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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以德治国”问题内部,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主要停留在伦理学层面,大多学者往往从伦理学视角透视道德,从伦理学和法学关系视角研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道德不仅仅是伦理学范畴。道德是人际社会价值关系的调节器,是解决人们“怎么办”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是社会学和社会哲学范畴。本文拟从社会哲学视角对“以德治国”中道德的社会控制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道德;控制;方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122-02
在“以德治国”问题内部,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主要停留在伦理学层面,大多学者往往从伦理学视角透视道德,从伦理学和法学关系视角研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应该说这是有益的,但却是不够的。“以德治国”作为一个治国方略,问题相当复杂,道德也绝不仅仅是伦理学范畴。道德是人际社会价值关系的调节器,是解决人们“怎么办”问题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是社会学和社会哲学范畴。本文拟从社会哲学视角对“以德治国”中道德的社会控制问题加以探讨。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社会控制,没有社会控制就无异于自我毁灭。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是一个极其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是因为: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及人类不可能用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也永远不可能是完备的而只能是不断完善的。
作为他律的法律是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做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于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外在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信念。因此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是道德之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合理而适度的道德控制尤显重要。
1 道德控制目标的选择
在道德控制的层面上,应以官德建设为先。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以吏为师”的记载。从社会学意义看,官员处于社会分层的上层,对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有着决定性影响力。因此官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的作用。官德处于社会群体道德的核心地位,这是由官德的社会价值决定的。
在道德控制的机制上,应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健全道德利益回报机制,实现义与利的对等。道德赏罚是进行道德控制的基本手段,但道德赏罚往往是一种精神赏罚,加上我们始终有一种错误的观念:道德只讲义务不讲权利,道德回报问题几乎是被忽视了。由于历史因素,道德建设的内容更多地倾向于政治立场、观念和态度方面,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利益关系问题关注较少,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情绪乃至行为往往为利益的大小得失所困扰和牵制,利益问题始终是影响人们思想行为的动因。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革命精神的产生,最终源于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追求。因此,道德建设必须要以正确调节利益关系为重点,防止和杜绝用所谓高尚的思想觉悟和谦让的道德姿态,来掩盖实际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用完善的利益调节机制、道德回报机制在社会上形成健康向上的导向力量,引导人们合理合法地追求和获得个人利益,并自觉地将个人利益的追求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机统一起来。
履行义务就应得到公正客观的回报,是一条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如果高尚只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只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我们要致力于改变二者相脱离的现象。要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要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只有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建立起扬善抑恶的有力机制,道德建设、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2 道德控制程度的确定
道德控制的本质属性是约束性。但是任何约束都不是无条件的,都有它的极限,超过这个极限,不但起不到约束作用,反而会使约束机制破坏。这个极限就是道德控制的度。
道德控制从空间范围而言,有力度、刚度、密度之分。力度是受控个体或群体的空间与人们实际生活空间的比率。道德力度越大,人的自由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这说明“道德真空”总是存在的,如果强行把道德空间纳入道德控制范围,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造成社会混乱。刚度是指受控范围出现的不道德行为与受到惩罚的不道德行为数的比率。如果不道德行为数与受惩罚数相等,说明社会普遍具有了正义感和责任感,社会越轨行为就会减少。问题在于道德控制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不道德行为。因为道德控制的手段完全要依赖于受控者的自觉心态,对于那些厚颜无耻者不起任何作用,道德只对想守德的人起作用。这就要把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结合起来,触动不道德者的既得利益,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痛苦,从根本上制止不道德行为。密度是指在特定的道德空间里所有行为数和实际受控制数的比。由于社会行为的非道德性的出现,在客观上就要求道德控制的密度讲究疏密相间,不宜密不透风,一方面要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范可就,另一方面要循而不呆,就而不使。
道德控制是否过度当然还得视受控者的心理承受力而定。心理承受力是一定社会组织对其成员所施加的压力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所能接受的状态,它是各种心理能力的综合,具体可分解为认识能力、应激能力、耐压能力、平衡能力。如果心理承受能力强,过度的道德控制在受控者看来也不过分。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控制可谓严厉无比,但耐压能力很强的中国人反而习以为常,不觉得过分。经过“文革”之后,中国人的心理承受力开始弱化,甚至有些脆弱,所以目前的道德建设不可太急于求成,以免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只有合理与适度的道德控制,才是有效的道德控制;只有有效的道德控制,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3 道德控制方法的运用
