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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应产生于要约生效之时。在特殊情况下,在要约邀请之时也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其应止于合同生效之时,而不是合同成立之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已被广泛认同的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外.还应适用于部分合同有效的场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不包括信赖利益中的消极损害.并且不能以履行利益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