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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年代学;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不断发现,学者们对此地区青铜文化的研究愈加深入。对器物年代的判定是青铜器研究的基础,对此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断代理论与方法,或是以器形、纹饰等信息为主要研究依据,或是强调伴出陶瓷器和地层的作用,还有的以兵器、车马器为主要研究依据。因为各位学者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各异,所以在对青铜器年代的断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对诸位学者的断代理论与方法进行了梳理,希望随着考古学资料的丰富和研究方法的改进,在总结铜器特点的基础之上,建立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较可靠的年代序列。
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出土,以安徽屯溪所处的山间盆地最为集中。除屯溪外,其他青铜器大致出自三个区域。一个是江苏省南部宁镇平原地区,出土铜器的主要地点包括仪征、丹徒、丹阳、武进、无锡、溧水、溧阳、高淳、南京、天长,以及太湖沿岸的长兴等 。这一区域出土的铜器也比较集中。第二个区域是安徽境内的长江南岸,出土铜器的主要地点有繁昌、青阳等。第三个区域为淮河以南的平原地区,出土铜器的地点有固姑、寿县和肥西等。
由于时间与空间造成的差异,长江下游地区出土的青铜器与中原地区并不能单纯地使用比照研究的方法,因此很多学者都对于如何判定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年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因为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各不相同,所以在最终得出的判定结论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对有关理论和方法进行梳理,略加比较,尝试找出问题所在。
一、以器形、纹饰等信息为主要研究依据
由于长江下游地区出土青铜器的文化面貌各异,因此在研究之前对其进行分类是很必要的。如朱凤瀚先生从形制与纹饰上观察,将宁镇地区出土的青铜器划分成三类:A类,与西周中原、关中地区的铜器形制、纹饰近似,但有部分地方特征;B类,在形制和纹饰上非常独特,有明显地方特征;C类,则是与中原地区的器物形制、纹饰均相同。这三类被朱先生归纳为融合型、地方型和中原型[1]。邹厚本先生将这三类称为中原型、地方化的中原型和地方型[2]。马承源先生将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器分为西周文化型、仿西周型、基本上的土著型和土著型四类[3]。可以看出,除去细节上的不同,这些学者的分类原则基本一致。但是在断代研究的具体运用上,各家的观点开始产生分歧。
朱凤瀚先生认为,融合型器物的形制与同时代的关中、中原地区青铜器相近似,故可借中原铜器标尺大致了解墓葬年代的上下限,进而推断同出的、可能墓葬年代接近的地方型器物的年代[1]。刘兴先生则将融合型铜器中的非地方性因素与中原及其他地区铜器进行对比,以该因素出现最晚的年代作为该类器的年代上限[4]。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比较笼统,且没有考虑两个地区器物可能发展得不同步,故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张长寿先生利用中原铜器为标尺,依据青铜器的器类及组合关系来划定相对年代。他以安徽屯溪M1和M3为例,屯溪M1出土的父乙尊属于西周早期,且没有同出觚、爵、匜等器类,所以判定屯溪M1的年代上限为西周早期;而屯溪M3的公卣和盉属于西周中期,所以屯溪M3的年代上限是西周中期;同时屯溪两墓中都没有出盨、簠、豆、匜等器,故其年代应当不晚于西周晚期,M1早于M3[5]。通过比较,屯溪M1与M3的器物组合形式与西周时期周人贵族墓中随葬礼器的制度相吻合。朱凤瀚先生认为这种吻合非偶然,应该说本地区此类较大型土墩墓的墓主人在随葬青铜容器方面已礼器化、制度化。所以笔者认为张长寿先生以此为例是比较适合的,但是适用性和普遍性有待商榷。
