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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近几年的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中,巨额的来源不明财产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该罪名客观上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挡箭牌、护身符、保护伞、免死牌,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精神严重不符。正确解决这个问题,莫让腐败分子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越来越大
如今不断有贪官落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常出现在这些贪官的罪状中。仔细审视其罪状,便会发现“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之大令人瞠目,而且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 2003年至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有省部级干部29人,其中王怀忠、王昭耀、王有杰、荆福生、韩桂芝、李金宝、王武龙等人,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编一份贪官不明财产榜,入榜者甚众:从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的1000万元,到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的1451万元、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1765万元,再到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的2600余万元……金额之巨,人数之多,让人触目惊心。
2004年3月17日,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以及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901万元、美元6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4月11日,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城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声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谢声明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谢声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谢声明的案件中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达到210万元,最后能定案属于受贿的不过l.4万元。
2006年2月16日,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案牵出的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长韩健因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4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令人惊奇的是,此案行贿受贿的涉案金额仅98万元,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金额却高达2150余万元。
2007年9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万元,不明财产高达500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来历和特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并为1997年新刑法所吸收。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许多漏洞。《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显而易见,该条款是立法机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日趋严重,特别是少数官员聚敛巨额财富、却无法查明其真实来源的情况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立法目的明确,针对性很强。但是,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空子问题日趋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数千万元。
二、关联犯罪比较突出,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查处的甚少。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但犯该罪被查处者通常与贪污罪、受贿罪相伴,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情况极少。往往是等到罪犯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才“拔出萝卜带出泥”。
三、一些腐败分子在东窗事发之后,即使已经查抄出大量存款和现金,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财产来源的证据,都咬紧牙关拒不交代来源。罪犯往往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最后的“挡箭牌”。那些被揪出来的贪官们似乎也有些偏爱这个罪名,当司法机关从他们的家中抄出远比他们的正当收入高出许多倍的款项时,他们既不能闭着眼睛不认账,又不愿意痛痛快快地说出事情的真相,于是便咬紧牙关说自己有“健忘症”,“记不清”了,如此云云,检察机关一时又难以找到他们贪污受贿的证据,也就只好以“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多才判5年刑罚,这对于贪官们来说可谓是抓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而向贪官行贿谋取利益而未被查出的人,自然就躲过了这一劫。
人们往往会发出质问:贪官们怎么在被捕以后,一个个就想不起来自己家里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财产的来源了?人们心理上普遍认同的是,法律不能让任何人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人们有理由发出质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定为5年是否太轻,是否罚不当罪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治本之策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前移,而财产申报就是预防腐败的切口。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国家预防腐败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中发现蛛丝马迹,也可以将财产申报材料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就意味着将封闭的反腐败工作,变成了公开的反腐败工作;将行政主导的反腐败工作,变成了全民参与的反腐败工作。
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是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监控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和发现其非法巨额财产的机制。因此,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当,不如说是纪检监察机制缺位。可以想见,一旦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情况的监控机制高度健全并正常运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便会成为惩治腐败的强大法律武器。
虽然当前我们也有诸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样的措施,但它显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先,上述规定仅仅是党政规章,而非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它只是囿于内部监督的规范,并没有向整个社会充分公开,而且,该规定在申报范围上存在极大局限,如只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只是官员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贪官污吏在牟取不法利益之后,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财产申报制度不能赋予各个地方预防腐败局自行受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职能,因此,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申报体系。所有公务员在财产申报之后,必须通过现代传输技术,将申报信息集中到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则根据各地资料,建立统一的财产信息发布制度。如果公务员通过移花接木,转移财产或者从事洗钱活动,那么,只要接到公众的举报,有关部门就应当追查到底。
财产申报法还必须明确财产申报的主体,将公务员乃至公务员的配偶、近亲属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财产申报挂一漏万,避免少数公务员利用亲属关系转移自己的不法所得。财产申报法还必须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将公务员的薪水、偶然所得、亲友馈赠等各种财产包括进去,防止公务员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
财产申报法颁布之后,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面临修改。今后凡是公务员没有按照财产申报法的规定申报财产,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按照贪污罪论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产申报法不仅仅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法律,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制度。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会破解我国反腐败的困局,将会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透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越来越大
