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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信息化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在银行领域依赖于网络技术形成电子银行、在线银行,使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存取款、投资等业务,虽然网络银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这一金融变革也为金融法率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分析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希望为有关人士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银行;金融法律;挑战
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经营成本低、突破空间限制、服务便捷化、服务创新化等优势,因此网络银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金融法律中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是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需依据的准绳,网络银行的发展作为银行业的重大转型,使得原有的金融法律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可见,探究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银行网络交易安全性挑战
网络银行所借助的是互联网技术,虽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是交易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用户、银行工作者发出相应的指令,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失误的情况,给用户带来损失,并且由于双方是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无法有效辨明身份,虽然现阶段可以通过设置密钥来判断用户身份,由于网络技术不具有安全性,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将用户银行账户内部的存款金额转移到自身账户,使用户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1]。除此之外,在使用系统软件时容易遭受病毒入侵,影响系统的工作效率,降低用户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度。而在金融法律中,在鉴定用户财产是否遭受损失时,需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等作为证明,但是不法分子在网络银行中窃取或修改用户的信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难以寻找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证据或者定位不法分子的位置,所以难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金融法律提出挑战。
2国家对银行监管挑战
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组织以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对国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领土内的事件活动、人、物可以实行管辖,但是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其并不占据实际空间,所以难以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管理,其业务完成手段需要借助于电讯技术、电磁技术、磁力技术等,在与国外进行网络银行业务办理时,国家在实行管辖权时,难以判断其到底属于那一国境,所以属地管辖权在网络银行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除此之外,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没有对营业机构进行设立,一些网络银行的网址在国外,但是其业务确是在国内经营,所以难以判断网络银行的管辖领域是否位于国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难以对网络银的经营内容、设立内容进行管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要注重金融法律的灵活性,在划分管辖权时,可以将服务器所处的地区为依据,综合分析网络使用者地区、物理空间彼此联系等因素进行管辖权的确定,例如,在判断网络银行是否归我国管辖时,可以查看网址中是否含有CN的字样。
3商业银行设立挑战
我国所制定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对公共吸收、发放存款以及结算业务的企业法律人进行设立,目前企业法人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后,还需要有财产、经费作为支持,并且要创立所属的机构、场所以及银行名称,另外应具有责任意识,可以独自承担遇到的民事问题,但是网络银行的设立并不需要设立营业场所,这一虚拟空间的特点使其与上述要求不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条例,所以当前为了确保网络银行的合规化,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放宽内部对网络银行设立的要求,允许网络银行在缺乏场所的支持下构建[2]。除此之外,我国金融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批准,在其符合金融法律的多种条件时才被允许设立,在符合条件后,中国人民銀行可以向其发放营业许可证明,之后商业银行可以持许可证进行登记以及营业执照领取等工作,但是网络银行的兴起,使得我国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在从事网络银行工作时,需要向具有受理权限的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及主管单位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可开展网络银行的经营业务,因此网络银行在设立过程中不仅要与我国法律要求相符,同时还要满足计算机管理的相关规定。
4传统票据法律制度的挑战
传统票据是指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制成特有形式可以用于支付的汇票、支票、本票等证券,这些票据在传统意义上是由书面制作的,而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票据的书面形式出现了重大的改变,逐渐向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票据等方式进行演变,我国法律已经将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设定为书面形式,但是对电子票据尚未认可,这是由于相较于传统票据,电子票据具有诸多的差异,电子票据难以操作许多传统的票据行为,法律效力较低[3]。例如,在出票这一环节中,需要有出票人的签字之后交给收款人,在出票过程中,出票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完成交付,但是在电子票据中难以进行票据的签字,无法将带有法律效益票据传给收款人。再比如,在背书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将记载相关事项的签章在票据背面进行黏贴,但是电子票据中并不包括实物,这就成为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重大难题,在这一难题没有解决之前,网络银行很难开展电子票据业务。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金融法律带来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银行网络交易安全性挑战、国家对银行监管挑战、商业银行设立挑战、传统票据法律制度挑战等方面,且这些挑战无法在短暂时间解决,所以我国需要在网络银行的发展实践中,不仅要将重心放在网络银行的高效性、便捷性上,同时还要注重网络银行在金融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断创新金融法律予以解决,从而实现网络银行可持续发展,使我国尽快进入到便捷化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慈斌.互联网金融视阈下网络银行业务发展思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21):78-79.
[2]许芷宁.浅谈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及金融风险[J].中外企业家,2019(19):57.
[3]田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银行经济管理策略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10):134-135.
