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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闭幕会上强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在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也呼吁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依法保障文化事业有序发展。
文化立法的必要性
文化立法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文化法制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完善文化立法,为法律体系打上文化法的补丁。打造文化强国就是全民族期盼的复兴中国文化的中国梦,而我国的文化发展缺少法律保障,成为制约文化强国建设的瓶颈之一。有必要加快文化立法,为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立法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护神,也是打造文化强国的法治基石。加快文化立法,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也是中国制定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重要内容。诚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保障,而文化立法则是从法律上维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根本保障。文化立法不仅仅关涉维护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更是打造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在中央提出建设文化强国的新形势下,文化立法要乘势而上,积极推进,尽快解决文化立法上的“欠账”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打造文化强国要与建设法治中国有机结合,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济立法蓬勃发展,社会立法也方兴未艾,而文化立法依然比较薄弱且相对滞后,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有待完善,文化立法依然任重道远。
任重道远的文化立法
坦率地讲,文化立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与如火如荼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形成反差。文化建设领域政策多、法律少,文化立法的层级偏低,国家级法律偏少,文化立法管理色彩浓厚,国家法律层面的屈指可数。尚缺乏文化建设的基本法律,缺乏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法,社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管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文化建设主要领域依然没有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立法需要。并且,现行《著作权法》等文化法律没有跟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不少规定已不能适应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立法要“辞旧迎新”,既要重视创立新法,也要重视与时俱进地修改旧法。
文化立法管理色彩太浓,管理型法规偏多,建设型和服务型法规偏少。尤其是缺乏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不能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际立法需求。文化立法不能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重管理轻服务、重规范轻促进、重义务轻权利,这种文化立法中的“傲慢与偏见”,显然与打造文化强国的要求格格不入。
文化立法法规多法律少,立法层级低,管理色彩浓厚,部门立法痕迹明显。目前我国法律层级的文化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三部。文化方面的行政法规数量较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等,不过相当数量的文化行政法规都是管理色彩浓厚的管理条例,服务、促进、保障的内容少,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更少。
当下,应抓紧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宗旨、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制定文化领域的各项基础性法律,从法律上确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内容和实现途径,并明确政府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等。
加大文化立法的升级力度
建议抓紧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基本法律。抓紧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为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问题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有效途径,应该作为文化立法的重中之重。抓紧制定《文化事业促进法》,明确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提供可持续的法律保障。
抓紧修订《著作权法》等文化法律法规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文化立法的一幕重头戏。《著作权法》是保护对原创者权益和提升原创力的一部重要文化法律,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滞后的修法进程,早已为创作者、公众和产业界诟病。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修订稿难以进入正式审议阶段,也折射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纠结。
2012年12月18日,激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和讨论,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由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原判断国务院法制办将在两会前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全国两会有望审议《著作权法》新法,然而,《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今仍未从国务院法制办出手。实践证明,只有尽快健全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提升文化产业的原创力,让广大的文艺科技工作者创作出原创性强的精神食粮。期望《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提升中国的文化原创力注入强大动力。
加大文化立法由行政法规向国家法律的升级力度,切实解决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抓紧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一系列与文化相关的重要法律。
抓紧制定《公共图书馆法》。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在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缺乏法律规定,随意性较大,以致于一些地方随意关停图书馆,馆舍挪作他用,人员配备不合理,经费投入普遍偏低,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缺乏制度性保障。由于没有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履行公共服务时的权利义务,以致于一些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屡受质疑,影响了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自2001年《图书馆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以来,草案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11年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目前该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建议立法部门抓紧《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属性、设置和运行条件、投入机制以及其权利与责任,依法保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是世界上不少文化先进国家的基本共识和成功经验。不少文化先进国家都有成熟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如韩国仅文化产业方面就有《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演出法》、《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影视振兴基本法》等多种相关法律。在文化立法方面,我们也要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既有中国特色的又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的文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为法律体系打上文化法的补丁。
