻求公力救济提供了依据,真正贯彻了环境公众参与原则。
2.单位环境权。
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将单位纳入环境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的:一是单位(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是自然人的集合。自然人享有环境权,自然人的集合亦可享有环境权。二是单位环境权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因为任何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占用一定的场所、空间,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都需要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
3.国家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合理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现代社会中国家由国土、居民以及国家机关等要素构成,其中国土即指国家范围内的环境条件。如果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和剥夺,该国就失去了立国之本和发展繁荣的基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4.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是一国的全体国民和全世界人类共同享有的环境利益。在国内环境法中,体现为全体国民的整体环境权利;在国际环境法中,体现为全世界人类的整体环境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与未来人在内的全人类。
(二)环境权与生态安全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大厦的基石,探讨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对于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环境权的产生来看,它反映了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权是人类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全面反省之后对自身正确定位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无知到盲目自信最后达到正确认知。从环境权保护的范围来看,它是一种更为崇高的权利意识,是人类的进一步觉醒。环境权理论经过不断发展,其主体已由公民个人扩大到单位、国家、乃至全人类。这反映出人类环境伦理的不断提高,人类已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而具有终极关怀的色彩。环境权理论不单单表述了人类对良好环境条件的诉求,它还是为环境污染者设定一系列义务的合法性依据。但要将环境权由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我们还有艰难的道路要走。
三、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原则,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着重强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协调。笔者认为,生态安全的保护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可持续发展,只有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
(一)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保护的交叉结合
1.二者在根源上的互通性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于自然的敬畏、重视、热爱或者依赖虽然一直存在,但是直到出现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污染事故之后,才开始对以往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系统、全面的审视:作为经济增长基础的新教伦理、作为认识世界方式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哲学观念、作为生活理想的富足甚至豪奢的需求,均成为“不可持续方式”的一部分。这种审视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新要求。与此相对应,传统的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手段单纯地将国家的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在实践中,政府采取各种管制措施调控那些涉及本国的经济行为,从总体上造成了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关系,而这种竞争关系经常是恶性的,既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维持。为了扭转国家之间争相构筑经济壁垒、阻碍国际经济自由流转的情况,各国谋求经济政策上的协调,并进而产生了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从上述背景来看,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还是生态安全保护,都是为解决现存问题而提出的应对性策略。
2.涉及问题的相关性
环境资源领域的举措会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态势也无时无刻不改变着环境资源的状态。二者既可能有正相关的关系,也可能有负相关的关系。历史上,国际经济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将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存、共同繁荣和发展、最佳的利用资源和环境列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而经常仅仅考虑本国片面而短期的自身利益,这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赖于思想意识上的重视、法律制度上的承认和实际行动中的努力。以此言之,可持续发展贯穿于生态安全的各个领域,在任何一个部分,意图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对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控,对经济指标进行促动或制约。
四、生态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
加强解决生态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模式。2002年2月15日,第三界联合国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会议审议和分析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创立一个新的国际环境管理模式的建议,这为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新契机。联合国应建立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国际环境管理机构,以加强国际生态安全问题的调和、调停和监管。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完善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环境法体系。在理论上,穷国和富国都有责任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然而为了解决贫穷,穷国往往无暇顾及生态安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安全问题,就必须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并在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确立消除贫困的援助机制。目前,国际社会已初步形成了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的环境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
[2]. 张炳淳.论西部大开发中生态安全的法律防治[J].理论导刊, 2001, (6).