肖梦龙先生曾提出对吴越地区青铜器断代的三条标准:A.参照同时期的中原标准器;B.共存伴出的地方陶瓷器做辅助;C.参考一些成序列发展的典型器物的演变规律[6]。在前人的基础上,施劲松和郑小炉两位学者的观点则更加成熟和具体。施劲松认为,对于界定融合型与地方型铜器的地方性特点很难作定量分析,因此将两型合为一型,在具体研究中具体分析。他的断代方法是:首先運用中原铜器标尺来推断中原型铜器的年代;其次根据铜器的组合和总体风格,结合墓葬共出的陶器,来判断包含中原因素的地方型铜器的年代,其中那些可能起源于当地的铜器,其年代不应晚于中原的同类器;最后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地方型铜器,只能参考中原的铜器标准来划定大致的年代范围[7]。郑小炉对南方地区青铜器断代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专门探讨,基本思路与施劲松的大体一致,并提出了如何判断一组共存青铜器年代的方法:若组内各铜器年代跨度较小,该组青铜器的年代也就是各件铜器的年代,如安徽繁昌汤家山出土的铜器可判明年代的基本都在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之间;若组内铜器年代有一定的时间跨度,那么铜器组的年代只能以组内时代最晚的铜器作为年代下限,如江苏丹徒大港烟墩山M1中出土的宜侯簋年代多定为西周康昭之时,而同出的铜盘的年代显然可以晚到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8]。
可以看出,以上学者主要依据墓葬中中原型铜器的年代来推断其共存的融合型和地方型铜器的年代。在这种方法中,由于对中原地区的铜器和中原型铜器的认识存在着差别,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看法:1.二者基本同时;2.滞后于中原地区;3.部分器物存在从中原到地方再到中原的文化传播过程。笔者认为,产生这些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学者们对于文化滞后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李伯谦先生提出文化滞后,指的是“某些文化因素从传播主体出发,经中间地区传播到受体,不仅文化特征会发生某些变化,而且时空上会发生位移,时间上也将经历一个过程”[9]。也就是说,文化滞后现象发生的前提是器物之间必须符合传播主体、传播中介与传播受体的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在将文化滞后理论应用到长江下游青铜器断代时,须根据铜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概括讲,滞后理论只对那些既与中原铜器具有联系,同时又不是起源于当地或只在地方出现的地方性器物才可能有效。若再做进一步分析,从中原型和地方型铜器的共出关系中,也能看出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接受中原影响是很快的。如安徽屯溪土墩墓中,中原型和地方型的尊、卣共出,其中中原型的父乙尊和公卣分别属西周早、中期,而从地层分析,墓葬的年代不晚于西周中期,所以共出的地方型尊、卣的时代也不会晚于西周中期。文化传播中产生的时间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目前青铜器分期中的每一期都有很长的时间跨度,相比之下这一时间差就显得并不是特别明显。所以即使符合文化滞后理论,也不能简单地将铜器的时间往后推一个或几个时段。 二、强调伴出陶瓷器和地层的作用
葬俗葬制的不同也是地域差异的重要表现之一。土墩墓作为古代江南地区的一种特殊的葬式,主要散布在江苏南部宁镇地区及与其邻近的皖南地区及浙皖交界区。一个土墩内往往不止一座墓,各墓互有叠压、打破关系。随葬品多为陶器(包括几何印陶)、原始瓷器,少数墓也随葬有青铜器及玉器。目前长江下游地区出土较完整青铜器组合的墓葬基本都是土墩墓,所以对土墩墓的研究(主要是其地层关系和伴出陶瓷器)必然会对青铜器断代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
经发掘的土墩墓一般只有封土堆积层而没有其他地层关系,墓葬本身也缺少可以直接断代的依据,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利用土墩墓的叠压、打破关系来确定墓葬的相对年代,归纳出不同时期墓葬的特点,然后再以此为标准进行分期[7]。施劲松这一方法已为大部分学者接受和采用。
