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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引发争议但又被淡化处理的基金分红问题,受到了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的挑战
《财经》记者 宋燕华
因为旗下基金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分红,注册资本1.5亿元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一项高达97.35亿元的仲裁。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称,他已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0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当日,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的公关部门均向《财经》记者表示,尚未收到相关文件。
“如果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在收到公开法律意见书后没有作出反应,持有人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远忠说。
这意味着,今年以来频频引发争议但又被淡化处理的基金分红问题,终于受到了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的挑战。
追讨南方基金
2009年3月31日,456只公募基金年报披露完毕,全行业亏损总额超过1.5万亿元。
此前,公开数据显示,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今始终没有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参见《财经》2009年第5期“谁是基金‘铁公鸡’?”)
当时,基金业2008年年报尚未出炉,投资者仍可抱有分红幻想,毕竟2007年没分红,2008年只要盈利,就尚存分红的可能性。
然而,随后公布的2008年年报击碎了这一最后的幻想。上述16只基金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从总额上看,已经“吃掉”原来的810亿元红利,无法满足分红条件。更有9家净值跌破1元,投资者已面临亏本赎回。
在这16只“铁公鸡”中,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最多的是华夏红利,达到111.25亿元;南方稳健2号位列第二,为97.35亿元。4月7日,华夏红利的净值尚达到2.43元,但南方稳健2号的净值跌破了1元,为0.78元。
张远忠认为,南方稳健2号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
成立于2006年7月的南方稳健2号,截至2007年末,共截留了97.35亿元可供分配收益,折合可供分配份额收益为每份额0.6959元。
但实际上,南方稳健2号自成立至今,在完全符合分红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从未进行过分红。
而在该基金的合同上,“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条款赫然在列。
随着市场下跌,目前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张远忠认为,在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问题上,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他向南方稳健2号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0.6959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张远忠表示,由于追偿的目标是2007年度的应分未分红利,为此,在2007年12月31日持有该只基金的投资者均有追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由于南方稳健2号在2008年3月29日公布了2007年年报,为此,在自2008年3月29日起的两年内,投资者均有追偿权。
南方稳健2号的合同规定,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张远忠表示,如果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在收到公开法律意见书后没有作出反应,将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包括请求南方基金对2007年收益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分红;同时请求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与南方基金承担连带责任。
张远忠表示,由于有16只开放式基金存在类似问题,今后他还将陆续向其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
对于张远忠发起的声讨,一些律师表示,前景并不乐观。从过往经验来看,仲裁一般会在三个月内有结果,基金公司可能会从“并未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角度来抗辩;因为即使没有分红,这部分收益当时仍然体现在基金净值当中,而且从维持市场稳定、避免基金行业动荡的角度出发,仲裁结果也很可能向基金公司倾斜。为此,也有一些律师建议,直接与基金公司或者监管部门交涉,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
基金通乾“变脸”
事实上,监管部门的重视会直接改变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方式。
3月28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通乾(代码:500038)公布了年报,称该基金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通乾年报显示,本期已實现收益2.17亿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利润每份0.08元。市场人士认为,基金通乾不分红违反了收益分配条款中“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仅仅三天后,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又紧急发布了对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基金通乾2008年度的已实现收益进行分配,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元,共派发现金红利2亿元。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至今没有对外解释如此快速“变脸”的原因,但接近监管当局的消息人士表示,这来自于证监会的压力。
“基金分红问题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很头痛的问题,毕竟当初的分红条款规定不够全面,而单只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又多从管理人角度出发,完全忽视持有人利益。”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根据200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与之不同的是,开放式基金应通过合同,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一位基金行业分析师指出,从《管理办法》可知,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年度盈亏并无关系。与此有关的附加条款往往是基金公司自主加入。
基金通乾合同中对于基金分红的规定附加了很多条件:第一,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第二,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第三,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这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外,基金合同中也没有对“当年”“亏损”作出明确定义,这给了基金公司很大的解释空间,却造成相当程度的混乱。
