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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它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第二章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涉及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有以下10种:
一、市场假冒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甚至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主要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电力、自来水、热气、煤气、公共交通等领域)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目前,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回扣”。
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擅自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其目的如果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反法》第11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
七、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反法》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八、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商品时,超出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禁止以下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反法》第13条对此作了规定。
九、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对此《反法》第14条作了禁止性规定。
十、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恶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反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工商分局)
编辑/海岩
一、市场假冒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甚至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主要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电力、自来水、热气、煤气、公共交通等领域)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目前,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回扣”。
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擅自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其目的如果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反法》第11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
七、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反法》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八、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商品时,超出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禁止以下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反法》第13条对此作了规定。
九、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对此《反法》第14条作了禁止性规定。
十、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恶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反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工商分局)
编辑/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