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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主权国家各自为政的国际政治格局,国际环境法发挥作用的机制受到制约:其内容无法全面、真实体现维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理念,其执行也因诸多原因遭遇障碍。"治理"及"全球环境治理"通过扩大参与主体、改变调整手段、增加规则范围等方式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弥补了国际环境法及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不足。而国际环境法也应顺应现实需求,适时完善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