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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所占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成为了国家获取财富的重要因素,并且知识产权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人们也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在我国党的十九大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都多次强调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专业化,并彻底的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在本文中着重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作出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有着见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
早就在2007年的时候,我国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战略的提出是具有前瞻性的,因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增长的助推器,也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稳定的定心剂。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这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中心一环,知识产权要发展,中国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这个体系可以促进技术在市场中的推动作用,也能规范和简化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大大地减少交易成本。而这个价值评估的建立与完善也在各个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后的法律问题更需要研究与详述。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现状
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这个概念国内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与定义,从众多的话语中将其中普遍认同的内容总结出来不外乎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因人们智力创作所衍生的权利,也即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和支配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资金流失严重,这个时候国家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才会将知识产权加入到评估的内容之中,可见当时对于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视程度如此之低。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范围这是:(1)贸易中出现转让或者许可的情况;(2)当企业合并或者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表示用知识产权当做出资方式;(3)当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时候;(4)当事人用知识产权设定职权的;(5)侵权诉讼中涉及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评估,其核心不是在关于计算的方式以及计算方法上,虽然在国际上有许多的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的知识产权评估方式与方法,但是在现在的经济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应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表达出知识产权评估的核心并非计算。
在中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者是引进其他的知识产权时,通过对方的报价就能看出在交易的双方,尤其是国外的一方有着相当的优势,他们针对自己的技术或者是其他知识产权所报出的价也是非常高,也许这些报价可能大大高出标的物的价值。中国在为外国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时所收报的报价却又是很低。这个现象如今依旧存在着,不断提醒中国的经济社会,要注重知识产权评估的问题了。在知识产权评估之前首先要关注的是提供知识产权者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如果在主体上没有确认对方是否有权利瑕疵,一旦出现争议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力的行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仅如此,当事人还要审查此知识产权是否牵连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在一个过去时间的自然人想一个甚至多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许可看某项知识产权,那么这个自然人将在这次的知识产权转让中对当时受方所进行的评估出最后的价格,比起没有对其他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正的要低的多。所以通过严格的评估标准会让知识产权最后的评估结果以及之后应付的金额更加客观公正。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内容
(一)商标评估
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场景:当一方当事人在拍卖行中对一个商标花了大价钱——有可能是上亿的价格拍卖到一个商标,但是在拍卖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得到该商标的信息时发现此商标存在权利瑕疵,比如商标因为某些缘由已经被国家依法回收、该商标的注册也被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加之此商标并不满足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可以被保护的商标范围,如果是这样那当事人得到的这个商标将大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避免此事的频繁出现,当事人在获得商标的同时必须要对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否则一旦出现争议,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1883年法国巴黎人们所签订的巴黎公约中规定到在知识产权的商标在无争议期限届满之后,一般不能再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主张撤销的请求,当事人是恶意获得该注册商标的除外。而这个时间的期限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对该期限的规定为5年,也就是说在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注册已经满5年,那么这个商标跟没有注册满5年的商标相对比,其价值评估所得到的结果一般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也就向大家表明,在获得注册商标的同时要关注此商标的时间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度过了无争议期,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的意义。
在注册商标的问题,续展日期也是值得关注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的评估大多是以年平均超额收益值然后乘上专有权的有效年数,所以当事人不得不关注商标距离续展日的年份,这影响着商标价值的高低。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注册商标续展时有关部门如果依法从该注册商标中找到注册时合法但是在之后的续展期间存在一些非法的因素比如形状或者文字不符合规定,将有很大的可能对该注册商标不予续展。在之后的临近续展期限的商标转让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好关于去办理续展各项事宜,如果因为之后的续展办理出现了问题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应当就约定进行赔偿。这也说明了当注册商标接近续展期的时候,存在着风险于不确定性,所以当事人在注册商标时要注意续展日期的问题。
