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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地方立法后评估是由地方立法机构或者执行机构来负责展开,这种注重内部评估的做法容易产生内在利益冲突问题,难以实现评估的客观中立,无法吸收多元化意见并积极采纳科学评估方式;吸收专家学者或者专业的第三方进入立法后评估,会获得中立客观的评估结果,但问题在于评估结论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如何既吸收好的评估结果又具备法律效力就成为制度设计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