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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有个人与团体两种类型。其中,团体顾问存在组织形式弱化的问题,只承担顾问工作的组织、联络功能,而不承担具体的顾问职责。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体现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动性弱、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主体地位不明确、有碍职业化发展等四个方面。研究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补强:一是赋予政府法律顾问独立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市场化收费为参照进行财政预算;三是通过扩大需求提供充分的职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