德治与法治同为治国方略,不可互相替代。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道德控制也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但强调道德作用时不可极端化。泛道德主义将削弱法制的力量,其结果必然出现“人治”或“人治下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历史事实说明,形而上学地片面夸大或缩小法治与德治任何一方作用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实施道德控制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准确地认识和领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 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二者结合起来是完整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可以彼此分开的两个方略。法治起到的是外在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不能内在地遏制和感化人们的思想动机。法治只能在“最不敢”的层次上遏制各种犯罪行为,而难以在更深的层次即“该不该”、“愿不愿”、“有没有”的原始动因上遏制犯罪心理。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要根据时代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赋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新的内涵。世界近代史表明,为了减轻政治失控、社会失序、道德失衡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一些国家一般采用两个办法:一是法律之剑,二是道德之光。道德之光就是靠道德说教,包括两个内容:宗教精神和人文精神。今天我们倡导的法治,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我们所主张的德治,是中国社会先进文化建设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要结合社会现实,大力倡导大众化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使社会主义德治更活泼地流淌进社会生活的每一块土地,以帮助更多的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在实施道德控制的实践中,应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重视法律的道义基础,司法要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道德建设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4)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紧密结合各级各类人员的社会身份和职业特征,科学地制定好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守则,并务使其落到实处。
(5)通过有效的道德教育、舆论导向、行业整顿,使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家喻户晓,形成社会风尚,把外在要求转化为人们稳定的道德良心。充分发挥群众在道德监督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监督氛围,并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道德影响的做法。一些外国学者甚至断定,大众传媒是政治社会化的非同寻常的手段。
(6)在实施“以德治国”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要各级领导干部不徇私枉法,不以身试法,做守法有德之人,就会使正气得到弘扬,邪恶得到遏制,真正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牛先锋.法治与德治并举[J].理论与实践,2001(6):35-37.
[2]杨绍华.法治与德治并举[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1(3):14-15.
[关键词]道德;控制;方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122-02
在“以德治国”问题内部,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主要停留在伦理学层面,大多学者往往从伦理学视角透视道德,从伦理学和法学关系视角研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应该说这是有益的,但却是不够的。“以德治国”作为一个治国方略,问题相当复杂,道德也绝不仅仅是伦理学范畴。道德是人际社会价值关系的调节器,是解决人们“怎么办”问题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是社会学和社会哲学范畴。本文拟从社会哲学视角对“以德治国”中道德的社会控制问题加以探讨。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社会控制,没有社会控制就无异于自我毁灭。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是一个极其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是因为: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及人类不可能用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也永远不可能是完备的而只能是不断完善的。
作为他律的法律是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做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于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
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外在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信念。因此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是道德之治。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合理而适度的道德控制尤显重要。
1 道德控制目标的选择
在道德控制的层面上,应以官德建设为先。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以吏为师”的记载。从社会学意义看,官员处于社会分层的上层,对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有着决定性影响力。因此官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的作用。官德处于社会群体道德的核心地位,这是由官德的社会价值决定的。
在道德控制的机制上,应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健全道德利益回报机制,实现义与利的对等。道德赏罚是进行道德控制的基本手段,但道德赏罚往往是一种精神赏罚,加上我们始终有一种错误的观念:道德只讲义务不讲权利,道德回报问题几乎是被忽视了。由于历史因素,道德建设的内容更多地倾向于政治立场、观念和态度方面,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利益关系问题关注较少,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情绪乃至行为往往为利益的大小得失所困扰和牵制,利益问题始终是影响人们思想行为的动因。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革命精神的产生,最终源于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追求。因此,道德建设必须要以正确调节利益关系为重点,防止和杜绝用所谓高尚的思想觉悟和谦让的道德姿态,来掩盖实际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用完善的利益调节机制、道德回报机制在社会上形成健康向上的导向力量,引导人们合理合法地追求和获得个人利益,并自觉地将个人利益的追求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机统一起来。
