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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经济结构大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之下,产学合作是当前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全新模式。文章通过对法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进行分析,介绍了我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的实践经验,梳理了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的困境,提出应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开创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新模式,以期立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挖掘并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人才培养重点和层次,促进产学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企业与高校协同育人、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关键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20)21-0183-03
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模式的内涵凝练
在我国经济结构大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之下,产学合作是当前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全新模式,该模式将企业、高校不同优势进行有机结合,是校企双方平衡自身及共同目标需求后,将资源、技术、资金等进行重组以及共享的合作行为。作为当前一种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全新人才培养模式,我们认为,“产”是指企业、产业界,“学”是指学术界,是高等院校的办学理念、特色与教学方法、模式的集合体,这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模式实属创新之举。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优势互补,并且搭建平台,做到了应社会所需,与市场接轨,是一种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全新模式,也是一种注重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对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学协同育人模式的现状探究
(一)法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分析
法学在我国属于基础性学科,优秀的法科生需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法学类专业对学历需求较高,不仅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还应有深厚的专业背景,甚至是跨学科的行业背景,特别是具有经济、英语等交叉学科背景的毕业生,就业前景较为广阔。
(二)现有产学协同育人的实践
1.共同深化人才培养改革。自我校2002年法学本科专业设立以来,就与实务机构专家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课堂教学、实践实训等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最终促进了“专业链与创新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实践环节”融合发展。
2.共同建立实训基地。我院一直以来都较重视实训基地的内涵与条件建设,不断完善实践管理制度,并互聘教师参与对方业务,形成了专任教师与其他教师密切协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模式。此外,“双主体”的合作办学企业每年为我院捐赠一定价值的教学资源,重点支持法学学科的发展。
3.共同服务区域发展。在产学协作模式下,我院协同市政府成立了宗教与法研究所、协同市检察院成立了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协同市人大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同总工会成立了职工维权律师团,广泛开展普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以及实务和理论研究等活动,在研究弘扬地方文化,推进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4.共同促进国际合作办学。多次与企业共同承办学校的省优秀大学生出国游学项目,与德国海德堡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俄勒冈大学共同开展教学研习等活动,深化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办学合作,实施了多项师生交流项目,开展大学生赴美带薪实习项目,一批学生实现赴美实习,国际留学、游学工作规模效应逐步显现。
三、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面临的困境
(一)双方主体定位不明
作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就应以繁荣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为基本宗旨。但有些高校未充分认识到自身应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而且盲目跟风,追求与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想充分借助与企业合作的平台,获得一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更新,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场所和就业岗位,这种以索取为初衷的合作模式,往往忽视了企业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
对于企业一方而言,追求经济利益是其终极目标,未认识到自身在人才培养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长远利益的前提条件,再加上国家缺乏对于产学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持,这使得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们合作的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产学合作模式的发展就会受到较大干扰。
(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校企之间深入、良好的合作关系离不开成熟的合作运行机制,只有整合各类资源,使双方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文化协同育人,实现人才输入与输出的无缝对接,从根本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由于自然科学领域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较高,容易有成果产出,因此众多高等院校对自然科学领域的产学合作投入也较大。相比之下,人文社科类的产学合作资金投入较少,合作内容缺乏针对性,教师的科研成果也难以转化。在项目合作时,也未通过法律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厘清,就使得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弱化。
(三)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略有不足
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众多高校的产学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在教学、实习、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开展的合作还远远不够,容易流于形式,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足。产学合作大多属于自发开展阶段,当地政府缺乏配套的监管体系及制度保障,较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二者之间的融合。
四、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模式的现实举措
