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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签的合同是否成立?读者蔡小姐来信,称两个月前,她为了图省事,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软件给经销商钟某发过一条信息,要求其在一周内,供应20吨所需原材料。钟某回复只要先支付5万元定金,即可供货。她当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定金。事后,钟某迟迟没有供货,公司的生产被耽误。经蔡小姐多次要求,钟某表示微信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方式,他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公司无法等下去,他可以退回5万元定金,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钟某的说法成立吗?
法律解答: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一方面,手机微信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通过手机微信,同样能实现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决定了其当属“数据电文”的范畴。另一方面,本案微信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蔡小姐要求钟某在一周内给公司供应所需的20吨原材料,是一种要约,钟某表示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蔡小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钟某固执己见,蔡小姐可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钟某必须向蔡小姐返还10万元定金。
编辑 陈陟
员工违反“禁厕令”,公司能否将其解聘?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所在的公司为防止员工借上厕所偷懒、“溜号”,发布了一纸被大家称为“禁厕令”的告示:上班期间,所有员工未经车间领导批准,禁止上厕所。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按擅自离岗将其解聘。不久前,他因吃坏东西,内急难忍,而车间主任恰恰不在,于上班时段上过三次厕所。不料,公司下午便不分青红皂白地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答: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也不等于劳动者违反任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前提,即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
但李先生就职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一方面,公司的“禁厕令”违法。《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使公司需要防止员工借上厕所偷懒,也应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解决,而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另一方面,公司的“禁厕令”不能成为对李先生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则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公司的“禁厕令”恰恰违法。
编辑 陈陟
法律解答: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一方面,手机微信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鉴于通过手机微信,同样能实现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决定了其当属“数据电文”的范畴。另一方面,本案微信内容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蔡小姐要求钟某在一周内给公司供应所需的20吨原材料,是一种要约,钟某表示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即能供货,不但属于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蔡小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钟某固执己见,蔡小姐可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钟某必须向蔡小姐返还10万元定金。
编辑 陈陟
员工违反“禁厕令”,公司能否将其解聘?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所在的公司为防止员工借上厕所偷懒、“溜号”,发布了一纸被大家称为“禁厕令”的告示:上班期间,所有员工未经车间领导批准,禁止上厕所。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按擅自离岗将其解聘。不久前,他因吃坏东西,内急难忍,而车间主任恰恰不在,于上班时段上过三次厕所。不料,公司下午便不分青红皂白地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答: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也不等于劳动者违反任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前提,即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
但李先生就职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一方面,公司的“禁厕令”违法。《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使公司需要防止员工借上厕所偷懒,也应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解决,而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另一方面,公司的“禁厕令”不能成为对李先生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换句话说,就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则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公司的“禁厕令”恰恰违法。
编辑 陈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