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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通过,成为我国法律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进行了单独的阐述,是技术侦查法制发展的重要成果。自此,技术侦查获得了法律的强有力支持,相关法律程序也得到了较大的健全。但是,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相关法制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概念不清和适用情况不明等。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探讨技术侦查法制的完善策略至关重要。本文,笔者即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法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相关完善策略予以研究。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不足;完善
在侦查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技术侦查是十分重要的应用手段。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对技术侦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单独的阐述。于是,技术侦查获得了法律的强有力支持,相关法律程序也得到了较大的健全,是我国技术侦查法制建设的重大巨大进步。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种技术侦查相关法制规定方面仍然存在概念不清和适用情况不明等问题,导致实际操作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概念表述不明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作进行了单独的阐述,并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与技术侦查相关的一些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例如,在第149条中,涉及到技术侦查中的“措施种类”这一概念。但却只提到,要按照批准来选择具体的技术侦查措施,并确定相应的种类。并没有对什么使技术侦查的“措施种类”,以及其中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但是,现如今科学技术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技术手段不断的涌现出来,不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规定,很容易造成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相关技术手段均被一股脑的列入“措施种类”的范围之内,导致技术手段滥用现象的出现。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具体
技术侦查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在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大多涉及到的使各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对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适用范围划分的时候,利用的案件类型标准。即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来确定其具体的危害程度等。但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除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以外,很多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例如抢劫、杀人等在情况特殊的条件下,有时也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还有,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在具体适用条件方面,也不够严谨,流于宽松。例如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方面,规定较为主观,影响实际操作的效果。
(三)各种排置方式不合理
侦查工作涉及到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这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密切相关的三个概念。对于技术侦查来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于是,在技术侦查既定不清的时候,秘密侦查便不能被列入技术侦查措施之中。同时,将控制下交付置于技术侦查的规定之下也不合理。在发现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时候,控制下交付的应用,可以暂时不扣押,允许其通过。并以此来扩大侦查的范围,最终掌握整个犯罪过程,抓获所有犯罪分子。但控制下交付并不像其他一些侦查手段一样只依赖一种技术手段,而是一项综合性的行为,涉及到多种技术。因此,此时,各种技术手段便成为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工具。
(四)证据材料使用不科学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材料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也不够科学。其中第152条关于庭审质证的规定涉及到两个原则,一个是限缩质证原则,另一个是庭外核实程序。但这样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首先,一些情况下,利用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在质证的时候根本不需要庭外核实。庭外核实程序应该适用于那些利用秘密侦查等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另外,在阐述庭外审核和限缩质证的时候国语简单,不够详细。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对具体情况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的裁量权被扩大,于是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侵犯了被告人的质询权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完善策略
(一)明确技术侦查相关概念
在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的时候,首先要注意明确技术侦查相关概念,并正确描述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含义。通过具体列举的形式,将技术侦查涉及到的措施种类进行详细、清晰的列举,并对技术侦查的外延进行界定。其次,对节名进行合理的制定。通过分析第二部分可以发现,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三者之间处于一种平行的状态。所以,可以将第二章第八节的节名定为“技术侦查措施”,以提高实际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混乱使用的情况。
(二)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情况
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还需要积极的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在适用条件方面,因为现有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因此导致使用条件不明。所以,应将适用条件严格化。在适用范围方面,要制定出双重标准,按照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并坚持比例原则,保证所使用的侦查手段与案件的危害性等相适应。以保证适用范围更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三)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保证侦查效果,需要制定出完善的审批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制约机制。新《刑事诉讼法》中在审批方面的规定十分笼统,在实践操作中的实际约束力较弱。因此,首先要明确审批主体,将审批权赋予检察机关。其次,对于具体的审查内容,要按照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进行审查。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不足;完善
在侦查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技术侦查是十分重要的应用手段。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对技术侦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单独的阐述。于是,技术侦查获得了法律的强有力支持,相关法律程序也得到了较大的健全,是我国技术侦查法制建设的重大巨大进步。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种技术侦查相关法制规定方面仍然存在概念不清和适用情况不明等问题,导致实际操作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概念表述不明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作进行了单独的阐述,并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与技术侦查相关的一些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例如,在第149条中,涉及到技术侦查中的“措施种类”这一概念。但却只提到,要按照批准来选择具体的技术侦查措施,并确定相应的种类。并没有对什么使技术侦查的“措施种类”,以及其中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但是,现如今科学技术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技术手段不断的涌现出来,不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规定,很容易造成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相关技术手段均被一股脑的列入“措施种类”的范围之内,导致技术手段滥用现象的出现。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具体
技术侦查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在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大多涉及到的使各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对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适用范围划分的时候,利用的案件类型标准。即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来确定其具体的危害程度等。但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除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以外,很多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例如抢劫、杀人等在情况特殊的条件下,有时也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还有,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在具体适用条件方面,也不够严谨,流于宽松。例如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方面,规定较为主观,影响实际操作的效果。
(三)各种排置方式不合理
侦查工作涉及到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这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密切相关的三个概念。对于技术侦查来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于是,在技术侦查既定不清的时候,秘密侦查便不能被列入技术侦查措施之中。同时,将控制下交付置于技术侦查的规定之下也不合理。在发现非法或者可疑货物的时候,控制下交付的应用,可以暂时不扣押,允许其通过。并以此来扩大侦查的范围,最终掌握整个犯罪过程,抓获所有犯罪分子。但控制下交付并不像其他一些侦查手段一样只依赖一种技术手段,而是一项综合性的行为,涉及到多种技术。因此,此时,各种技术手段便成为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工具。
(四)证据材料使用不科学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材料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也不够科学。其中第152条关于庭审质证的规定涉及到两个原则,一个是限缩质证原则,另一个是庭外核实程序。但这样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首先,一些情况下,利用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在质证的时候根本不需要庭外核实。庭外核实程序应该适用于那些利用秘密侦查等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另外,在阐述庭外审核和限缩质证的时候国语简单,不够详细。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对具体情况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的裁量权被扩大,于是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侵犯了被告人的质询权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完善策略
(一)明确技术侦查相关概念
在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的时候,首先要注意明确技术侦查相关概念,并正确描述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含义。通过具体列举的形式,将技术侦查涉及到的措施种类进行详细、清晰的列举,并对技术侦查的外延进行界定。其次,对节名进行合理的制定。通过分析第二部分可以发现,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以及控制下交付三者之间处于一种平行的状态。所以,可以将第二章第八节的节名定为“技术侦查措施”,以提高实际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混乱使用的情况。
(二)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情况
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法制,还需要积极的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在适用条件方面,因为现有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因此导致使用条件不明。所以,应将适用条件严格化。在适用范围方面,要制定出双重标准,按照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并坚持比例原则,保证所使用的侦查手段与案件的危害性等相适应。以保证适用范围更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三)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保证侦查效果,需要制定出完善的审批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制约机制。新《刑事诉讼法》中在审批方面的规定十分笼统,在实践操作中的实际约束力较弱。因此,首先要明确审批主体,将审批权赋予检察机关。其次,对于具体的审查内容,要按照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