(一)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1.積极搭建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激励政策。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企业的成长需要学校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壮大亦会反哺学校的发展。此外,面向全校遴选创咖运营团队,使其管理步入正轨,并且还依托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挂牌“达成—文都创客空间”,承办校“双创”教育实训课程,助力大学生“双创”活动的开展。但从总体来看,合作模式还偏于单一,校方应出台更多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打造各类校企合作活动品牌,来促进合作模式朝着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法学专业;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20)21-0183-03
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模式的内涵凝练
在我国经济结构大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之下,产学合作是当前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全新模式,该模式将企业、高校不同优势进行有机结合,是校企双方平衡自身及共同目标需求后,将资源、技术、资金等进行重组以及共享的合作行为。作为当前一种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全新人才培养模式,我们认为,“产”是指企业、产业界,“学”是指学术界,是高等院校的办学理念、特色与教学方法、模式的集合体,这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模式实属创新之举。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优势互补,并且搭建平台,做到了应社会所需,与市场接轨,是一种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全新模式,也是一种注重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对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学协同育人模式的现状探究
(一)法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分析
法学在我国属于基础性学科,优秀的法科生需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法学类专业对学历需求较高,不仅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还应有深厚的专业背景,甚至是跨学科的行业背景,特别是具有经济、英语等交叉学科背景的毕业生,就业前景较为广阔。
(二)现有产学协同育人的实践
1.共同深化人才培养改革。自我校2002年法学本科专业设立以来,就与实务机构专家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课堂教学、实践实训等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最终促进了“专业链与创新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实践环节”融合发展。
2.共同建立实训基地。我院一直以来都较重视实训基地的内涵与条件建设,不断完善实践管理制度,并互聘教师参与对方业务,形成了专任教师与其他教师密切协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模式。此外,“双主体”的合作办学企业每年为我院捐赠一定价值的教学资源,重点支持法学学科的发展。
3.共同服务区域发展。在产学协作模式下,我院协同市政府成立了宗教与法研究所、协同市检察院成立了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协同市人大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同总工会成立了职工维权律师团,广泛开展普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以及实务和理论研究等活动,在研究弘扬地方文化,推进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4.共同促进国际合作办学。多次与企业共同承办学校的省优秀大学生出国游学项目,与德国海德堡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俄勒冈大学共同开展教学研习等活动,深化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办学合作,实施了多项师生交流项目,开展大学生赴美带薪实习项目,一批学生实现赴美实习,国际留学、游学工作规模效应逐步显现。
三、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面临的困境
(一)双方主体定位不明
作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就应以繁荣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为基本宗旨。但有些高校未充分认识到自身应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而且盲目跟风,追求与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想充分借助与企业合作的平台,获得一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更新,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场所和就业岗位,这种以索取为初衷的合作模式,往往忽视了企业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
对于企业一方而言,追求经济利益是其终极目标,未认识到自身在人才培养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长远利益的前提条件,再加上国家缺乏对于产学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持,这使得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们合作的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产学合作模式的发展就会受到较大干扰。
(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校企之间深入、良好的合作关系离不开成熟的合作运行机制,只有整合各类资源,使双方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文化协同育人,实现人才输入与输出的无缝对接,从根本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由于自然科学领域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较高,容易有成果产出,因此众多高等院校对自然科学领域的产学合作投入也较大。相比之下,人文社科类的产学合作资金投入较少,合作内容缺乏针对性,教师的科研成果也难以转化。在项目合作时,也未通过法律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厘清,就使得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弱化。
(三)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略有不足
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众多高校的产学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在教学、实习、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开展的合作还远远不够,容易流于形式,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足。产学合作大多属于自发开展阶段,当地政府缺乏配套的监管体系及制度保障,较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二者之间的融合。
四、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模式的现实举措
(一)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1.積极搭建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激励政策。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企业的成长需要学校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壮大亦会反哺学校的发展。此外,面向全校遴选创咖运营团队,使其管理步入正轨,并且还依托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挂牌“达成—文都创客空间”,承办校“双创”教育实训课程,助力大学生“双创”活动的开展。但从总体来看,合作模式还偏于单一,校方应出台更多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打造各类校企合作活动品牌,来促进合作模式朝着更加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