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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同时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亦即国资委既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又具有监管人的权力。这样的规定使国资委的地位显得比较怪异,带来了不少问题,如引起新的政企不分、法权冲突以及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等。国资委如何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即如何管理所辖巨量的国有资产?这就要求给国资委一个准确定位即:"出资人",将国资委现在所具有的政府监管职能剥离开来,推动国资委向出资人的方向移动,以便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