一言以蔽之,打造文化强国首先得加快文化立法,夯实文化法治建设的基石。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文化立法的必要性
文化立法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文化法制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完善文化立法,为法律体系打上文化法的补丁。打造文化强国就是全民族期盼的复兴中国文化的中国梦,而我国的文化发展缺少法律保障,成为制约文化强国建设的瓶颈之一。有必要加快文化立法,为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立法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护神,也是打造文化强国的法治基石。加快文化立法,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也是中国制定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重要内容。诚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保障,而文化立法则是从法律上维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根本保障。文化立法不仅仅关涉维护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更是打造文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在中央提出建设文化强国的新形势下,文化立法要乘势而上,积极推进,尽快解决文化立法上的“欠账”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打造文化强国要与建设法治中国有机结合,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济立法蓬勃发展,社会立法也方兴未艾,而文化立法依然比较薄弱且相对滞后,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有待完善,文化立法依然任重道远。
任重道远的文化立法
坦率地讲,文化立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与如火如荼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形成反差。文化建设领域政策多、法律少,文化立法的层级偏低,国家级法律偏少,文化立法管理色彩浓厚,国家法律层面的屈指可数。尚缺乏文化建设的基本法律,缺乏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法,社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剧场管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文化建设主要领域依然没有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立法需要。并且,现行《著作权法》等文化法律没有跟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不少规定已不能适应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立法要“辞旧迎新”,既要重视创立新法,也要重视与时俱进地修改旧法。
文化立法管理色彩太浓,管理型法规偏多,建设型和服务型法规偏少。尤其是缺乏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不能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际立法需求。文化立法不能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重管理轻服务、重规范轻促进、重义务轻权利,这种文化立法中的“傲慢与偏见”,显然与打造文化强国的要求格格不入。
文化立法法规多法律少,立法层级低,管理色彩浓厚,部门立法痕迹明显。目前我国法律层级的文化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三部。文化方面的行政法规数量较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等,不过相当数量的文化行政法规都是管理色彩浓厚的管理条例,服务、促进、保障的内容少,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更少。
当下,应抓紧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宗旨、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制定文化领域的各项基础性法律,从法律上确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内容和实现途径,并明确政府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等。
加大文化立法的升级力度
建议抓紧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基本法律。抓紧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为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问题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有效途径,应该作为文化立法的重中之重。抓紧制定《文化事业促进法》,明确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提供可持续的法律保障。
抓紧修订《著作权法》等文化法律法规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文化立法的一幕重头戏。《著作权法》是保护对原创者权益和提升原创力的一部重要文化法律,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滞后的修法进程,早已为创作者、公众和产业界诟病。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修订稿难以进入正式审议阶段,也折射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纠结。
2012年12月18日,激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和讨论,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由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原判断国务院法制办将在两会前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全国两会有望审议《著作权法》新法,然而,《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今仍未从国务院法制办出手。实践证明,只有尽快健全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提升文化产业的原创力,让广大的文艺科技工作者创作出原创性强的精神食粮。期望《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提升中国的文化原创力注入强大动力。
加大文化立法由行政法规向国家法律的升级力度,切实解决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抓紧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一系列与文化相关的重要法律。
抓紧制定《公共图书馆法》。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在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缺乏法律规定,随意性较大,以致于一些地方随意关停图书馆,馆舍挪作他用,人员配备不合理,经费投入普遍偏低,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缺乏制度性保障。由于没有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履行公共服务时的权利义务,以致于一些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屡受质疑,影响了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自2001年《图书馆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以来,草案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11年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目前该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建议立法部门抓紧《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属性、设置和运行条件、投入机制以及其权利与责任,依法保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是世界上不少文化先进国家的基本共识和成功经验。不少文化先进国家都有成熟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如韩国仅文化产业方面就有《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演出法》、《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影视振兴基本法》等多种相关法律。在文化立法方面,我们也要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既有中国特色的又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的文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为法律体系打上文化法的补丁。
一言以蔽之,打造文化强国首先得加快文化立法,夯实文化法治建设的基石。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