早前的一些研究常把土墩墓中的青铜器同中原铜器进行比较并确定年代,进而以青铜器的年代来判断土墩墓与同出其他器物的年代。如邹厚本先生利用墓葬之间的叠压、打破关系加上器物自身的对比,将江苏南部土墩墓分为前后五期,但在讨论每期的绝对年代时却以同出的青铜器为标准。例如在讨论第一期墓葬年代时,他以溧水乌山Ml 、M2为代表,墓中所出方鼎、提梁卣、竖耳垂腹柱足鼎,均是中原地区西周早期常见的形制,可以作为墓葬断代的标准,考虑到中原型铜器在江苏南部出现的时间有可能略晚,故将一期墓的年代推定为西周前期[10]。笔者发现,许多土墩墓的发掘简报也以是否出土铜器作为判断墓葬早晚的主要依据。但是前文已经讨论过,土墩墓中时代特征明显的多为中原型青铜器,它们可能由中原直接传来,但传播期间有无时间差决定了它们的时代是否与墓葬同步。而且这种断代方法可能会陷入以A证B,再以B证A的循环论证怪圈。因此,研究土墩墓和墓中青铜器,“应首先利用土墩墓的地层关系和本地制作且时代特征明显的随葬陶瓷器对土墩墓进行分期,确认各期墓葬的特点和年代,然后再将墓葬年代作为青铜器的年代下限来研究青铜器”[7]。
除了地层关系以外,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累积,当地陶瓷器的发展演变序列逐渐建立,学者们开始意识到时代特征明显的陶瓷器在青铜器断代研究中的作用。李学勤先生较早提出陶器数量多,又是易消耗的物品,其时代特征很明显,因此解决青铜器断代分歧或许可以参考当地陶器的发展序列[11]。刘建国也认为与青铜器共同伴出的陶瓷器对江南地区青铜器年代的确定起着不可忽视的对照及校正作用[12]。
有学者在断代过程中开始使用南北方都有发现的原始瓷器作为交叉断代的材料,如刘兴、吴大林在探讨镇江地区土墩墓墓葬时代时,除了分析与中原地区具有可比性的青铜器,发现在第一类墓葬中与铜器共出的原始瓷豆在中原地区的西周墓中也经常发现,因此将这一类墓葬的年代定在西周时期[13]。杨楠在推定江南土墩墓早期遗存的绝对年代时,也以土墩墓中相同或相似的印纹硬陶和原始瓷豆与中原地区年代较为明确的商周文化遗存的对比作为断代的依据[14]。郑小炉在对屯溪M1 、M3 的年代进行推断时,同时利用了原始瓷尊(瓿)、豆、瓮[8]。从考古资料和实际效果来看,原始瓷豆的确是目前最具分期意义的器物之一,其他器物如尊、瓮等暂时没有明确的演变规律可循,所以在利用原始瓷器对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进行交叉断代时,应主要依据原始瓷豆,而其他的器类暂时只能作为参考[15]。
三、以兵器、车马器为主要研究依据
长江下游地区军事发达,青铜兵器出土数量较多且制作精良,许多学者对其做过专门研究。马承源先生首先提出将青铜兵器作为判断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群年代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土墩墓出土青铜器的细致的分析,马先生提出屯溪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剑是中原地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最为盛行的样式,以此作為断代依据,将屯溪土墩墓群的年代定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阶段[3]。李国梁先生遵循了马承源先生的方法,以青铜兵器为切入点,根据屯溪墓中出土的青铜兵器判定屯溪8座土墩墓的时代不早于春秋中期[16]。郎剑锋在判断仪征破山口铜器组年代时,也从青铜戈入手,他认为这种长胡三穿的戈与山东海阳郭城镇出土的铜戈形制极为相似,年代也应大致相同,故将墓葬时代定为春秋中期[15]。
但是青铜兵器断代法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和修正。张长寿先生指出,青铜剑并不起源于中原地区,也非商周文化的传统,是以中原地区同类青铜剑的年代与吴越地区青铜剑并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屯溪土墩墓群的青铜剑与吴、越两国春秋晚期的青铜剑相比,工艺简单,形制粗糙,具有明显的原始性,故将屯溪土墩墓群定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是不合适的[5]。郑小炉也认为,圆首有格剑起源于南方,不能以中原的年代标尺进行断代,更不能认为它的年代一定晚于中原地区的同类器[17]。冯峰通过仔细排比双箍铜剑双箍的相对位置发现,剑茎双箍在其演变过程中存在向剑茎中部聚拢的趋势,越晚距离越近。按照此特征,屯溪土墩墓群中年代最晚的M8、M7不晚于春秋中、晚期之际,因此,他将屯溪土墩墓群的年代推定为春秋早、中期[18]。总的来说,以上学者认为利用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兵器作为判定青铜器群的年代依据是存在相当多问题的,特别是青铜短剑,由于特殊的发展脉络,不适于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