[3]. 张炳淳.论全球化背景下生态安全的法律保护[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关键词:生态安全;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关于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的涵义
生态安全是指一定区域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生产的各种生物有机体和无机体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它表现出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状态。
第一,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自然状态下的安全,它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完整性,即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在生态系统中,气候、土壤、水、生物等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但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经常导致生态系统失衡。其中人为干扰是引起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而生态安全强调的就是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免受破坏、干扰和威胁的自然状态。
第二,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国内和国际政治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基于生态问题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另一方面,生态安全与国际安全相结合,构成国际政治关系的一部分,并成为各国外交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从发展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生态安全与经济、政治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国家的生态安全,是实现经济、政治安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退化及其可能引起的暴力冲突将会导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性。
第四,从法学的角度看,生态安全是国际社会各成员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享有生态安全权,且负有保护国际生态安全的义务;生态安全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都享有在安全的生态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自然人环境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类自由安全的基础。
第五,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生态安全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环境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就会形成国际冲突,一国内部的生态问题会对该地区乃至世界安全构成威胁。
二、环境权与生态安全
(一)环境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1.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民公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環境权既是公民对环境的享用权,也包含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既是实体性权利,又是程序性权利。作为一项实体性权利,公民环境权包括通风权、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澡声干扰权、风景权、宁静权等。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公民环境权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管理督促权、求偿权等。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环境立法与行政的民主化,为公民在尚未遭受严重的环境侵害时寻求公力救济提供了依据,真正贯彻了环境公众参与原则。
2.单位环境权。
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将单位纳入环境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的:一是单位(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是自然人的集合。自然人享有环境权,自然人的集合亦可享有环境权。二是单位环境权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因为任何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占用一定的场所、空间,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都需要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
3.国家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合理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现代社会中国家由国土、居民以及国家机关等要素构成,其中国土即指国家范围内的环境条件。如果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和剥夺,该国就失去了立国之本和发展繁荣的基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责任。”
4.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是一国的全体国民和全世界人类共同享有的环境利益。在国内环境法中,体现为全体国民的整体环境权利;在国际环境法中,体现为全世界人类的整体环境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与未来人在内的全人类。
(二)环境权与生态安全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大厦的基石,探讨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对于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环境权的产生来看,它反映了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权是人类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全面反省之后对自身正确定位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无知到盲目自信最后达到正确认知。从环境权保护的范围来看,它是一种更为崇高的权利意识,是人类的进一步觉醒。环境权理论经过不断发展,其主体已由公民个人扩大到单位、国家、乃至全人类。这反映出人类环境伦理的不断提高,人类已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而具有终极关怀的色彩。环境权理论不单单表述了人类对良好环境条件的诉求,它还是为环境污染者设定一系列义务的合法性依据。但要将环境权由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我们还有艰难的道路要走。
三、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原则,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着重强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协调。笔者认为,生态安全的保护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可持续发展,只有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
(一)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保护的交叉结合
1.二者在根源上的互通性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于自然的敬畏、重视、热爱或者依赖虽然一直存在,但是直到出现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污染事故之后,才开始对以往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系统、全面的审视:作为经济增长基础的新教伦理、作为认识世界方式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哲学观念、作为生活理想的富足甚至豪奢的需求,均成为“不可持续方式”的一部分。这种审视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新要求。与此相对应,传统的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手段单纯地将国家的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在实践中,政府采取各种管制措施调控那些涉及本国的经济行为,从总体上造成了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关系,而这种竞争关系经常是恶性的,既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维持。为了扭转国家之间争相构筑经济壁垒、阻碍国际经济自由流转的情况,各国谋求经济政策上的协调,并进而产生了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从上述背景来看,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还是生态安全保护,都是为解决现存问题而提出的应对性策略。
2.涉及问题的相关性
环境资源领域的举措会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态势也无时无刻不改变着环境资源的状态。二者既可能有正相关的关系,也可能有负相关的关系。历史上,国际经济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将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存、共同繁荣和发展、最佳的利用资源和环境列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而经常仅仅考虑本国片面而短期的自身利益,这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赖于思想意识上的重视、法律制度上的承认和实际行动中的努力。以此言之,可持续发展贯穿于生态安全的各个领域,在任何一个部分,意图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对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控,对经济指标进行促动或制约。
四、生态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
加强解决生态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模式。2002年2月15日,第三界联合国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会议审议和分析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创立一个新的国际环境管理模式的建议,这为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新契机。联合国应建立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国际环境管理机构,以加强国际生态安全问题的调和、调停和监管。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完善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环境法体系。在理论上,穷国和富国都有责任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然而为了解决贫穷,穷国往往无暇顾及生态安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安全问题,就必须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并在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确立消除贫困的援助机制。目前,国际社会已初步形成了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的环境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
[2]. 张炳淳.论西部大开发中生态安全的法律防治[J].理论导刊, 2001, (6).
[3]. 张炳淳.论全球化背景下生态安全的法律保护[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