最后是驰名商标在商标评估中的法律问题,在許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和条约中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一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第二,如果驰名商标在某个国家还没有注册,这时如果有人抢先一步注册驰名商标,它可以把抢先者从注册簿中排除;第三,如果是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的商标与其近似的可能性大,认定被告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其所标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可能性也大。而且在许多的国家,尽管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已经用在非类似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依然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商誉评估
商誉是指一家企业在社会同等条件下,可以得到的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而在更加广义的概念中也会把商标和商号一起算在里面,這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到对方的商业信誉,也会关注有关的商标或者商号。不仅如此,商誉还容纳了一些已经形成固定的销售渠道,这样的商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商业秘密有所联系;在商品或者服务所对应的或者拥有的识别性营业场所,或者是电话、电子邮箱;或者是针对期研究与开发的过程中其中主要人员的声誉情况,这样的商誉针对的是一些依赖于科技的企业。就像是大家一听到苹果公司的iphone,所想到的应该是其后方科技团队所拥有的科技,真是由于对于科技的信任所以才对iphone的质量与品质信任,如果苹果公司的科研团队一旦换人或者出现减员情况,就有可能致使消费者对其商誉的信任下降。
(三)专利评估
在知识产权中,公众所认知较为普遍的就是专利了。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评估也存在一些问题,就如专利权人不小心将别人的知识产权用于转让,这既不容易被自己注意,也不容易被受访注意,主要是因为一些专利权中的从属性问题。
因为专利权的可转让与可许可的性质,也让专利权有了价值评估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因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签订合同的时候,受让方或者是被许可方一定要关注这个专利的存在是一个已经申请过的专利还是已获得的专利;这个专利属于何种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因为不同的专利效力也不同,所以不可同等对待;所涉及的专利是否是直接来自于第一专利许可人的,分清主体可以让受让方指定此专利不可能无法独立许可给第三人,因为之后的权利将受制于第一专利权利人所授予的权利;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已经按时的缴纳了各种有关专利所需缴纳的费用并且是否因此有过不良记录,如果在此不仔细审查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专利被有关部门撤销。
(四)版权评估
因为版权在知识产权中有其特殊性,所以在版权评估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区别于以上的知识产权评估。在此本文要提出以下几项需要关注的问:第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或者有关的版权人是否是演绎作品的版权人;第二在相关的作品中要仔细审查是否有违反规定的内容,比如抄袭、未经许可就翻译、改编的;第三相关的作品保护期是否将要到达或者已经超过。
因为其版权的特殊性,所以版权的评估往往不需要使用所谓的“评估公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意思自治的效力,多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注重“法权”专有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贸易,1998(11):33-36.
[2]王翊民.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D].苏州大学,2010.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
早就在2007年的时候,我国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战略的提出是具有前瞻性的,因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增长的助推器,也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稳定的定心剂。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这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中心一环,知识产权要发展,中国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这个体系可以促进技术在市场中的推动作用,也能规范和简化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大大地减少交易成本。而这个价值评估的建立与完善也在各个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后的法律问题更需要研究与详述。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现状
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这个概念国内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与定义,从众多的话语中将其中普遍认同的内容总结出来不外乎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因人们智力创作所衍生的权利,也即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和支配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资金流失严重,这个时候国家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才会将知识产权加入到评估的内容之中,可见当时对于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视程度如此之低。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范围这是:(1)贸易中出现转让或者许可的情况;(2)当企业合并或者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表示用知识产权当做出资方式;(3)当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时候;(4)当事人用知识产权设定职权的;(5)侵权诉讼中涉及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评估,其核心不是在关于计算的方式以及计算方法上,虽然在国际上有许多的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的知识产权评估方式与方法,但是在现在的经济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应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表达出知识产权评估的核心并非计算。