在宁镇地区,较早时期的墓葬中已发现几批车马器。《史记·吴太伯世家》记载,吴王寿梦二年(前584),楚之亡大夫申公巫臣使吴,教吴用兵乘车,郑小炉据此认为车马器在此地区的出现意味着这些遗址年代较晚,以丹徒烟墩山M1为例,该墓出车马器,所以该墓年代不早于春秋晚期。但是郑小炉通过分析吴越地区已出土的所有车马器,指出烟墩山M1的车马器和已断定为春秋后期的丹徒北山顶墓、镇江谏壁王家山墓等出土的车马器在形式上有明显区别,从形式排比上可以看出,烟墩山M1墓中的车马器应该是吴越地区时代最早的。他又从中原地区找出和烟墩山M1形式相近的车马器,通过比较推定烟墩山M1的车马器可早至西周晚期[17]。对于《史记》的记载,他认为古代在贵族生活中使用马车和作战使用马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青铜兵器和车马器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是不可行的。区别于遵循礼制、发展较规律的容器,兵器形制的演变十分复杂,往往区域性特点比较突出,不适宜作为标准器。另外由于长江下游地区出土的车马器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理论,争议较大,也不适合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
四、结 语
学者们对于长江下游青铜器的断代研究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由研究对象的自身特点决定的。长江下游青铜器出土数量较少,且分布零散,出土较完整组合青铜器的墓葬屈指可数,许多铜器出自窖藏,或没有地层关系,或缺乏共出的陶瓷器或其他共存物;青铜器本身大多不带铭文,铜器自身缺乏可以用于断代的确凿依据;很多青铜器又有较强的地方性,通常也不能直接套用中原青铜器的发展序列。所有这些特点都导致了断代研究的困难。
目前学界对于不能单纯地套用中原青铜器的发展序列来研究地区性青铜器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是不可否认中原铜器的年代标尺始终是研究其他地区青铜器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缺乏地层关系和共出遗物的青铜器而言。但借助中原铜器的年代标尺进行对比分析的不同侧重点却导致了不同结论的产生。有的研究着眼于铜器的器形、纹饰、组合等总体特征的比较,从而获得对铜器年代的认识。有的研究则是着重以长江流域常见的一类器物,如兵器、车马器等,通过一类器物或一种器形的年代来推断整组铜器的年代。
由于区域文化的特点,长江下游地区墓中共出的陶瓷器确实也是判断青铜器年代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陶瓷器发展演变序列只能为青铜器断代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年代,明确早晚关系,而绝对年代的获得则需要更加充足的证据。
综上,笔者认为利用地层关系的早晚,及与铜器伴出陶瓷器的发展线索,建立起相对的文化发展顺序,并借助中原青铜器发展标尺来推断出土单位的具体年代,再参考14C等现代科技的年代测定手段来确定绝对年代,则有可能建立起一个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较可靠的年代序列。
[1]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2]邹厚本.宁镇区出土周代青铜容器的初步认识[G]// 中国考古学会.中国考古学会第四次年会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3]马承源.长江下游土墩墓出土青铜器的研究[M]// 上海博物馆.上海博物馆集刊:第四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刘兴.吴文化青铜器初探[C]// 江苏省考古学会.1980年江苏省博物馆学会、考古学会成立大会学术论文集:第二册. 南京:江苏省考古学会,1980.
[5]张长寿.论屯溪出土的青铜器[G]// 马承源.吴越地区青铜器研究论文集.香港:两木出版社,1997.
[6]肖梦龙.试论吴越青铜器的断代分期问题[G]// 马承源.吴越地区青铜器研究论文集. 香港:两木出版社,1997.
[7]施劲松.长江流域青铜器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8]郑小炉.吴越和百越地区周代青铜器研究[D].吉林大学,2004.
