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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育”一词自上世纪从西方舶来以后,在中国近现代的教育发展中可谓历经波折,到21世纪的今天,美育引起了从政府到教育职能部门、从幼儿园一直延升到高等教育不同教育层次的广泛关注。然,在强调和践行“美育”的实际过程中,很多一线教育主体对“美育”的内涵认识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和偏颇的,在美育与“艺术教育”、“素质教育”等相关概念的关系理解上也存在着很模糊、易混淆的现象。基于此,本文拟从“美育”词源的追溯开始,对“美育”内涵进行剖析和探究,以便能更科学、客观、全面地认识美育、践行美育[1]。
关键词:美育词源;美育内涵;关系
“美育”(Aesthetic Education),作为国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组成部分,“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或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开宗明义:“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2]。”
美育在教育中、在育人上的作用、价值、意义重大,毋庸置疑,但为何近半个世纪以来(20世纪下半叶)美育的发展履步维艰呢?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处在物质较为匮乏、经济亟须提高的20世纪下半叶,人们将目光一直投向了能通过科技带动生产力从而改善物质需求的智育教育,人文教育、人文关怀由此被忽视和淡化。而到了基本实现小康目标的21世纪的今天,人文关怀、人文需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将美育提到了教育史上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学校美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美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重应试轻素养、重少数轻全体、重比赛轻普及,应付、挤占、停上美育课;资源配置不达标,师资队伍仍然缺额较大,缺乏统筹整合的协同推进机制[2]。”此又为何呢?“究其原因,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美育本质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美育的内涵和外延还体悟不够[3]。”“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对美育育人功能认识不到位(《国办意见》)”,没有真正理解美育之内涵,没有真正认识美育之价值和意义,没有真正厘清美育与艺术教育、素质教育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美育之词源追溯
“美育”是从西方舶来之品。席勒的在《审美教育书简》中描述:“有促进健康的教育,有促进认识的教育,有促进道德的教育,还有促进鉴赏力和美的教育。这最后一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我们感性和精神力量的整体达到尽可能和谐[4]。”在此时的美育即已阐明是与以理性哲学相对的一支感性学科,是对人之情感的培育和完善。上世纪初,王国维、蔡元培把“美育”一词引入中国。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给美育下定义:“美育者,一面使人之感情发达,以达完美之域;一面又为德育与智育的手段[3]。”将“美育、德育、智育”看成“精神”构建板块并“体育”结合去共同构建它所追求的“完全之人(格)”。蔡元培在《教育大辞典》中对“美育”的定义是:“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感情为目的者也……所以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工,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4]。”王、蔡二人可能是受孔子以“仁”为核心、以“乐”为手段的“美育”思想影响,始终将“美育”寄于“德育”之下,视为手段。1985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将美育定义为“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8]。此定义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它与席勒、王国维、蔡元培等之定义最大变化或者说进步,美育不再强调在德育、智育之下或为之手段,它是特定“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由此以降,美育的概念及范畴在近代基本确立。
二、美育之内涵解读
(一)美育的狭义与广义内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虽然明确表达了:“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那么继续追问下去,什么又是“审美教育”、“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呢?美育又仅限于审美教育吗?答案肯定是“否”,依此逻辑那么是中央的文出错吗?此处笔者认为《意见》中取“美育”的狭义定义——“审美教育”,显然是根据我国美育不理想的现状而作的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定位,希望通过狭义定义之目标的实现最终逐步实现广义美育之目标。美育广义的内涵比较抽象,即在所有的教育活动中渗透美学原则,使教育主体(包括所有教育参与者)在教育过程中能感受美、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并由此促使参与主体之人去追求高层次的人生情趣,从而达到具有诗意的精神境界。美育其狭义的内涵相比较广义之内涵而言容易定义一些,一般将其定义为“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它是专指审美观和美学素养的一种教育,主要是培养受众一种认识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美育的狭义内涵归属于广义内涵之中,美育的实施其最终目标也应从狭义的目标走向广义的目标。
(二)美育与艺术教育、人文素质教育的关系辨析
《意见》指出:“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指明:“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最主要的途径和内容”。《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中袁贵仁强调,“推动学校美育工作……要構建以艺术教育为主体”。由此,很多人就将美育直接理解为“艺术教育”,这是不准确的,即便是在狭义的美育范畴内,美育也不完全就等于“艺术教育”。“审美教育”、“美感教育”既可以在数学教育中进行“几何美”、“线条美”的发掘,又可从地理教学中进行“自然美”、“人文美”的领略。不可否认,艺术教育确实是美育实施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而且是最为主要和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但不是美育的全部。另一对容易产生混乱的概念关系即——美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属于素质教育范畴,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是指一种提升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素养的教育。美育与人文素质教育在提升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素养的目标上是契合的,同时,美育是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就整体而言,人文素质教育包含美育,但美育下的艺术创造力又超出了人文素养及精神的范畴,二者相辅相成。(作者单位: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程荣,1985年生,男,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艺术美学、音乐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EB/OL].[2015-09-28].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28/content_10196.htm.
