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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请示》(浙政发[1992]91号)和《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补充请示》(浙政发[1992]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的重点开发区域合并,统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