履行义务就应得到公正客观的回报,是一条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如果高尚只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只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我们要致力于改变二者相脱离的现象。要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要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只有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建立起扬善抑恶的有力机制,道德建设、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2 道德控制程度的确定
道德控制的本质属性是约束性。但是任何约束都不是无条件的,都有它的极限,超过这个极限,不但起不到约束作用,反而会使约束机制破坏。这个极限就是道德控制的度。
道德控制从空间范围而言,有力度、刚度、密度之分。力度是受控个体或群体的空间与人们实际生活空间的比率。道德力度越大,人的自由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这说明“道德真空”总是存在的,如果强行把道德空间纳入道德控制范围,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造成社会混乱。刚度是指受控范围出现的不道德行为与受到惩罚的不道德行为数的比率。如果不道德行为数与受惩罚数相等,说明社会普遍具有了正义感和责任感,社会越轨行为就会减少。问题在于道德控制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不道德行为。因为道德控制的手段完全要依赖于受控者的自觉心态,对于那些厚颜无耻者不起任何作用,道德只对想守德的人起作用。这就要把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结合起来,触动不道德者的既得利益,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痛苦,从根本上制止不道德行为。密度是指在特定的道德空间里所有行为数和实际受控制数的比。由于社会行为的非道德性的出现,在客观上就要求道德控制的密度讲究疏密相间,不宜密不透风,一方面要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范可就,另一方面要循而不呆,就而不使。
道德控制是否过度当然还得视受控者的心理承受力而定。心理承受力是一定社会组织对其成员所施加的压力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所能接受的状态,它是各种心理能力的综合,具体可分解为认识能力、应激能力、耐压能力、平衡能力。如果心理承受能力强,过度的道德控制在受控者看来也不过分。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控制可谓严厉无比,但耐压能力很强的中国人反而习以为常,不觉得过分。经过“文革”之后,中国人的心理承受力开始弱化,甚至有些脆弱,所以目前的道德建设不可太急于求成,以免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只有合理与适度的道德控制,才是有效的道德控制;只有有效的道德控制,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3 道德控制方法的运用
德治与法治同为治国方略,不可互相替代。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道德控制也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但强调道德作用时不可极端化。泛道德主义将削弱法制的力量,其结果必然出现“人治”或“人治下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历史事实说明,形而上学地片面夸大或缩小法治与德治任何一方作用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实施道德控制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准确地认识和领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 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二者结合起来是完整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可以彼此分开的两个方略。法治起到的是外在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不能内在地遏制和感化人们的思想动机。法治只能在“最不敢”的层次上遏制各种犯罪行为,而难以在更深的层次即“该不该”、“愿不愿”、“有没有”的原始动因上遏制犯罪心理。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要根据时代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赋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新的内涵。世界近代史表明,为了减轻政治失控、社会失序、道德失衡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一些国家一般采用两个办法:一是法律之剑,二是道德之光。道德之光就是靠道德说教,包括两个内容:宗教精神和人文精神。今天我们倡导的法治,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我们所主张的德治,是中国社会先进文化建设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要结合社会现实,大力倡导大众化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使社会主义德治更活泼地流淌进社会生活的每一块土地,以帮助更多的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在实施道德控制的实践中,应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重视法律的道义基础,司法要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道德建设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4)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紧密结合各级各类人员的社会身份和职业特征,科学地制定好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守则,并务使其落到实处。
(5)通过有效的道德教育、舆论导向、行业整顿,使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家喻户晓,形成社会风尚,把外在要求转化为人们稳定的道德良心。充分发挥群众在道德监督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监督氛围,并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道德影响的做法。一些外国学者甚至断定,大众传媒是政治社会化的非同寻常的手段。
(6)在实施“以德治国”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要各级领导干部不徇私枉法,不以身试法,做守法有德之人,就会使正气得到弘扬,邪恶得到遏制,真正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牛先锋.法治与德治并举[J].理论与实践,2001(6):35-37.
[2]杨绍华.法治与德治并举[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