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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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现有社会养老制度体系单一,急需补充和完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是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突出“补充”的功能,是一种侧重效率的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内在稳定器。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较与结合,阐述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并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经验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不足进行总结探索。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发展; 优惠政策;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271-02
  
  1 企业年金的概述
  
  1.1企业年金的定义及其特点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它是指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和经济实力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水平的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
  企业年金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 企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补充性、商业化或市场化运作的特征不影响也不能改变其本质属性。
  (2) 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3) 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1.2企业年金的类型
  一般来看,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DC型)和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简称DB型)两种类型。此外还有一种是界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型模式。 (1) 缴费确定型,指受保职工的缴费率是事先确定的,一般由企业或者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入职工个人的补充养老金帐户,而待遇是不确定的,未来的养老金数额则取决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资金积累的规模。DC型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因为一方面职工在工作期间随时可以确切知道自己退休金帐户情况;另一方面当调换工作时,可以随身携带账户,这较为适应不断优化配置的经济发展趋势。
  (2) 待遇确定型,指缴费不确定,无论缴费多少,职工退休时的待遇是确定的,一般根据设定的公式计发补充养老金。在待遇确定型计划中,不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一般职工不缴费,养老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DB型企业年金制度会使得雇主承担较大的风险,原因在于,一旦养老金计发方式确定,企业雇主就要按时足额的支付事先承诺的养老金,不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付规定的养老金。
  1.3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由政府负责管理;企业年金由私营部门负责运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性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都要参加;企业年金怎是肥强制性的,雇主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通常采用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的形式;企业年金一般采用完全积累的形式。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互为补充,企业年金可以有效改善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
  
  2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2.1 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
  我国的企业年金随着统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的改革被推出,在我国特殊、复杂的发展环境中企业年金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政府一直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
  1991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号)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予以指导”,这标志这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作出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采用DC模式。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辽宁为试点省份。随后,深圳、上海等城市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經济负担能力;以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同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两个办法于5月1日同时出台,初步确立了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
  2.2 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较为狭窄,但发展速度较快。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覆盖忍住 560万人,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2.3 企业年金的发展结构
   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极大垄断行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戒指2004年4月以建立企业年金账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处于民营企业。
  
  3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 42号)中提出“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但这些政策仅在各试点地区执行,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并且各试点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水平又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而“一刀切”等问题。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3.2 宣传力度不够
  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考虑,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公积金或者奖金,以解决青年人购房、买车等现实需要。一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政府部门作为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者,需要下大力气成为企业年金政策的宣传者。
  3.3 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失灵。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
  
  4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对策
  
  4.1 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优惠措施少、优惠程度低、优惠欠缺激励性和对优惠政策的监管有待完善等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我们不难发现优惠政策是刺激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在刺激企业年金发展和减少财政损失之间寻求平衡点。一般来说政府对企业年金进行征税,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进行:1)缴费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年金计划缴费;2)投资收益环节——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3)领取环节——退休职工从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可以按照征收环节的不同进行分类。如果借助字母E(exempt,即免税)和T(tax.即征税)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征税情况,那么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EET模式,即年金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但待遇发放时需要纳税。ETT模式,即年金的缴费免税,但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需要纳税。TEE模式,即年金的缴费需要纳税,而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免税。TTE模式,即年金缴费和投资收益需要纳税,但待遇发放免税。由于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对这三个阶段可征税点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我国今后对企业年金计划应实行EET 征税模式,但同时也应当规定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的限额。首先,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亟须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 只有通过税收优惠这种利益的驱动,才能“诱导”企业积极地举办这种自愿性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哪个国家政府不提供税收优惠而企业年金计划能得到很大发展的。其次,在强调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与公共养老金计划应当保持一致。
  4.2 加强对企业年金知识的普及力度
  政府作为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宣传企业年金制度,让全社会的企业懂得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懂得企業年金制度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运作者,需要客观、公正、全面的向企业宣传企业年金制度。管理机构具有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的丰富实践经验,应该通过机构网站、印刷品以及企业年金计划产品客户说明会等方式来普及企业年金知识。
  4.3 改进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措施
  加大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财税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建立有机平衡的必要环节。只制定出设计完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缺乏监督、管理、实施和执行这一政策的制度和措施,那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还势必导致偷税、漏税、骗税、私自挪用企业年金资产等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泛滥,而最终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失败。通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年度披露和报告制度及信息网络以及建立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财税情况进行稽查的制度是促进我国企业年金良好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障理论与时间发展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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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子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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