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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完整的产权形态包括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及转让权三项基本权能,其中剩余索取权的具有特殊的激励功能,其对产权主体的行为驱动构成产权效率的核心。我国产权改革过程中的“明晰产权”本身并不构成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产权改革的内涵和目标应是对与产权客体性质相适应的产权主体的体系重构。这是一场深刻的制度性变革。产权改革是我国整体性经济制度变迁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强调竞争作用在产权改革之上的所谓“超产权论”,因其忽视了我国具有垄断与超经济性质产权主体,即政府产权的大量、普遍存在这一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