在中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者是引进其他的知识产权时,通过对方的报价就能看出在交易的双方,尤其是国外的一方有着相当的优势,他们针对自己的技术或者是其他知识产权所报出的价也是非常高,也许这些报价可能大大高出标的物的价值。中国在为外国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时所收报的报价却又是很低。这个现象如今依旧存在着,不断提醒中国的经济社会,要注重知识产权评估的问题了。在知识产权评估之前首先要关注的是提供知识产权者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如果在主体上没有确认对方是否有权利瑕疵,一旦出现争议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力的行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仅如此,当事人还要审查此知识产权是否牵连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在一个过去时间的自然人想一个甚至多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许可看某项知识产权,那么这个自然人将在这次的知识产权转让中对当时受方所进行的评估出最后的价格,比起没有对其他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正的要低的多。所以通过严格的评估标准会让知识产权最后的评估结果以及之后应付的金额更加客观公正。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内容
(一)商标评估
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场景:当一方当事人在拍卖行中对一个商标花了大价钱——有可能是上亿的价格拍卖到一个商标,但是在拍卖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得到该商标的信息时发现此商标存在权利瑕疵,比如商标因为某些缘由已经被国家依法回收、该商标的注册也被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加之此商标并不满足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可以被保护的商标范围,如果是这样那当事人得到的这个商标将大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避免此事的频繁出现,当事人在获得商标的同时必须要对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否则一旦出现争议,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1883年法国巴黎人们所签订的巴黎公约中规定到在知识产权的商标在无争议期限届满之后,一般不能再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主张撤销的请求,当事人是恶意获得该注册商标的除外。而这个时间的期限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对该期限的规定为5年,也就是说在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注册已经满5年,那么这个商标跟没有注册满5年的商标相对比,其价值评估所得到的结果一般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也就向大家表明,在获得注册商标的同时要关注此商标的时间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度过了无争议期,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的意义。
在注册商标的问题,续展日期也是值得关注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的评估大多是以年平均超额收益值然后乘上专有权的有效年数,所以当事人不得不关注商标距离续展日的年份,这影响着商标价值的高低。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注册商标续展时有关部门如果依法从该注册商标中找到注册时合法但是在之后的续展期间存在一些非法的因素比如形状或者文字不符合规定,将有很大的可能对该注册商标不予续展。在之后的临近续展期限的商标转让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好关于去办理续展各项事宜,如果因为之后的续展办理出现了问题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应当就约定进行赔偿。这也说明了当注册商标接近续展期的时候,存在着风险于不确定性,所以当事人在注册商标时要注意续展日期的问题。
最后是驰名商标在商标评估中的法律问题,在許多的国际经济组织和条约中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一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第二,如果驰名商标在某个国家还没有注册,这时如果有人抢先一步注册驰名商标,它可以把抢先者从注册簿中排除;第三,如果是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的商标与其近似的可能性大,认定被告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其所标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可能性也大。而且在许多的国家,尽管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已经用在非类似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依然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商誉评估
商誉是指一家企业在社会同等条件下,可以得到的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而在更加广义的概念中也会把商标和商号一起算在里面,這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到对方的商业信誉,也会关注有关的商标或者商号。不仅如此,商誉还容纳了一些已经形成固定的销售渠道,这样的商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商业秘密有所联系;在商品或者服务所对应的或者拥有的识别性营业场所,或者是电话、电子邮箱;或者是针对期研究与开发的过程中其中主要人员的声誉情况,这样的商誉针对的是一些依赖于科技的企业。就像是大家一听到苹果公司的iphone,所想到的应该是其后方科技团队所拥有的科技,真是由于对于科技的信任所以才对iphone的质量与品质信任,如果苹果公司的科研团队一旦换人或者出现减员情况,就有可能致使消费者对其商誉的信任下降。
(三)专利评估
在知识产权中,公众所认知较为普遍的就是专利了。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评估也存在一些问题,就如专利权人不小心将别人的知识产权用于转让,这既不容易被自己注意,也不容易被受访注意,主要是因为一些专利权中的从属性问题。
因为专利权的可转让与可许可的性质,也让专利权有了价值评估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因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签订合同的时候,受让方或者是被许可方一定要关注这个专利的存在是一个已经申请过的专利还是已获得的专利;这个专利属于何种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因为不同的专利效力也不同,所以不可同等对待;所涉及的专利是否是直接来自于第一专利许可人的,分清主体可以让受让方指定此专利不可能无法独立许可给第三人,因为之后的权利将受制于第一专利权利人所授予的权利;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已经按时的缴纳了各种有关专利所需缴纳的费用并且是否因此有过不良记录,如果在此不仔细审查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专利被有关部门撤销。
(四)版权评估
因为版权在知识产权中有其特殊性,所以在版权评估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区别于以上的知识产权评估。在此本文要提出以下几项需要关注的问:第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或者有关的版权人是否是演绎作品的版权人;第二在相关的作品中要仔细审查是否有违反规定的内容,比如抄袭、未经许可就翻译、改编的;第三相关的作品保护期是否将要到达或者已经超过。
因为其版权的特殊性,所以版权的评估往往不需要使用所谓的“评估公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意思自治的效力,多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注重“法权”专有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贸易,1998(11):33-36.
[2]王翊民.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D].苏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