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其他垄断协议一样,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分析也须经过两个步骤: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上,不能只看其对品牌内部竞争所产生的纵向限制,还需证明这种纵向限制有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的可能性;在豁免条件的考察上,需关注其能否产生"激励零售商提供售前服务、促销服务"的效率。我国已有的纵向价格限制案件的处理中,往往直接将其纵向效果作为认定垄断协议的依据,因而未能为其处理结果提供正确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