[9]李伯谦.从三星堆青铜器年代的不同认识谈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文化滞后”理论 [G]//四川考古研究所.四川考古论文集.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10]邹厚本.江苏南部土墩墓[M]//文物编辑委员会.文物资料丛刊:6.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
[11]李学勤. 非中原地區青铜器研究的几个问题[J]. 东南文化,1988(5).
[12]刘建国. 论江南周代青铜文化[J]. 东南文化,1994(3).
[13]刘兴,吴大林.谈谈镇江地区土墩墓的分期[M]//文物编辑委员会.文物资料丛刊:6.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
[14]杨楠.江南土墩遗存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8.
[15]郎剑锋. 吴越地区出土商周青铜器研究[D].山东大学,2012.
[16]李国梁.从青铜兵器看屯溪八墓的年代[G]// 马承源.吴越地区青铜器研究论文集.香港:两木出版社,1997.
[17]郑小炉. 南方青铜器断代的理论与实践[J]. 考古,2007(9).
[18]冯峰. 郧县乔家院春秋墓初识[J]. 南方文物,2009(4).
【摘 要】近年来,随着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不断发现,学者们对此地区青铜文化的研究愈加深入。对器物年代的判定是青铜器研究的基础,对此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断代理论与方法,或是以器形、纹饰等信息为主要研究依据,或是强调伴出陶瓷器和地层的作用,还有的以兵器、车马器为主要研究依据。因为各位学者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各异,所以在对青铜器年代的断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对诸位学者的断代理论与方法进行了梳理,希望随着考古学资料的丰富和研究方法的改进,在总结铜器特点的基础之上,建立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较可靠的年代序列。
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出土,以安徽屯溪所处的山间盆地最为集中。除屯溪外,其他青铜器大致出自三个区域。一个是江苏省南部宁镇平原地区,出土铜器的主要地点包括仪征、丹徒、丹阳、武进、无锡、溧水、溧阳、高淳、南京、天长,以及太湖沿岸的长兴等 。这一区域出土的铜器也比较集中。第二个区域是安徽境内的长江南岸,出土铜器的主要地点有繁昌、青阳等。第三个区域为淮河以南的平原地区,出土铜器的地点有固姑、寿县和肥西等。
由于时间与空间造成的差异,长江下游地区出土的青铜器与中原地区并不能单纯地使用比照研究的方法,因此很多学者都对于如何判定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年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因为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各不相同,所以在最终得出的判定结论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对有关理论和方法进行梳理,略加比较,尝试找出问题所在。
一、以器形、纹饰等信息为主要研究依据
由于长江下游地区出土青铜器的文化面貌各异,因此在研究之前对其进行分类是很必要的。如朱凤瀚先生从形制与纹饰上观察,将宁镇地区出土的青铜器划分成三类:A类,与西周中原、关中地区的铜器形制、纹饰近似,但有部分地方特征;B类,在形制和纹饰上非常独特,有明显地方特征;C类,则是与中原地区的器物形制、纹饰均相同。这三类被朱先生归纳为融合型、地方型和中原型[1]。邹厚本先生将这三类称为中原型、地方化的中原型和地方型[2]。马承源先生将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器分为西周文化型、仿西周型、基本上的土著型和土著型四类[3]。可以看出,除去细节上的不同,这些学者的分类原则基本一致。但是在断代研究的具体运用上,各家的观点开始产生分歧。
