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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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研究了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存在的产权结构不明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提出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机制。
  关键词: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31-02
  
  我国13亿人口,8亿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此,中央从2002年起每年一个“一号文件”,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国工作重中之重。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这不仅是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也是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全面、系统的构想。以新思路破解“三农”难题,我们迈出历史性一步,这将给现代化建设带来新的动力源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味着创新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首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造传统的、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立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创立适应新的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1999),因而,我们需要加快发展、壮大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及时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高效服务,使农业产业化得以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新机制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目前,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生产力,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农民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小”农户在进入“大”市场时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再加上长久以来对农村和农民的根深蒂固的种种政策歧视,这就使得农民犹如赤手空拳的个人去同全副武装的有组织的对手搏斗,在市场交易中完全处于弱势,而且这种谈判地位的极端失衡状态,不仅存在于商品交易中,而且存在于土地承包、征用、流转和税费征缴等等过程中,农民的社会权益无法保障。
  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蓬勃发展是由其本性决定的,是农民要在市场交易中争取和创造自己的谈判权利的一种体现。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的发展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户以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必然会改善“贵买贱卖”的状况,有效解决农民“资料难买、产品难卖、技术难求、标准难定、信息难得”问题,增强其谈判权利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是农业实现专业化、现代化、标准化的过程。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非常迅速,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虽然全国已经有数量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在各地、各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分布不均。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松散的经济组织,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少。因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新机制迫在眉睫,以产业发展为基础组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扩大农业的产业群,而且可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农民不仅可以得到初级产品的利润,还能分享后需加工的利润,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其弱势地位。纵观世界各国,可以得到:那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农业产业化程度高,那个国家的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农民的收入和地位就高。
  
  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分析
  
  1.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分析。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参与主体有生产和运销大户、龙头企业、普通农户、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基层组织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由于农民普遍缺乏资金,且对合作社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信任,投入意愿也不强烈,故一般社员的股金和会费比例较低。而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或龙头企业处于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考虑,更愿意对合作社进行投资,因而呈现出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的局面。少数核心成员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股份的方式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体现对人力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等要素的产权。我们应充分看到在目前农村社会资源普遍缺乏的条件下,由拥有丰厚资本、社会资源相对充分的大户、企业或相关组织主导合作社,更可能使得合作社得到市场地位和组织发展。
  但是,目前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股金制度的残缺、异化和盈余返还制度的不健全,使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的业务联系既缺少财产约束又缺乏利益激励,社员惠顾仅获得服务层次的回报不足以调动他们稳定惠顾的积极性,因为这些服务也能够从龙头企業、农技部门甚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其次,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上的异化和管理上的少数人控制,使社员之间缺乏平等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很难在组织内部形成公开、民主、平等、信任、团结、奉献的合作气氛和协调的人际关系,因而使农民社员在价值上难以高度认同合作社,对社员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分析。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和监督机构。首先,合作社负责人不能充分代表农民利益。山西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都设有理事会,成员一般为发起人和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的领导人或由外部组织或部门的人员如政府官员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大多理事会成员既不是农民社员也不是专门的经理人,他们或者拥有自己的企业或经营实体,或者代表政府的意志和本部门的利益,因而在管理中不能充分代表社员的愿望和利益。其次,民主管理和控制流于形式。关于合作经济组织对于重大问题(如盈余分配)的决策应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多数合作社由负责人和理事会决定,社员不能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过程。或者,虽然合作经济组织在决策过程中要听取社员意见,表面上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社员在决策中处于附属地位,很难行使管理权利。再次,由于农民社员经营管理能力普遍不高,很难形成对监事会的有效监督和约束进而避免社员利益的流失。另外,一些规模较少或刚成立的合作社则未设立这一机构。
  3.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主要有服务优惠、契约连接、利润返回及按股分红四种连接方式。合作社通常提取“三金”(公益金、公积金、风险金)作为公共积累,在提取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股份分红和按交易量(额)返利两种方式分配盈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首先,多数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连接很松散。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生产资料购买实行价格优惠及买断或订单方式,基本上没有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其次,盈余额总体水平很低,盈余分配能力较差,盈余分配很不规范。仅有少量合作社进行了盈余返还,大部分合作社进行股份分红比例较高,且各合作社分配项目占盈余分配的百分比也存在很大差异。
  4.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各级地方政府,依托农业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加大了对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首先,坚持农民自愿、与产业化紧密相连、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指导原则。其次,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在资金、信贷、税收方面都给与扶持。再次,坚持典型领路和示范带动,激发各地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此外,搞好协调服务,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是目前不少地区的政府不能很好履行政府的职能,存在着政府虚位、错位、越位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过度推动,不顾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高指标,加大了合作社运行的风险。
  