如今不断有贪官落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常出现在这些贪官的罪状中。仔细审视其罪状,便会发现“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之大令人瞠目,而且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 2003年至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有省部级干部29人,其中王怀忠、王昭耀、王有杰、荆福生、韩桂芝、李金宝、王武龙等人,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若编一份贪官不明财产榜,入榜者甚众:从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的1000万元,到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的1451万元、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1765万元,再到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的2600余万元……金额之巨,人数之多,让人触目惊心。
2004年3月17日,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以及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901万元、美元6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4月11日,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城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声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谢声明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谢声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谢声明的案件中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达到210万元,最后能定案属于受贿的不过l.4万元。
2006年2月16日,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案牵出的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长韩健因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4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令人惊奇的是,此案行贿受贿的涉案金额仅98万元,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金额却高达2150余万元。
2007年9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万元,不明财产高达500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来历和特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并为1997年新刑法所吸收。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许多漏洞。《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显而易见,该条款是立法机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日趋严重,特别是少数官员聚敛巨额财富、却无法查明其真实来源的情况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立法目的明确,针对性很强。但是,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空子问题日趋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数千万元。
二、关联犯罪比较突出,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查处的甚少。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但犯该罪被查处者通常与贪污罪、受贿罪相伴,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情况极少。往往是等到罪犯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才“拔出萝卜带出泥”。
三、一些腐败分子在东窗事发之后,即使已经查抄出大量存款和现金,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财产来源的证据,都咬紧牙关拒不交代来源。罪犯往往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最后的“挡箭牌”。那些被揪出来的贪官们似乎也有些偏爱这个罪名,当司法机关从他们的家中抄出远比他们的正当收入高出许多倍的款项时,他们既不能闭着眼睛不认账,又不愿意痛痛快快地说出事情的真相,于是便咬紧牙关说自己有“健忘症”,“记不清”了,如此云云,检察机关一时又难以找到他们贪污受贿的证据,也就只好以“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多才判5年刑罚,这对于贪官们来说可谓是抓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而向贪官行贿谋取利益而未被查出的人,自然就躲过了这一劫。
人们往往会发出质问:贪官们怎么在被捕以后,一个个就想不起来自己家里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财产的来源了?人们心理上普遍认同的是,法律不能让任何人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人们有理由发出质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定为5年是否太轻,是否罚不当罪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治本之策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前移,而财产申报就是预防腐败的切口。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国家预防腐败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中发现蛛丝马迹,也可以将财产申报材料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就意味着将封闭的反腐败工作,变成了公开的反腐败工作;将行政主导的反腐败工作,变成了全民参与的反腐败工作。
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是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监控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和发现其非法巨额财产的机制。因此,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当,不如说是纪检监察机制缺位。可以想见,一旦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情况的监控机制高度健全并正常运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便会成为惩治腐败的强大法律武器。
虽然当前我们也有诸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样的措施,但它显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先,上述规定仅仅是党政规章,而非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它只是囿于内部监督的规范,并没有向整个社会充分公开,而且,该规定在申报范围上存在极大局限,如只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只是官员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贪官污吏在牟取不法利益之后,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财产申报制度不能赋予各个地方预防腐败局自行受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职能,因此,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申报体系。所有公务员在财产申报之后,必须通过现代传输技术,将申报信息集中到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则根据各地资料,建立统一的财产信息发布制度。如果公务员通过移花接木,转移财产或者从事洗钱活动,那么,只要接到公众的举报,有关部门就应当追查到底。
财产申报法还必须明确财产申报的主体,将公务员乃至公务员的配偶、近亲属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财产申报挂一漏万,避免少数公务员利用亲属关系转移自己的不法所得。财产申报法还必须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将公务员的薪水、偶然所得、亲友馈赠等各种财产包括进去,防止公务员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
财产申报法颁布之后,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面临修改。今后凡是公务员没有按照财产申报法的规定申报财产,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按照贪污罪论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产申报法不仅仅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法律,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制度。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会破解我国反腐败的困局,将会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