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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缺陷是国家干预的色彩过浓,刻意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在这一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具体制度设置难免侵犯当事人处分权、损害程序的安定性和终局性及法院的中立性。再审程序纠错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再审程序启动权的合理配置,为此本文将以全面剖析我国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及特点、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的基础上,论证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再审申请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