朱凤瀚先生认为,融合型器物的形制与同时代的关中、中原地区青铜器相近似,故可借中原铜器标尺大致了解墓葬年代的上下限,进而推断同出的、可能墓葬年代接近的地方型器物的年代[1]。刘兴先生则将融合型铜器中的非地方性因素与中原及其他地区铜器进行对比,以该因素出现最晚的年代作为该类器的年代上限[4]。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比较笼统,且没有考虑两个地区器物可能发展得不同步,故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张长寿先生利用中原铜器为标尺,依据青铜器的器类及组合关系来划定相对年代。他以安徽屯溪M1和M3为例,屯溪M1出土的父乙尊属于西周早期,且没有同出觚、爵、匜等器类,所以判定屯溪M1的年代上限为西周早期;而屯溪M3的公卣和盉属于西周中期,所以屯溪M3的年代上限是西周中期;同时屯溪两墓中都没有出盨、簠、豆、匜等器,故其年代应当不晚于西周晚期,M1早于M3[5]。通过比较,屯溪M1与M3的器物组合形式与西周时期周人贵族墓中随葬礼器的制度相吻合。朱凤瀚先生认为这种吻合非偶然,应该说本地区此类较大型土墩墓的墓主人在随葬青铜容器方面已礼器化、制度化。所以笔者认为张长寿先生以此为例是比较适合的,但是适用性和普遍性有待商榷。
肖梦龙先生曾提出对吴越地区青铜器断代的三条标准:A.参照同时期的中原标准器;B.共存伴出的地方陶瓷器做辅助;C.参考一些成序列发展的典型器物的演变规律[6]。在前人的基础上,施劲松和郑小炉两位学者的观点则更加成熟和具体。施劲松认为,对于界定融合型与地方型铜器的地方性特点很难作定量分析,因此将两型合为一型,在具体研究中具体分析。他的断代方法是:首先運用中原铜器标尺来推断中原型铜器的年代;其次根据铜器的组合和总体风格,结合墓葬共出的陶器,来判断包含中原因素的地方型铜器的年代,其中那些可能起源于当地的铜器,其年代不应晚于中原的同类器;最后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地方型铜器,只能参考中原的铜器标准来划定大致的年代范围[7]。郑小炉对南方地区青铜器断代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专门探讨,基本思路与施劲松的大体一致,并提出了如何判断一组共存青铜器年代的方法:若组内各铜器年代跨度较小,该组青铜器的年代也就是各件铜器的年代,如安徽繁昌汤家山出土的铜器可判明年代的基本都在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之间;若组内铜器年代有一定的时间跨度,那么铜器组的年代只能以组内时代最晚的铜器作为年代下限,如江苏丹徒大港烟墩山M1中出土的宜侯簋年代多定为西周康昭之时,而同出的铜盘的年代显然可以晚到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8]。
可以看出,以上学者主要依据墓葬中中原型铜器的年代来推断其共存的融合型和地方型铜器的年代。在这种方法中,由于对中原地区的铜器和中原型铜器的认识存在着差别,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看法:1.二者基本同时;2.滞后于中原地区;3.部分器物存在从中原到地方再到中原的文化传播过程。笔者认为,产生这些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学者们对于文化滞后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李伯谦先生提出文化滞后,指的是“某些文化因素从传播主体出发,经中间地区传播到受体,不仅文化特征会发生某些变化,而且时空上会发生位移,时间上也将经历一个过程”[9]。也就是说,文化滞后现象发生的前提是器物之间必须符合传播主体、传播中介与传播受体的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在将文化滞后理论应用到长江下游青铜器断代时,须根据铜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概括讲,滞后理论只对那些既与中原铜器具有联系,同时又不是起源于当地或只在地方出现的地方性器物才可能有效。若再做进一步分析,从中原型和地方型铜器的共出关系中,也能看出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接受中原影响是很快的。如安徽屯溪土墩墓中,中原型和地方型的尊、卣共出,其中中原型的父乙尊和公卣分别属西周早、中期,而从地层分析,墓葬的年代不晚于西周中期,所以共出的地方型尊、卣的时代也不会晚于西周中期。文化传播中产生的时间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目前青铜器分期中的每一期都有很长的时间跨度,相比之下这一时间差就显得并不是特别明显。所以即使符合文化滞后理论,也不能简单地将铜器的时间往后推一个或几个时段。 二、强调伴出陶瓷器和地层的作用