由于分红是封闭式基金持有者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的分红制度执行起来也较为严格,管理层对这类行为往往会高标准、严要求,正因此,基金通乾才会在三天之内迅速“变脸”。
但对于更关注净值增长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来说,基金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的条款则更加粗糙笼统,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往往在唱分红的“独角戏”,可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很多时候已经违背了契约的规定,在缺乏监管介入的情况下,持有人往往选择被动接受。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不分红对应的是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利益就是增加了管理费的提取,同时还可省却减仓变现的压力。
“由于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说清楚分红的时间和比例,有些基金就干脆‘一毛不拔’。”就16只基金连续两年多达到分红条件却逃避分红的现象,一位律师表示,“这肯定属于违约。”
“基金行业是靠契约文化来维持的,按照契约来分红是基金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如此明显的违约行为,在国际市场上也很少见。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一位国际大型基金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说。
全球十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美国普信集团(T.Rowe Price Group.Inc)副总裁林羿称,从国际经验来讲,分红并不是开放式基金必备的条件。但美国的基金都会在合同中说明是分红还是一律进行再投资,投资者看清楚条款后决定是否投资。
“每年分红的时候,基金公司都会通知每个投资者,根据投资者个人的选择来决定是否给其分红或者再投资。”林羿说。
也有一些基金产品,为了满足投资者获得定期稳定回报的需要,而设计分红条件。分红时点可以定为每月、每季度、半年度或者全年的最后一天,其中又以季度居多。
对于写入契约的分红条款,成熟的基金公司就会严格遵守,否则会受到基金公司自身合规部门、基金持有人和监管部门的质疑和惩罚。
暧昧监管
虽然直接插手了基金通乾的分红决议,但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分红争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已经成为监管当局试图“淡化”的敏感点。
“牛市时,持有人不去看分红,只看净值,这是正常的,因为它们的身份是投资者;基金公司在契约中含糊其辞也是正常的,因为它们是盈利机构;但是,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牛市中只顾盲目地批基金发行,而不认真审查基金合同,造成漏洞丛生,这是造成810亿元红利打了水漂、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评价说。
2009年3月初,证监会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就分红新政策征求意见,强制规定每年最低分红次数成为最突出的拟出台新规。
但这一条没有出现在最终出台的文件里。4月1日,证监会以《基金部内部审核指引(第七号)》形式最终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中,未对最低分红次数作出规定。
相比,《指引》对原来模糊的红利发放日、红利分配的基准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暗含了年末作为分红时点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每年至少在年底进行一次分红。
《指引》亦强调,开放式基金分红并非强制规定。在设计开放式基金产品时,基金公司应明确基金产品的特性,据此拟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含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应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最少的分红比例。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此前热议的最低分红次数,最低分红比例指标更加重要。否则即使多次分红,也无法保证达到一定比例。不过,《指引》提出的最高分红次数和最低分红比例的说法其实早已有之,这次只是重申。2004年《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
此外,市場人士指出,本次《指引》的发布时点和方式也耐人寻味,颇能反映监管部门对新老基金的不同态度。
公募基金2008年年报在3月31日结束披露,本次《指引》在4月1日发布。换句话讲,基金在2008年度的收益分配情况将不必按照新规执行。如果基金以年度利润为分配依据的话,《指引》新规将在2009年年报中才能得到体现。
从《指引》的行文来看,虽然监管部门在高调制定分红新规,但对老基金的违约问题只字未提。据《财经》记者了解,监管部门内部对此也是三缄其口,希望能够低调平稳处理。
一位律师指出,虽然《指引》的出台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分红问题,但对基金公司的约束力可能不会很强。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还有公司故意违背,内部的指导性文件又能有什么约束力?”上述律师建议,监管部门应该提高《指引》的法律层级,比如以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提高惩罚力度。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关键是监管层是要把基金公司当‘儿子’,还是坚持把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业内人士说。
引人注目的是,16只“铁公鸡”之一的华安上证180ETF基金,在2008年年度业绩亏损,但净值高达5.86元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7日决定,向持有人按照每10份派发1.49元现金的方式分配收益,结束了自2006年11月至今的不分红历史。■
《财经》记者 宋燕华
因为旗下基金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分红,注册资本1.5亿元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一项高达97.35亿元的仲裁。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称,他已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0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当日,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的公关部门均向《财经》记者表示,尚未收到相关文件。
“如果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在收到公开法律意见书后没有作出反应,持有人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远忠说。
这意味着,今年以来频频引发争议但又被淡化处理的基金分红问题,终于受到了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的挑战。
追讨南方基金
2009年3月31日,456只公募基金年报披露完毕,全行业亏损总额超过1.5万亿元。
此前,公开数据显示,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今始终没有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参见《财经》2009年第5期“谁是基金‘铁公鸡’?”)
