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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邹先生一年前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应聘时曾提出过签订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签,工资都是按月打到银行卡里,从没有提供过工资条。最近4个月,公司以严重亏损为由一直拖欠员工工资。当时,公司说至多延期2个月发,可现在都过去4个月了,邹先生也没有见到一分钱。他想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诉讼,但又担心因无法提供被拖欠工资的证据而败诉,他该怎么办呢?
A:没有“工资条”这种证据并不会影响邹先生胜诉。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就是说,工资支付表是由用人单位掌控的,并要保存两年备查。因此,劳动者索要工资,两年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没有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条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对是否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属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推定为没有支付,并做出不利于该公司的裁决或判决,即责令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A:没有“工资条”这种证据并不会影响邹先生胜诉。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就是说,工资支付表是由用人单位掌控的,并要保存两年备查。因此,劳动者索要工资,两年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没有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条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对是否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属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推定为没有支付,并做出不利于该公司的裁决或判决,即责令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