葬俗葬制的不同也是地域差异的重要表现之一。土墩墓作为古代江南地区的一种特殊的葬式,主要散布在江苏南部宁镇地区及与其邻近的皖南地区及浙皖交界区。一个土墩内往往不止一座墓,各墓互有叠压、打破关系。随葬品多为陶器(包括几何印陶)、原始瓷器,少数墓也随葬有青铜器及玉器。目前长江下游地区出土较完整青铜器组合的墓葬基本都是土墩墓,所以对土墩墓的研究(主要是其地层关系和伴出陶瓷器)必然会对青铜器断代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
经发掘的土墩墓一般只有封土堆积层而没有其他地层关系,墓葬本身也缺少可以直接断代的依据,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利用土墩墓的叠压、打破关系来确定墓葬的相对年代,归纳出不同时期墓葬的特点,然后再以此为标准进行分期[7]。施劲松这一方法已为大部分学者接受和采用。
早前的一些研究常把土墩墓中的青铜器同中原铜器进行比较并确定年代,进而以青铜器的年代来判断土墩墓与同出其他器物的年代。如邹厚本先生利用墓葬之间的叠压、打破关系加上器物自身的对比,将江苏南部土墩墓分为前后五期,但在讨论每期的绝对年代时却以同出的青铜器为标准。例如在讨论第一期墓葬年代时,他以溧水乌山Ml 、M2为代表,墓中所出方鼎、提梁卣、竖耳垂腹柱足鼎,均是中原地区西周早期常见的形制,可以作为墓葬断代的标准,考虑到中原型铜器在江苏南部出现的时间有可能略晚,故将一期墓的年代推定为西周前期[10]。笔者发现,许多土墩墓的发掘简报也以是否出土铜器作为判断墓葬早晚的主要依据。但是前文已经讨论过,土墩墓中时代特征明显的多为中原型青铜器,它们可能由中原直接传来,但传播期间有无时间差决定了它们的时代是否与墓葬同步。而且这种断代方法可能会陷入以A证B,再以B证A的循环论证怪圈。因此,研究土墩墓和墓中青铜器,“应首先利用土墩墓的地层关系和本地制作且时代特征明显的随葬陶瓷器对土墩墓进行分期,确认各期墓葬的特点和年代,然后再将墓葬年代作为青铜器的年代下限来研究青铜器”[7]。
除了地层关系以外,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累积,当地陶瓷器的发展演变序列逐渐建立,学者们开始意识到时代特征明显的陶瓷器在青铜器断代研究中的作用。李学勤先生较早提出陶器数量多,又是易消耗的物品,其时代特征很明显,因此解决青铜器断代分歧或许可以参考当地陶器的发展序列[11]。刘建国也认为与青铜器共同伴出的陶瓷器对江南地区青铜器年代的确定起着不可忽视的对照及校正作用[12]。
有学者在断代过程中开始使用南北方都有发现的原始瓷器作为交叉断代的材料,如刘兴、吴大林在探讨镇江地区土墩墓墓葬时代时,除了分析与中原地区具有可比性的青铜器,发现在第一类墓葬中与铜器共出的原始瓷豆在中原地区的西周墓中也经常发现,因此将这一类墓葬的年代定在西周时期[13]。杨楠在推定江南土墩墓早期遗存的绝对年代时,也以土墩墓中相同或相似的印纹硬陶和原始瓷豆与中原地区年代较为明确的商周文化遗存的对比作为断代的依据[14]。郑小炉在对屯溪M1 、M3 的年代进行推断时,同时利用了原始瓷尊(瓿)、豆、瓮[8]。从考古资料和实际效果来看,原始瓷豆的确是目前最具分期意义的器物之一,其他器物如尊、瓮等暂时没有明确的演变规律可循,所以在利用原始瓷器对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进行交叉断代时,应主要依据原始瓷豆,而其他的器类暂时只能作为参考[15]。
三、以兵器、车马器为主要研究依据
长江下游地区军事发达,青铜兵器出土数量较多且制作精良,许多学者对其做过专门研究。马承源先生首先提出将青铜兵器作为判断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群年代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土墩墓出土青铜器的细致的分析,马先生提出屯溪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剑是中原地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最为盛行的样式,以此作為断代依据,将屯溪土墩墓群的年代定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阶段[3]。李国梁先生遵循了马承源先生的方法,以青铜兵器为切入点,根据屯溪墓中出土的青铜兵器判定屯溪8座土墩墓的时代不早于春秋中期[16]。郎剑锋在判断仪征破山口铜器组年代时,也从青铜戈入手,他认为这种长胡三穿的戈与山东海阳郭城镇出土的铜戈形制极为相似,年代也应大致相同,故将墓葬时代定为春秋中期[15]。
