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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作为反腐的有效手段,己在世界各地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反腐潮流的形成,我国地方逐步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我国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完善。本文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现状,从扩大申报主体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机构、增加公开环节、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财产申报 公开制度 反腐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及背景
伴随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公务员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以权谋私,大肆聚财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和不及时披露机制也助长了贪污腐败的嚣张气焰。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利器,各地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探索。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不断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探索和尝试,从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土汉斌首次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到1995年5月2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文章以下简称《规定》),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从这一制度的初次探索到最后确立,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而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作为试点率先在我国实施了《县(处)级领导干部才产申报规定(试行)》,并在廉政网上首批公示五十五名新提拔的正科和副县级官员的申报资料。这一破冰之举无疑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新的突破。
二、现行财产申报制度问题分析
(一)申报范围不明确。我国现行财产申报主体是《规定》第2条所规定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显然申报人并非只是上面涉及到的主体,有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这与现行法规严重脱节,不符合法治平等原则。
(二)申报内容不详实。尽管《规定(试行)》中的家庭财产包括九大方面,基本涵盖了我国官员的实际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往往申报人用个人收入代替家庭收入,忽视非劳务收入的申报,容易滋生受贿,形成奢靡之风的文物古画之类更是因为无法估计其真实价值而逃离财产申报范围,这些都将造成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
(三)独立受理财产申报机构的缺失。不同于新加坡的内阁廉政署,泰国的反贪委员会,美国的政府道德署。我国并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取而代之的是让各人事机关行使这一职能。这样会造成执行随意性大,易受其他部门和领导的干预,缺乏一定的权威性。
(四)申报缺乏公开性。《规定》(试行)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核查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未表明将财产报告公开,让民众可以查阅。民众失去了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民众社会监督的同时,财产申报也就失去了意义。
(五)监督惩处机制不完善。惩戒申报财产问题意识的缺失,监督申报财产问题部门的缺失,惩罚申报财产问题相关法律的缺失,造成了监管过于宽松,出现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尽量与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的范围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保持一致,特别是要增加乡(镇)党政负责人,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握有实权的公务员,以及重要岗位党务工作人员,并且应该由官员本人扩展到其配偶和子女。
(二)建立独立的受理和监察机构。仿照欧美国家模式,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人大机关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规范受理过程,做到集中管理,集中监督,具有机构绝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机构的负责人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三)增加公示环节。扩大公示范围,规范公示方式,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坚持最大可能地公示财产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更好的实行社会监督,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逾期不报的申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纪律处分。坚决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严格的问责机制做后盾将保证财产申报制度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总而言之,反腐倡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路径。推进反腐、促使权力机构保持廉洁,追求行之有效的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应该借鉴吸收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我们的反腐利器一一财产申报制度。相信不久的将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得以推广,而我们的公务员体系也将更加透明化。
【关键词】财产申报 公开制度 反腐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及背景
伴随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公务员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以权谋私,大肆聚财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和不及时披露机制也助长了贪污腐败的嚣张气焰。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利器,各地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探索。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不断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探索和尝试,从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土汉斌首次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到1995年5月2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文章以下简称《规定》),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从这一制度的初次探索到最后确立,无疑是巨大的进步。而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作为试点率先在我国实施了《县(处)级领导干部才产申报规定(试行)》,并在廉政网上首批公示五十五名新提拔的正科和副县级官员的申报资料。这一破冰之举无疑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新的突破。
二、现行财产申报制度问题分析
(一)申报范围不明确。我国现行财产申报主体是《规定》第2条所规定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显然申报人并非只是上面涉及到的主体,有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这与现行法规严重脱节,不符合法治平等原则。
(二)申报内容不详实。尽管《规定(试行)》中的家庭财产包括九大方面,基本涵盖了我国官员的实际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往往申报人用个人收入代替家庭收入,忽视非劳务收入的申报,容易滋生受贿,形成奢靡之风的文物古画之类更是因为无法估计其真实价值而逃离财产申报范围,这些都将造成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
(三)独立受理财产申报机构的缺失。不同于新加坡的内阁廉政署,泰国的反贪委员会,美国的政府道德署。我国并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取而代之的是让各人事机关行使这一职能。这样会造成执行随意性大,易受其他部门和领导的干预,缺乏一定的权威性。
(四)申报缺乏公开性。《规定》(试行)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核查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未表明将财产报告公开,让民众可以查阅。民众失去了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民众社会监督的同时,财产申报也就失去了意义。
(五)监督惩处机制不完善。惩戒申报财产问题意识的缺失,监督申报财产问题部门的缺失,惩罚申报财产问题相关法律的缺失,造成了监管过于宽松,出现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申报主体范围,尽量与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的范围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保持一致,特别是要增加乡(镇)党政负责人,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握有实权的公务员,以及重要岗位党务工作人员,并且应该由官员本人扩展到其配偶和子女。
(二)建立独立的受理和监察机构。仿照欧美国家模式,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人大机关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规范受理过程,做到集中管理,集中监督,具有机构绝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机构的负责人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三)增加公示环节。扩大公示范围,规范公示方式,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坚持最大可能地公示财产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更好的实行社会监督,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逾期不报的申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纪律处分。坚决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严格的问责机制做后盾将保证财产申报制度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总而言之,反腐倡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路径。推进反腐、促使权力机构保持廉洁,追求行之有效的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应该借鉴吸收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我们的反腐利器一一财产申报制度。相信不久的将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得以推广,而我们的公务员体系也将更加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