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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供热集资费和暖气费属于供热企业的费用,而供热用户欠缴热费,属于消费者与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在这里,债权一方是供热企业,欠债一方是用热的城镇居民,按照一般逻辑,如果欠债一方不能及时付款,债权一方可以采取拒绝供热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消费者与供热企业之间,本应作为裁判者的沧州市人民政府竟然公开站到供热企业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