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现状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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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湖南省长沙市7所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现状进行问卷和访问的调查方法,揭示目前民办高校教师各项权益的实现程度和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根据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受损严重的现状,分别从侵害或影响其权益实现的主体、方式和权益救济等方面进行了特征分析。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权益;调查分析;权益现状;特征
  
  一、民办高校教师权益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国家人才的培养,科技的传播与创新发挥着重大作用。民办高校教师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专业培养人员。欲重教必先尊师。因此,尊重与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是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培养其优秀人才的前提条件。
  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包括:教育教学权益、科研学术自由权益、指导评价权益、获取工资报酬福利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益、参加进修培训权益。
  二、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现状
  为了了解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现状,笔者对湖南长沙市7所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进行了调查与访问。
  本调查考虑了以下几方面:一是调查对象的广泛性。本次调查了湖南长沙市7所民办普通高校的专职教师包括有350余人,从职称上看包括有教授40人、副教授70人、讲师200人、助教40多人;从年龄上看, 23岁到35岁的有221人,35岁—45岁有63人,45-70岁的有68人;从性别上看基本上男女各半。二是调查方法上注重多样性和侧重点。本次调查主要采取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法以及通过本人建立的民办高校教师群进行网络沟通(其中访谈人数占170人,问卷发放240份,收回180多份,网络沟通数人)。主要以笔者的访谈记录和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三是调查内容上围绕教师的6项职业权益展开。四是数据的处理采取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将访谈记录根据教师的权益分类进行归纳总结,将问卷调查表采用SPSS13·0软件,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查结果统计数据库。本次调查结果基本上真实的反映了现行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现状。
  1.教育教学权益
  通过访谈了解到教师基本上可以在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拟制教学计划,选择教学方法,利用学校的基本教学设备和资源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但是教育教学权并未完全实现,还存在很多侵害其权利的现象。侵害或影响教育教学权的主要表现有:
  第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权方面,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时,一方面由于学生整体素质较之公办高校学生差,有个别学生品行恶劣,导致教师行使其权利不能。在访谈中公共理论课教师谈及大班教学过程中这种现象特别突出。比如在课堂中学生放音乐、聊天、谈情说爱、玩游戏、睡觉等。另一方面的影响来自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的干扰和破坏。在访谈中有近100名教师说到在他们进行教学活动时有多次受到辅导员和行政人员的干扰。其问卷调查结果如表1。
  
  第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权方面,调查结果普遍反映在选择和改进教学方法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在某些问题上仍然比较突出。如在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是否可以自选、自编和独立处理教材,选择教法的权利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选择教材和组编教材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或是侵害。
  第三,教学试验权方面,教师基本上可以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指导学生进行与学科相关的实验操作。影响此权益实现的因素最为明显的是民办高校的仪器设备少或是陈旧或是管理不善导致仪器出现故障无人修理,致使其权利行使的条件不足,而使权利最终缺失。
  2.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益
  科研学术活动权的实现程度很低:首先,民办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少。在少有的几个项目中,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人情关系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申报是否通过。问卷调查的180人中,对于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利情况回答如表4: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84.5%的人认为该项权利基本上是虚置的。其次,科研经费少,科研经费报销有一定的难度。再次,学校无学术组织作为权利的依托。问卷调查情况见表5:
  
  从上表可以看出教师在该项权利未能实现或实现不完全的占97.2%。第四,教学任务重,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时间少。据了解,长沙各民办高校教师一周的教学任务至少在12节课或以上,这比公办院校每周6节或8节最多不超过10节课的任务繁重多了。
  3.关于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和评价权益
  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学业、就业和生活方面的指导权基本可以实现,教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各方面进行正确地指导。通过笔者的记录和调查表的结果显示,在这项权利中主要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权受到一定的侵害。
  
  调查结果看出,占被调查教师人数70%的人这项权利受到过侵害。访谈记录显示,侵害这项权利的主体主要是班主任。
  4.关于获取工资报酬和福利权益
  经过调查民办高校教师的工资福利权益现状如下:
  第一,教师的工资基本上主要有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其他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妇女的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五一”劳动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元旦节等节日补贴。所调查的7所学校基本上能够按时发放教师的工资,其他福利基本上具备。
  第二,教师工资水平低,收入分配不合理;其他福利均是低水平的。
  