  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的构建
  
  1.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谁来建设新农村,如何来建设新农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毋庸置疑,农民自己才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把绿色田野变成灰色工厂,把农民变为市民的想法在很多地方是行不通的。因而,建设新农村,应立足农业,通过合作整合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促使农民分工、分业,就近农村、围绕农业切入第二、三产业,融入社会化大生产,使农民成为具有完全能力、平等的市场主体,有效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伴而生的、现代意义的文明,农民合作社作为“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农民组织,将使农民在经济合作中,依靠市场规范矫正,使农民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观念、平等意识、公德意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中特殊的组织形式,其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天然的相同之处。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载体;教育农民参与合作和提高素质的载体;连接政府与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的载体;繁荣乡村文化和培养乡村民主的载体,从而达到又快又好建设新农村的目标。
  2.新机制建立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促进合作社统一服务优势和入社农户积极性的有机结合。切实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突出以农民为合作社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决策、管理、监督权,促进社员利益最大化。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发展“一品一社”,参与产业化经营,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多元化参与、多渠道为办社方式,鼓励各类有特长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指导为办社原则,政府应注重完善立法,从制度上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扫除障碍、提供政策扶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构建。
  第一,发展模式构建:(1)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模式运行机制: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合同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由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提供统一的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品成熟之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包装、储藏,或初加工,然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作最终加工和销售。分配方式: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把款项分给农户,盈余根据惠顾额进行二次分配。模式优势:通过有效的合作方式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即可提高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户与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2)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模式运行机制:农民合作社依照本地特色建立良种、生产、加工基地,以“名特优新”为发展方向,通过为社员统一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销售,统一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树立特色品牌,发展特色农业。分配方式:可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模式优势:生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可以极大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3)农机全程机械化生產合作社模式。模式运行机制: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反包、租赁、入股等形式,把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交由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实行标准化种植,农民既能获土地出租效益,又获红利。合作社对内实行经济合作,对社外实行收费服务。收益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投资者按股金比例分配;二是对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采取优惠农机作业服务收费的办法,进行补偿分配。入股土地的产出粮食归原承包人所有。模式优势: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得粮食生产环节实现全程机械化,不仅可以推动农业标准化、科学化生产,提高产量,节约成本,而且还能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撂荒问题,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村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4)农业科教单位+合作社紧密连接模式。该模式运行机制:农业科教单位或科技人员可以科技入股形式参与合作社的发展,成为合作社变不定期、不定量指导的松散连接变为紧密的利益连接。农业科教单位利用人才、技术、设备优势,为合作社科技发展提供原动力;合作社不仅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成果转化的基地,而且可以根据其对合作社及农户的贡献给与一定的股份分红。模式优势:农业科技人员成为合作社的一分子,必将设身处地为合作社及农户着想,为他们提供及时、专业的指导和帮助,有利于产学研一体化。(5)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BOT模式。模式运行机制:把国际上工程投资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引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其原理是承包方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间内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转让给发包方。该投资模式可以解决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政府可以通过BOT方式将合作社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有条件地让渡给私人投资者,将原来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由私人企业承担。分配方式:转让期之前,收益由承包方享有,待特许经营权结束后,收益无偿转让给有合作社和农户。模式优势:BOT投资模式实现农业投资主体、融资方式、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可以迅速得到资金,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伴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应运而生,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纽带和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将给传统农业带来方方面面的创新。(1)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充分发挥其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功能,通过引入、试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到位率和生产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其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功能通过制定、实施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市场销售等生产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测监督体系,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特色产品开发,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2)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功能,通过改善服务设施,有效组织生产、拓展市场,增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营销农产品的功能,通过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以至统一价格、统一结算,扩大农产品市场空间,增强获利能力;充分发挥其落实产业政策的功能,通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农业项目建设,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民增收和共同致富。
  [本文为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新机制研究——兼研典型案例分析》的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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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敏,山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在读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能源与环境经济学)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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