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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出孕妇死亡悲剧令国内就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掀起了一场争论。其实,术前签字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在其他国家也有术前签字制度。这里,我们不妨看看其他国家有关术前签字的制度。
美国:生命高于一切
在美国,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只要有病人送来,都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哪怕病人没有医疗保险,甚至付不起医疗费。如果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手术,而病人头脑清楚时,只要病人签字就能手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辅助作用。
手术前,医生会向病人详细地解释病情,把手术的利弊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告诉病人及其家属,必要时还要求病人复述这些解释。对于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医生还会对其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理解。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首先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和病人的病情以及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遭到家属的反对,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除此之外,医院还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比如,医院遇到身份不明的病人,需要马上动手术,但病人本人神志又不清醒,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手术,这时医院可以打电话到法院征求意见。而当地法院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类事宜,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病人利益出发,签发同意委托书。医院拿到委托书后,即可为病人实施手术。在手术中,只要医生采取的措施得当,操作规范,即使是病人发生意外身亡,医院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医院已经对病人采取了救治措施。如果医院被家属起诉,法院将有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从轻进行判决或宣判无责。但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没有进行及时救治,最终导致病人失去生命的话,医院将会负有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德国:治病救人是第一位
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而患者又没有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由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通常情况医生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但处于生命危急状态,不手术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必须实施手术救人,这种情况下无需家属签字。
第四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术前没有签字权,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可以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手术。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
此外,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人人有生存权。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如果医院有特殊规定,那么医生也必须优先遵守上述国家法律。医生不能为了遵守某些规定而放弃良知,因为一些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漏洞。日本:先救人后交钱
在日本医院,为患者做手术前,麻醉师和医生会来说明情况,把各种最坏的可能都说得很清楚,然后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首先是患者本人签字,然后是患者亲属签字。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签字,这样医院就不会为你进行手术。
有一些日本老人把自己的财产管理和医疗等委托给监护人,监护人要有相关法律手续,在患者手术时,作为代理人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没有判断能力时可代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监护人只要有正式的法律手续,医院也予以认可。
由于是术后交费,患者和家属不会因担心交不起费用而在术前不签字。手术后,医生把切除的组织和手术过程的录像给病人看,一方面是为了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
韩国:救人要紧
韩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根据《应急治疗法》的规定,在向患者及其亲属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应急治疗措施说明同意书》上签字。较为危险的手术则必须获得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通常会遭到医院的拒绝,而直系亲属的顺序则根据《民法》规定的顺序执行。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病人本人有可能失去意识,医院也无法立即联系到病人的亲属,生命攸关之时,韩国的综合医院基本都会选择对病人尽快实施救治。当然,医生们会注意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澳大利亚:需本人或亲友签字
在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由家属或亲友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举个例子,一个病人出车祸昏迷,被送到医院,家属不在,医生决定是否手术。手术前如果需要签字,首选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签字。另外,手术前,如果医生向病人及签字人解释手术的危险性,手术失败,医生没有责任。否则,医生要负责。
美国:生命高于一切
在美国,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只要有病人送来,都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哪怕病人没有医疗保险,甚至付不起医疗费。如果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手术,而病人头脑清楚时,只要病人签字就能手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辅助作用。
手术前,医生会向病人详细地解释病情,把手术的利弊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告诉病人及其家属,必要时还要求病人复述这些解释。对于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医生还会对其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理解。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首先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和病人的病情以及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遭到家属的反对,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除此之外,医院还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比如,医院遇到身份不明的病人,需要马上动手术,但病人本人神志又不清醒,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手术,这时医院可以打电话到法院征求意见。而当地法院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类事宜,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病人利益出发,签发同意委托书。医院拿到委托书后,即可为病人实施手术。在手术中,只要医生采取的措施得当,操作规范,即使是病人发生意外身亡,医院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医院已经对病人采取了救治措施。如果医院被家属起诉,法院将有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从轻进行判决或宣判无责。但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没有进行及时救治,最终导致病人失去生命的话,医院将会负有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德国:治病救人是第一位
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而患者又没有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由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通常情况医生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但处于生命危急状态,不手术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必须实施手术救人,这种情况下无需家属签字。
第四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术前没有签字权,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可以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手术。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
此外,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人人有生存权。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如果医院有特殊规定,那么医生也必须优先遵守上述国家法律。医生不能为了遵守某些规定而放弃良知,因为一些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漏洞。日本:先救人后交钱
在日本医院,为患者做手术前,麻醉师和医生会来说明情况,把各种最坏的可能都说得很清楚,然后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首先是患者本人签字,然后是患者亲属签字。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签字,这样医院就不会为你进行手术。
有一些日本老人把自己的财产管理和医疗等委托给监护人,监护人要有相关法律手续,在患者手术时,作为代理人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没有判断能力时可代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监护人只要有正式的法律手续,医院也予以认可。
由于是术后交费,患者和家属不会因担心交不起费用而在术前不签字。手术后,医生把切除的组织和手术过程的录像给病人看,一方面是为了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
韩国:救人要紧
韩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根据《应急治疗法》的规定,在向患者及其亲属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应急治疗措施说明同意书》上签字。较为危险的手术则必须获得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通常会遭到医院的拒绝,而直系亲属的顺序则根据《民法》规定的顺序执行。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病人本人有可能失去意识,医院也无法立即联系到病人的亲属,生命攸关之时,韩国的综合医院基本都会选择对病人尽快实施救治。当然,医生们会注意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澳大利亚:需本人或亲友签字
在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由家属或亲友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举个例子,一个病人出车祸昏迷,被送到医院,家属不在,医生决定是否手术。手术前如果需要签字,首选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签字。另外,手术前,如果医生向病人及签字人解释手术的危险性,手术失败,医生没有责任。否则,医生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