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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