当时,基金业2008年年报尚未出炉,投资者仍可抱有分红幻想,毕竟2007年没分红,2008年只要盈利,就尚存分红的可能性。
然而,随后公布的2008年年报击碎了这一最后的幻想。上述16只基金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从总额上看,已经“吃掉”原来的810亿元红利,无法满足分红条件。更有9家净值跌破1元,投资者已面临亏本赎回。
在这16只“铁公鸡”中,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最多的是华夏红利,达到111.25亿元;南方稳健2号位列第二,为97.35亿元。4月7日,华夏红利的净值尚达到2.43元,但南方稳健2号的净值跌破了1元,为0.78元。
张远忠认为,南方稳健2号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
成立于2006年7月的南方稳健2号,截至2007年末,共截留了97.35亿元可供分配收益,折合可供分配份额收益为每份额0.6959元。
但实际上,南方稳健2号自成立至今,在完全符合分红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从未进行过分红。
而在该基金的合同上,“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条款赫然在列。
随着市场下跌,目前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张远忠认为,在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问题上,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他向南方稳健2号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0.6959元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张远忠表示,由于追偿的目标是2007年度的应分未分红利,为此,在2007年12月31日持有该只基金的投资者均有追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由于南方稳健2号在2008年3月29日公布了2007年年报,为此,在自2008年3月29日起的两年内,投资者均有追偿权。
南方稳健2号的合同规定,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张远忠表示,如果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在收到公开法律意见书后没有作出反应,将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包括请求南方基金对2007年收益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分红;同时请求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与南方基金承担连带责任。
张远忠表示,由于有16只开放式基金存在类似问题,今后他还将陆续向其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
对于张远忠发起的声讨,一些律师表示,前景并不乐观。从过往经验来看,仲裁一般会在三个月内有结果,基金公司可能会从“并未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角度来抗辩;因为即使没有分红,这部分收益当时仍然体现在基金净值当中,而且从维持市场稳定、避免基金行业动荡的角度出发,仲裁结果也很可能向基金公司倾斜。为此,也有一些律师建议,直接与基金公司或者监管部门交涉,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
基金通乾“变脸”
事实上,监管部门的重视会直接改变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方式。
3月28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通乾(代码:500038)公布了年报,称该基金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通乾年报显示,本期已實现收益2.17亿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利润每份0.08元。市场人士认为,基金通乾不分红违反了收益分配条款中“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仅仅三天后,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又紧急发布了对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基金通乾2008年度的已实现收益进行分配,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元,共派发现金红利2亿元。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至今没有对外解释如此快速“变脸”的原因,但接近监管当局的消息人士表示,这来自于证监会的压力。
“基金分红问题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很头痛的问题,毕竟当初的分红条款规定不够全面,而单只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又多从管理人角度出发,完全忽视持有人利益。”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根据200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与之不同的是,开放式基金应通过合同,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一位基金行业分析师指出,从《管理办法》可知,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年度盈亏并无关系。与此有关的附加条款往往是基金公司自主加入。
基金通乾合同中对于基金分红的规定附加了很多条件:第一,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第二,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第三,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这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外,基金合同中也没有对“当年”“亏损”作出明确定义,这给了基金公司很大的解释空间,却造成相当程度的混乱。