但是青铜兵器断代法遭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和修正。张长寿先生指出,青铜剑并不起源于中原地区,也非商周文化的传统,是以中原地区同类青铜剑的年代与吴越地区青铜剑并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屯溪土墩墓群的青铜剑与吴、越两国春秋晚期的青铜剑相比,工艺简单,形制粗糙,具有明显的原始性,故将屯溪土墩墓群定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是不合适的[5]。郑小炉也认为,圆首有格剑起源于南方,不能以中原的年代标尺进行断代,更不能认为它的年代一定晚于中原地区的同类器[17]。冯峰通过仔细排比双箍铜剑双箍的相对位置发现,剑茎双箍在其演变过程中存在向剑茎中部聚拢的趋势,越晚距离越近。按照此特征,屯溪土墩墓群中年代最晚的M8、M7不晚于春秋中、晚期之际,因此,他将屯溪土墩墓群的年代推定为春秋早、中期[18]。总的来说,以上学者认为利用土墩墓出土的青铜兵器作为判定青铜器群的年代依据是存在相当多问题的,特别是青铜短剑,由于特殊的发展脉络,不适于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
在宁镇地区,较早时期的墓葬中已发现几批车马器。《史记·吴太伯世家》记载,吴王寿梦二年(前584),楚之亡大夫申公巫臣使吴,教吴用兵乘车,郑小炉据此认为车马器在此地区的出现意味着这些遗址年代较晚,以丹徒烟墩山M1为例,该墓出车马器,所以该墓年代不早于春秋晚期。但是郑小炉通过分析吴越地区已出土的所有车马器,指出烟墩山M1的车马器和已断定为春秋后期的丹徒北山顶墓、镇江谏壁王家山墓等出土的车马器在形式上有明显区别,从形式排比上可以看出,烟墩山M1墓中的车马器应该是吴越地区时代最早的。他又从中原地区找出和烟墩山M1形式相近的车马器,通过比较推定烟墩山M1的车马器可早至西周晚期[17]。对于《史记》的记载,他认为古代在贵族生活中使用马车和作战使用马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青铜兵器和车马器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是不可行的。区别于遵循礼制、发展较规律的容器,兵器形制的演变十分复杂,往往区域性特点比较突出,不适宜作为标准器。另外由于长江下游地区出土的车马器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理论,争议较大,也不适合作为断代的主要依据。
四、结 语
学者们对于长江下游青铜器的断代研究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由研究对象的自身特点决定的。长江下游青铜器出土数量较少,且分布零散,出土较完整组合青铜器的墓葬屈指可数,许多铜器出自窖藏,或没有地层关系,或缺乏共出的陶瓷器或其他共存物;青铜器本身大多不带铭文,铜器自身缺乏可以用于断代的确凿依据;很多青铜器又有较强的地方性,通常也不能直接套用中原青铜器的发展序列。所有这些特点都导致了断代研究的困难。
目前学界对于不能单纯地套用中原青铜器的发展序列来研究地区性青铜器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是不可否认中原铜器的年代标尺始终是研究其他地区青铜器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缺乏地层关系和共出遗物的青铜器而言。但借助中原铜器的年代标尺进行对比分析的不同侧重点却导致了不同结论的产生。有的研究着眼于铜器的器形、纹饰、组合等总体特征的比较,从而获得对铜器年代的认识。有的研究则是着重以长江流域常见的一类器物,如兵器、车马器等,通过一类器物或一种器形的年代来推断整组铜器的年代。
由于区域文化的特点,长江下游地区墓中共出的陶瓷器确实也是判断青铜器年代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陶瓷器发展演变序列只能为青铜器断代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年代,明确早晚关系,而绝对年代的获得则需要更加充足的证据。
综上,笔者认为利用地层关系的早晚,及与铜器伴出陶瓷器的发展线索,建立起相对的文化发展顺序,并借助中原青铜器发展标尺来推断出土单位的具体年代,再参考14C等现代科技的年代测定手段来确定绝对年代,则有可能建立起一个长江下游地区青铜器的较可靠的年代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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