  从表7可以看出该校的本科生的工资水平很低,副教授和教授工资相对较高,和本科助教的差距有4倍之差。从这可以知道民办高校低学历、低职称的教师在获取工资报酬权上受到侵害,学校在工资收入分配上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从调查结果还显示,民办高校为教师缴纳各种保险时,均按照企业单位的低比列缴纳的。比如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12%;企业单位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5%-12%。民办高校则按照企业单位的5%的比例缴纳,而且缴费的工资基数从学校教师工资和学校所在该城市的城区职工平均工资中选一低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更是如此。
  第三,额外增设教师义务,加重教师的工作负担。在笔者调查的所有民办高校几乎都硬性规定所有教师每年必须为本校招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否则克扣奖金或工资,并不予评优、评奖或是职称的晋升。
  第四,人为因素造成教师任务加重,课时不足,面临工资下调和裁员的危险。经调查了解到民办高校管理都比较混乱,比如在课程的开设,课程归口,聘请兼职教师上存在极大的问题。在长沙某民办高校存在这样的情况:80%以上的班级在大一的第一期将所有的公共理论课程全部开设完毕,尽管都是合班上课,且合班人数平均在180人左右,最高的高达300余人之多(课时系数120人为基数,每超过10人加0.05的系数,最高不超过2),但公共理论课专职教师还是无法在一期内承担所有教学任务,加之学校明文规定教师每周上课不能超过20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工作量,迫使在第一期内兼职教师激增。当然每年的第二期,公共理论课教师出现课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某些“固定关系户”——兼职教师的课时是予以保证的。由此,学校便以教师未完成教学任务为由克扣或下调工资。在该校还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学校无视教学规律和学科的专业性,将《中国近代史纲要》和《政治学》归口中文系。在学校这种违背教学规律,进行不当的学科管理行为的示范作用下,各系部为了维护本系部教师权益,纷纷出现“抢课”行为。
  第五,挪用教育经费,危及教师物质利益和就业权益。原长沙外国语专修学院就是因为领导挪用教育经费、偷逃资金,使学校破产倒闭,教师工资福利各项权益成空,教师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失业,给教师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5.关于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
  民办高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如下表:
  
  从表8看到,民办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缺失严重。每年的校长工作报告看,被调查的180人中有121人完全没听过,占总人数的67.2%;选择教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且教师意见得到尊重的仅4人,占总人数的2.2%;与教师权益有关的制度、规则认为是民主决策的结果的在180人中仅有2人,认为完全无权参与其制定的有157人占总数的87.2%;教师对学校领导及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方面,认为是民主的只有2人,仅占1.1%;工会在教师维权上,没有人认为作用很大,86.1%的认为没有作用。
  6.关于进修培训权益
  各民办高校基本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提升学位、增长知识,以提高学校的师资力量。但是学校对教师的进修培训缺乏实质上的支持,有的甚至是附带条件的。教师因缺乏培训的平台、渠道和物质资助,培训权同样沦为空谈。
  三、 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受损特征分析
  首先,从危害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主体来看,直接或间接侵害或影响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主体多元化。主要包括班级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学校、政府等。
  1.班级辅导员。辅导员在高校工作中是学院、系部等各部门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与学院等各处室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但正是如此,所以辅导员的在履行学生管理职责是否充分或者是否正确直接影响了教师教育教学权等多方面的权利的实现。
  2.行政管理人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的执行者,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监督者也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服务者。行政管理人员的职权是否清晰,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工作方法和手段是否得当以及其义务是否履行彻底直接关系教师权益能否实现或是实现是否充分。
  3.学生。学生是教师教育教学的对象,教师很多权益与学生的行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比如,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评价权、教师人格受尊重权的实现与学生有着直接的联系。
  4.学校。学校是教师的聘用单位,教师的绝大部分的权益都是基于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而产生的。因而影响或侵害教师权益最主要的主体就是学校。
  5.政府。政府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是人民权力的执行机关和人民权益的捍卫者,当然也是民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捍卫者。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及其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使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在源头上受损,使教师诉诸无门。
  其次,从侵害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学生在危害教师权益主要通过作为的方式,如上课讲话、打电话、看小说、与教师顶撞,侮辱谩骂教师、殴打教师等等。
  学校在侵害教师权益时既包括作为方式也有不作为方式。侵害教师权益的作为方式主要有:私自增设教师义务,擅自克扣工资,随意聘请兼职教师,任意安排课程去处,随意对教师进行惩罚等等。其不作为的表现有:不按时按量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不给教师评职称,不给教师提供相应的资料设备及其他条件,不按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不给教师提供或提供足额科研、培训经费等等。
  国家政府主要是不作为,表现为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等。
  第三,被侵害的权利内容上看,各项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从调查结果看,其中被侵害最严重的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其次科研学术自由权益和进修培训权益和获取工资报酬、福利权益和教育教学权受损也很严重。除了以上几项权利受损严重外,其他各项权益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害。
  第四,民办高校教师权益救济情况看,基本上是诉诸无门。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主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取的权利救济渠道有:申诉,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受到侵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只能依照《教师法》的规定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机关申诉,期待其权益获得“曲线救济”。但是这种“行政申诉法律化程度较低,它还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与调整局面,而且总体上仍缺乏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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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华秀(1979-),女,苗族,湖南会同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教师,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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