关键词:美育词源;美育内涵;关系
“美育”(Aesthetic Education),作为国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组成部分,“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或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开宗明义:“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2]。”
美育在教育中、在育人上的作用、价值、意义重大,毋庸置疑,但为何近半个世纪以来(20世纪下半叶)美育的发展履步维艰呢?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处在物质较为匮乏、经济亟须提高的20世纪下半叶,人们将目光一直投向了能通过科技带动生产力从而改善物质需求的智育教育,人文教育、人文关怀由此被忽视和淡化。而到了基本实现小康目标的21世纪的今天,人文关怀、人文需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将美育提到了教育史上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学校美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美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重应试轻素养、重少数轻全体、重比赛轻普及,应付、挤占、停上美育课;资源配置不达标,师资队伍仍然缺额较大,缺乏统筹整合的协同推进机制[2]。”此又为何呢?“究其原因,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美育本质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美育的内涵和外延还体悟不够[3]。”“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对美育育人功能认识不到位(《国办意见》)”,没有真正理解美育之内涵,没有真正认识美育之价值和意义,没有真正厘清美育与艺术教育、素质教育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美育之词源追溯
“美育”是从西方舶来之品。席勒的在《审美教育书简》中描述:“有促进健康的教育,有促进认识的教育,有促进道德的教育,还有促进鉴赏力和美的教育。这最后一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我们感性和精神力量的整体达到尽可能和谐[4]。”在此时的美育即已阐明是与以理性哲学相对的一支感性学科,是对人之情感的培育和完善。上世纪初,王国维、蔡元培把“美育”一词引入中国。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给美育下定义:“美育者,一面使人之感情发达,以达完美之域;一面又为德育与智育的手段[3]。”将“美育、德育、智育”看成“精神”构建板块并“体育”结合去共同构建它所追求的“完全之人(格)”。蔡元培在《教育大辞典》中对“美育”的定义是:“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感情为目的者也……所以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工,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4]。”王、蔡二人可能是受孔子以“仁”为核心、以“乐”为手段的“美育”思想影响,始终将“美育”寄于“德育”之下,视为手段。1985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将美育定义为“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8]。此定义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它与席勒、王国维、蔡元培等之定义最大变化或者说进步,美育不再强调在德育、智育之下或为之手段,它是特定“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由此以降,美育的概念及范畴在近代基本确立。
二、美育之内涵解读
(一)美育的狭义与广义内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虽然明确表达了:“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那么继续追问下去,什么又是“审美教育”、“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呢?美育又仅限于审美教育吗?答案肯定是“否”,依此逻辑那么是中央的文出错吗?此处笔者认为《意见》中取“美育”的狭义定义——“审美教育”,显然是根据我国美育不理想的现状而作的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定位,希望通过狭义定义之目标的实现最终逐步实现广义美育之目标。美育广义的内涵比较抽象,即在所有的教育活动中渗透美学原则,使教育主体(包括所有教育参与者)在教育过程中能感受美、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并由此促使参与主体之人去追求高层次的人生情趣,从而达到具有诗意的精神境界。美育其狭义的内涵相比较广义之内涵而言容易定义一些,一般将其定义为“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它是专指审美观和美学素养的一种教育,主要是培养受众一种认识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美育的狭义内涵归属于广义内涵之中,美育的实施其最终目标也应从狭义的目标走向广义的目标。
(二)美育与艺术教育、人文素质教育的关系辨析
《意见》指出:“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指明:“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最主要的途径和内容”。《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中袁贵仁强调,“推动学校美育工作……要構建以艺术教育为主体”。由此,很多人就将美育直接理解为“艺术教育”,这是不准确的,即便是在狭义的美育范畴内,美育也不完全就等于“艺术教育”。“审美教育”、“美感教育”既可以在数学教育中进行“几何美”、“线条美”的发掘,又可从地理教学中进行“自然美”、“人文美”的领略。不可否认,艺术教育确实是美育实施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而且是最为主要和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但不是美育的全部。另一对容易产生混乱的概念关系即——美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属于素质教育范畴,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是指一种提升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素养的教育。美育与人文素质教育在提升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素养的目标上是契合的,同时,美育是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就整体而言,人文素质教育包含美育,但美育下的艺术创造力又超出了人文素养及精神的范畴,二者相辅相成。(作者单位: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程荣,1985年生,男,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艺术美学、音乐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EB/OL].[2015-09-28].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28/content_101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