由于分红是封闭式基金持有者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的分红制度执行起来也较为严格,管理层对这类行为往往会高标准、严要求,正因此,基金通乾才会在三天之内迅速“变脸”。
但对于更关注净值增长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来说,基金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的条款则更加粗糙笼统,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往往在唱分红的“独角戏”,可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很多时候已经违背了契约的规定,在缺乏监管介入的情况下,持有人往往选择被动接受。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不分红对应的是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利益就是增加了管理费的提取,同时还可省却减仓变现的压力。
“由于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说清楚分红的时间和比例,有些基金就干脆‘一毛不拔’。”就16只基金连续两年多达到分红条件却逃避分红的现象,一位律师表示,“这肯定属于违约。”
“基金行业是靠契约文化来维持的,按照契约来分红是基金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如此明显的违约行为,在国际市场上也很少见。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一位国际大型基金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说。
全球十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美国普信集团(T.Rowe Price Group.Inc)副总裁林羿称,从国际经验来讲,分红并不是开放式基金必备的条件。但美国的基金都会在合同中说明是分红还是一律进行再投资,投资者看清楚条款后决定是否投资。
“每年分红的时候,基金公司都会通知每个投资者,根据投资者个人的选择来决定是否给其分红或者再投资。”林羿说。
也有一些基金产品,为了满足投资者获得定期稳定回报的需要,而设计分红条件。分红时点可以定为每月、每季度、半年度或者全年的最后一天,其中又以季度居多。
对于写入契约的分红条款,成熟的基金公司就会严格遵守,否则会受到基金公司自身合规部门、基金持有人和监管部门的质疑和惩罚。
暧昧监管
虽然直接插手了基金通乾的分红决议,但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分红争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已经成为监管当局试图“淡化”的敏感点。
“牛市时,持有人不去看分红,只看净值,这是正常的,因为它们的身份是投资者;基金公司在契约中含糊其辞也是正常的,因为它们是盈利机构;但是,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牛市中只顾盲目地批基金发行,而不认真审查基金合同,造成漏洞丛生,这是造成810亿元红利打了水漂、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评价说。
2009年3月初,证监会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就分红新政策征求意见,强制规定每年最低分红次数成为最突出的拟出台新规。
但这一条没有出现在最终出台的文件里。4月1日,证监会以《基金部内部审核指引(第七号)》形式最终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中,未对最低分红次数作出规定。
相比,《指引》对原来模糊的红利发放日、红利分配的基准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暗含了年末作为分红时点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每年至少在年底进行一次分红。
《指引》亦强调,开放式基金分红并非强制规定。在设计开放式基金产品时,基金公司应明确基金产品的特性,据此拟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含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应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最少的分红比例。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此前热议的最低分红次数,最低分红比例指标更加重要。否则即使多次分红,也无法保证达到一定比例。不过,《指引》提出的最高分红次数和最低分红比例的说法其实早已有之,这次只是重申。2004年《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
此外,市場人士指出,本次《指引》的发布时点和方式也耐人寻味,颇能反映监管部门对新老基金的不同态度。
公募基金2008年年报在3月31日结束披露,本次《指引》在4月1日发布。换句话讲,基金在2008年度的收益分配情况将不必按照新规执行。如果基金以年度利润为分配依据的话,《指引》新规将在2009年年报中才能得到体现。
从《指引》的行文来看,虽然监管部门在高调制定分红新规,但对老基金的违约问题只字未提。据《财经》记者了解,监管部门内部对此也是三缄其口,希望能够低调平稳处理。
一位律师指出,虽然《指引》的出台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分红问题,但对基金公司的约束力可能不会很强。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还有公司故意违背,内部的指导性文件又能有什么约束力?”上述律师建议,监管部门应该提高《指引》的法律层级,比如以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提高惩罚力度。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关键是监管层是要把基金公司当‘儿子’,还是坚持把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业内人士说。
引人注目的是,16只“铁公鸡”之一的华安上证180ETF基金,在2008年年度业绩亏损,但净值高达5.86元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7日决定,向持有人按照每10份派发1.49元现金的方式分配收益,结束了自2006年11月至今的不分红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