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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零部件的适航管理要求rn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适航管理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另一类即为“零部件”.本文中的“民用航空零部件”或“零部件”即CCAR-21-R4中定义的“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