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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博弈模型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和中介组织为参与人,各方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承担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博弈双方的确定
无论是发包商、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都具有市场主体的资格,它们以建设项目为纽带,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经济上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体现在安全生产上,它们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是一致的,但是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又相互对立。
例如: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合作与抵触并存,管理与协调并重的较为复杂的双向关系,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执法,通过罚款、停工等多种手段提高项目各参与方的违规成本,以实现自身监督效用最大化。建设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掌握着整个项目各种信息和资金。他们更乐意直接降低安全投入,转嫁安全责任,进而造成了施工单位明知施工存在较大风险,仍然“顶风”操作。从施工单位的角度来说,其也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降低安全投入,从而进入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因此,监督机构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博弈受较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它是一个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过程,贯穿于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由于对建设单位性质的界定不够明确,从实际来看房地产企业、集体组织、政府都可以成为建设方,安全监督机构以现有的权利难以对所有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在这里仅介绍安全监督机构与施工方的博弈模型。
二、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第一,该博弈是“二人”博弈,双方掌握的信息相等。博弈双方不受外界因素的任何干扰,始终处于一个相互对立的状态。为了计算方便,假定安全监督机构不会和施工单位串通,它们是一个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理性人,其行为目标都是谋求各自效用最大化,不存在任何的合作关系。
第二,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压缩工期,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插手或干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从安全的范畴来说,监理单位的行为目的与安全监督机构相同,假定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相互对立的,不存在相互之间发生“共谋”,它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要求,它是作为安全监督机构的一个代言人,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理机构是在信息对等的条件下“共谋”。
第四,施工单位在博弈中有两种策略:一种是完全投入,另一种是不投入。安全监督机构也有两种策略:严格监管和不监管。
三、博弈分析
安全文明措施费不能直接体现在工程实体上,它只能够保证生产安全,因此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其的自发的安全投入与标准的安全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下面设定博弈系统的参数。
(一)博弈模型的损益矩阵(如表1)
(二)趋势分析
上面的变量对监管人员的惩罚E和对施工单位的惩罚F容易调整,下面分析E和F变化对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概率的影响:
在公式(3)中,求μ*对F的偏导,得:
上式表明,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惩罚力度,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再将μ*对F二次求导,得:
上式表明,随着安全监督機构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的意愿会不断下降,对施工单位的影响会逐渐减小。当惩罚达到一定力度后,施工单位将会完全不增加安全投资费用,监管成效大大折扣。因此,从长远计,加大处罚只能作为一种近期的惩罚手段,而不能成为长期的管理策略。
至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当承包商按标准安全作业时,不作为的监督者可以获得良好社会受益。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很多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监管人员也不能完全努力监管。这时如果加大对不作为监督者的处罚力度,则监管人员将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力度,达到新的均衡,企业也会适当增加安全投入,发生事故的概率自然降低。
一、博弈双方的确定
无论是发包商、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都具有市场主体的资格,它们以建设项目为纽带,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经济上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体现在安全生产上,它们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是一致的,但是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又相互对立。
例如: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合作与抵触并存,管理与协调并重的较为复杂的双向关系,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执法,通过罚款、停工等多种手段提高项目各参与方的违规成本,以实现自身监督效用最大化。建设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掌握着整个项目各种信息和资金。他们更乐意直接降低安全投入,转嫁安全责任,进而造成了施工单位明知施工存在较大风险,仍然“顶风”操作。从施工单位的角度来说,其也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降低安全投入,从而进入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因此,监督机构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博弈受较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它是一个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过程,贯穿于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由于对建设单位性质的界定不够明确,从实际来看房地产企业、集体组织、政府都可以成为建设方,安全监督机构以现有的权利难以对所有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在这里仅介绍安全监督机构与施工方的博弈模型。
二、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第一,该博弈是“二人”博弈,双方掌握的信息相等。博弈双方不受外界因素的任何干扰,始终处于一个相互对立的状态。为了计算方便,假定安全监督机构不会和施工单位串通,它们是一个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理性人,其行为目标都是谋求各自效用最大化,不存在任何的合作关系。
第二,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压缩工期,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插手或干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从安全的范畴来说,监理单位的行为目的与安全监督机构相同,假定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相互对立的,不存在相互之间发生“共谋”,它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要求,它是作为安全监督机构的一个代言人,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理机构是在信息对等的条件下“共谋”。
第四,施工单位在博弈中有两种策略:一种是完全投入,另一种是不投入。安全监督机构也有两种策略:严格监管和不监管。
三、博弈分析
安全文明措施费不能直接体现在工程实体上,它只能够保证生产安全,因此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其的自发的安全投入与标准的安全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下面设定博弈系统的参数。
(一)博弈模型的损益矩阵(如表1)
(二)趋势分析
上面的变量对监管人员的惩罚E和对施工单位的惩罚F容易调整,下面分析E和F变化对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概率的影响:
在公式(3)中,求μ*对F的偏导,得:
上式表明,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惩罚力度,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再将μ*对F二次求导,得:
上式表明,随着安全监督機构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的意愿会不断下降,对施工单位的影响会逐渐减小。当惩罚达到一定力度后,施工单位将会完全不增加安全投资费用,监管成效大大折扣。因此,从长远计,加大处罚只能作为一种近期的惩罚手段,而不能成为长期的管理策略。
至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当承包商按标准安全作业时,不作为的监督者可以获得良好社会受益。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很多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监管人员也不能完全努力监管。这时如果加大对不作为监督者的处罚力度,则监管人员将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力度,达到新的均衡,企业也会适当增加安全投入,发生事故的概率自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