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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乃诉讼之王 ,证人证言是三大诉讼中证据的表现形式 ,民诉、行政诉讼相继明确了证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内容 ,表明证人的地位及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但遗憾的是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相对民诉、行政诉讼的规定却显得较为模糊 ,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履行还是对证人的一种诉讼期待 ,对该性质的认定将引导证人在刑诉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的选择 ,并完善刑诉中证据规则制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