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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尽婚离,签完离婚协议,赵万山和周敏分道扬镳。对于家庭财产分割,一般是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两人只用简单一句“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作了总结。对于子女抚养,两人也不纠缠,一女一儿,一人抚养一个。两人就这样心平气和、利利索索办完了离婚。但二人离婚后,赵万山却发现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气愤难平的赵万山想起前妻实际控制的财产并不少,但离婚时双方没有分割这笔财产,于是他将出轨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模式,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和气分手签订离婚协议书,宣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
2001年初,经过数年相恋,在打工中认识的赵万山和周敏爱情修成正果。2003年,周敏怀孕。怀孕后,周敏从公司辞职,和赵万山一起回到赵万山的老家广西。周敏大部分时间住在广西,但也时不时地回湘西南娘家住一段时间。两家相隔几百公里,不过交通方便,从娘家到夫家也就几个小时。赵万山则拿出全部积蓄开始创业。
2004年年初,女儿燕燕出生。周敏原本打算生完孩子就出去工作,但婆婆年迈,父母又远在湖南,思来想去,她只好做了全职家庭主妇。随着燕燕进入幼儿园,周敏寒暑假的时候回娘家住一段时间,平日里空闲时间在麻将桌上搓几圈打发时光,日子过得还算惬意。
家里有妻子掌管,女儿有妻子带养,没有后顾之忧的赵万山全身心地挣钱,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好,期待已久的新房梦也如愿实现。
2008年下半年,妻子一句“我怀孕了”,让赵万山喜出望外。2009年五一前夕,又是一声婴儿的啼哭,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按说家庭幸福指数又该提高不少,结果却事与愿违。儿子出生后,周敏的性情发生很大变化,动不动就吵闹一番。赵万山开始还能容忍,可时间久了也失去耐心,夫妻俩就此进入争吵模式。两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赵万山终于提出离婚。
真正要离婚了,赵万山和周敏倒不吵了。两人平静地坐下来,和和气气地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燕燕随赵万山生活,赵万山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儿子军军随周敏生活,赵万山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赵万山和周敏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结束了10年的婚姻。
一纸亲子鉴定曝光前妻孽情,受到伤害的前夫决定找前妻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周敏回了湖南老家,赵万山也开始了自己的生活。每个月,赵万山都及时把儿子抚养费汇到儿子账户。与前妻相比,赵万山经济条件上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并不在乎大包大揽儿子的抚养义务。
“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那孩子可一点都不像他爸!”离婚一年后,类似的一些风言风语传到赵万山耳中。赵万山越听越不是滋味,难道周敏背着他做了见不得人的事?
有了怀疑,赵万山便以探视儿子为由去了一趟湖南。见到儿子后,赵万山仔细端详着儿子,越看疑心越重,那额头,那眼睛,那鼻子,咋就没有一点自己的模样?若像前妻也还好,偏偏跟前妻也毫不挂像,难道那些传言是真的?思来想去,赵万山带着军军走进了亲子鉴定机构。
没过多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结论,让赵万山的心凉到了冰点。
是不是在医院出生时抱错了?赵万山多么希望事情出现转机,可当他把军军送到前妻那里,把亲子鉴定甩在前妻面前,前妻看过之后沉默不做辩解。此刻,赵万山什么都明白了。
赵万山越想越气。离婚时他本着两人好聚好散的信念,对孩子的抚养费大包大揽,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去计较。如今,既然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他决定要找前妻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是,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他该怎么办呢?
房子是婚姻持续期间所买,可登记在前妻名下,赵万山不好拿来说事。他突然想起前妻曾经买过保险,数额还不小,能不能从中作文章呢?一番调查后事情很快查明了,2008年,周敏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保险的基本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0.63万元,到期后,已于2013年年初由周敏领取。虽然周敏领取保险金是离婚后,可保险购买于离婚前,购买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分析,这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有一份。
离婚协议“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约定,使他重启财产分割的诉求落空
2014年8月,赵万山一纸诉状,将前妻周敏告上法庭。赵万山诉称,他与周敏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敏购买了10万元的分红型保险,该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敏有意隐瞒而未予分割。周敏有意隐瞒,应当少分,加之周敏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过错方,更应少分或不分。赵万山请求法院判令,将大部分保险金分割给自己。
2015年年初,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针对赵万山的诉求,周敏辩称,她购买分红型保险,前夫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周敏表示,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条款,是财产分割的宣示。这是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得到完全履行。针对赵万山提出的她因婚内出轨应当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周敏辩称,纵使自己在婚姻中有过错,而且过错在离婚后才被发现,也不能成为推翻离婚协议,重启财产分割的理由。
2015年4月,湘西南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万山与周敏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约定,能推导出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非视而不见,而是进行了协商;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愿意维持现状,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基于这样的解读,“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理解为各自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离婚协议中,赵万山自愿独立负担女儿的抚养,并给付儿子军军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可知离婚时双方经济状况良好,继而可知,双方没有丝毫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必定不符合客观实际,而这无疑也是解读财产分割协议的有力注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且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诉求才能获得支持。就本案而言,周敏婚内出轨,有重大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其可能需要对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不属于欺诈性地多分割财产,不能成为否决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理由。根据“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宣示,本案所涉保险款中属于赵万山的份额,视为赵万山已经赠与周敏,赵万山要求重新分割,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万山要求重启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万山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国庆节前夕,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和气分手签订离婚协议书,宣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
