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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否是有效的法学概念,这部分地取决于习惯在实践推理中扮演什么样的独特角色,以及该角色是否与法律的根本特征相冲突。现有的三种习惯概念——哈特式的习惯概念、协作习惯论、构成性习惯论都未能揭示出习惯为行动者给出的理由的完整结构,一种完整的习惯概念必然是基于实质价值论证的。此种习惯概念将为习惯法概念的有效性扫清一些理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