[4]单新国,段凯.网络金融诈骗的法律防范与国际合作——以网上银行为视角[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02):139-142.
关键词:网络银行;金融法律;挑战
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经营成本低、突破空间限制、服务便捷化、服务创新化等优势,因此网络银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金融法律中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是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需依据的准绳,网络银行的发展作为银行业的重大转型,使得原有的金融法律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可见,探究网络银行对金融法律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银行网络交易安全性挑战
网络银行所借助的是互联网技术,虽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是交易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用户、银行工作者发出相应的指令,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失误的情况,给用户带来损失,并且由于双方是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无法有效辨明身份,虽然现阶段可以通过设置密钥来判断用户身份,由于网络技术不具有安全性,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将用户银行账户内部的存款金额转移到自身账户,使用户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1]。除此之外,在使用系统软件时容易遭受病毒入侵,影响系统的工作效率,降低用户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度。而在金融法律中,在鉴定用户财产是否遭受损失时,需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等作为证明,但是不法分子在网络银行中窃取或修改用户的信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难以寻找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证据或者定位不法分子的位置,所以难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金融法律提出挑战。
2国家对银行监管挑战
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组织以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对国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领土内的事件活动、人、物可以实行管辖,但是网络银行具有虚拟性,其并不占据实际空间,所以难以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管理,其业务完成手段需要借助于电讯技术、电磁技术、磁力技术等,在与国外进行网络银行业务办理时,国家在实行管辖权时,难以判断其到底属于那一国境,所以属地管辖权在网络银行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除此之外,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没有对营业机构进行设立,一些网络银行的网址在国外,但是其业务确是在国内经营,所以难以判断网络银行的管辖领域是否位于国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难以对网络银的经营内容、设立内容进行管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要注重金融法律的灵活性,在划分管辖权时,可以将服务器所处的地区为依据,综合分析网络使用者地区、物理空间彼此联系等因素进行管辖权的确定,例如,在判断网络银行是否归我国管辖时,可以查看网址中是否含有CN的字样。
3商业银行设立挑战
我国所制定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对公共吸收、发放存款以及结算业务的企业法律人进行设立,目前企业法人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后,还需要有财产、经费作为支持,并且要创立所属的机构、场所以及银行名称,另外应具有责任意识,可以独自承担遇到的民事问题,但是网络银行的设立并不需要设立营业场所,这一虚拟空间的特点使其与上述要求不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条例,所以当前为了确保网络银行的合规化,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放宽内部对网络银行设立的要求,允许网络银行在缺乏场所的支持下构建[2]。除此之外,我国金融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批准,在其符合金融法律的多种条件时才被允许设立,在符合条件后,中国人民銀行可以向其发放营业许可证明,之后商业银行可以持许可证进行登记以及营业执照领取等工作,但是网络银行的兴起,使得我国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在从事网络银行工作时,需要向具有受理权限的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及主管单位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可开展网络银行的经营业务,因此网络银行在设立过程中不仅要与我国法律要求相符,同时还要满足计算机管理的相关规定。
4传统票据法律制度的挑战
传统票据是指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制成特有形式可以用于支付的汇票、支票、本票等证券,这些票据在传统意义上是由书面制作的,而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票据的书面形式出现了重大的改变,逐渐向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票据等方式进行演变,我国法律已经将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设定为书面形式,但是对电子票据尚未认可,这是由于相较于传统票据,电子票据具有诸多的差异,电子票据难以操作许多传统的票据行为,法律效力较低[3]。例如,在出票这一环节中,需要有出票人的签字之后交给收款人,在出票过程中,出票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完成交付,但是在电子票据中难以进行票据的签字,无法将带有法律效益票据传给收款人。再比如,在背书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将记载相关事项的签章在票据背面进行黏贴,但是电子票据中并不包括实物,这就成为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重大难题,在这一难题没有解决之前,网络银行很难开展电子票据业务。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金融法律带来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银行网络交易安全性挑战、国家对银行监管挑战、商业银行设立挑战、传统票据法律制度挑战等方面,且这些挑战无法在短暂时间解决,所以我国需要在网络银行的发展实践中,不仅要将重心放在网络银行的高效性、便捷性上,同时还要注重网络银行在金融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断创新金融法律予以解决,从而实现网络银行可持续发展,使我国尽快进入到便捷化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慈斌.互联网金融视阈下网络银行业务发展思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21):78-79.
[2]许芷宁.浅谈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及金融风险[J].中外企业家,2019(19):57.
[3]田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银行经济管理策略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10):134-135.
[4]单新国,段凯.网络金融诈骗的法律防范与国际合作——以网上银行为视角[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02):13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