2001年初,经过数年相恋,在打工中认识的赵万山和周敏爱情修成正果。2003年,周敏怀孕。怀孕后,周敏从公司辞职,和赵万山一起回到赵万山的老家广西。周敏大部分时间住在广西,但也时不时地回湘西南娘家住一段时间。两家相隔几百公里,不过交通方便,从娘家到夫家也就几个小时。赵万山则拿出全部积蓄开始创业。
2004年年初,女儿燕燕出生。周敏原本打算生完孩子就出去工作,但婆婆年迈,父母又远在湖南,思来想去,她只好做了全职家庭主妇。随着燕燕进入幼儿园,周敏寒暑假的时候回娘家住一段时间,平日里空闲时间在麻将桌上搓几圈打发时光,日子过得还算惬意。
家里有妻子掌管,女儿有妻子带养,没有后顾之忧的赵万山全身心地挣钱,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好,期待已久的新房梦也如愿实现。
2008年下半年,妻子一句“我怀孕了”,让赵万山喜出望外。2009年五一前夕,又是一声婴儿的啼哭,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按说家庭幸福指数又该提高不少,结果却事与愿违。儿子出生后,周敏的性情发生很大变化,动不动就吵闹一番。赵万山开始还能容忍,可时间久了也失去耐心,夫妻俩就此进入争吵模式。两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赵万山终于提出离婚。
真正要离婚了,赵万山和周敏倒不吵了。两人平静地坐下来,和和气气地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燕燕随赵万山生活,赵万山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儿子军军随周敏生活,赵万山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赵万山和周敏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结束了10年的婚姻。
一纸亲子鉴定曝光前妻孽情,受到伤害的前夫决定找前妻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周敏回了湖南老家,赵万山也开始了自己的生活。每个月,赵万山都及时把儿子抚养费汇到儿子账户。与前妻相比,赵万山经济条件上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并不在乎大包大揽儿子的抚养义务。
“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那孩子可一点都不像他爸!”离婚一年后,类似的一些风言风语传到赵万山耳中。赵万山越听越不是滋味,难道周敏背着他做了见不得人的事?
有了怀疑,赵万山便以探视儿子为由去了一趟湖南。见到儿子后,赵万山仔细端详着儿子,越看疑心越重,那额头,那眼睛,那鼻子,咋就没有一点自己的模样?若像前妻也还好,偏偏跟前妻也毫不挂像,难道那些传言是真的?思来想去,赵万山带着军军走进了亲子鉴定机构。
没过多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结论,让赵万山的心凉到了冰点。
是不是在医院出生时抱错了?赵万山多么希望事情出现转机,可当他把军军送到前妻那里,把亲子鉴定甩在前妻面前,前妻看过之后沉默不做辩解。此刻,赵万山什么都明白了。
赵万山越想越气。离婚时他本着两人好聚好散的信念,对孩子的抚养费大包大揽,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去计较。如今,既然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他决定要找前妻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是,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他该怎么办呢?
房子是婚姻持续期间所买,可登记在前妻名下,赵万山不好拿来说事。他突然想起前妻曾经买过保险,数额还不小,能不能从中作文章呢?一番调查后事情很快查明了,2008年,周敏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保险的基本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0.63万元,到期后,已于2013年年初由周敏领取。虽然周敏领取保险金是离婚后,可保险购买于离婚前,购买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分析,这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有一份。
离婚协议“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约定,使他重启财产分割的诉求落空
2014年8月,赵万山一纸诉状,将前妻周敏告上法庭。赵万山诉称,他与周敏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敏购买了10万元的分红型保险,该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敏有意隐瞒而未予分割。周敏有意隐瞒,应当少分,加之周敏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过错方,更应少分或不分。赵万山请求法院判令,将大部分保险金分割给自己。
2015年年初,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针对赵万山的诉求,周敏辩称,她购买分红型保险,前夫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周敏表示,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条款,是财产分割的宣示。这是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得到完全履行。针对赵万山提出的她因婚内出轨应当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周敏辩称,纵使自己在婚姻中有过错,而且过错在离婚后才被发现,也不能成为推翻离婚协议,重启财产分割的理由。
2015年4月,湘西南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万山与周敏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约定,能推导出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非视而不见,而是进行了协商;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愿意维持现状,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基于这样的解读,“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理解为各自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离婚协议中,赵万山自愿独立负担女儿的抚养,并给付儿子军军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可知离婚时双方经济状况良好,继而可知,双方没有丝毫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必定不符合客观实际,而这无疑也是解读财产分割协议的有力注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且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诉求才能获得支持。就本案而言,周敏婚内出轨,有重大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其可能需要对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不属于欺诈性地多分割财产,不能成为否决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理由。根据“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宣示,本案所涉保险款中属于赵万山的份额,视为赵万山已经赠与周敏,赵万山要求重新分割,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万山要求重启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万山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国庆节前夕,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