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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读邓正来的近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强烈感觉到这是一部中国当代学术史上的横空出世之作。作为对当代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全面反思,本书最发人深省之处在于,作者立足于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结构之中并承担发言责任的全新形势,对支配中国学术的“现代化范式”提出了根本质疑,开启了中国学术建构自己的“理想图景”进而建构“主体性中国”的重大任务。我相信,该书一出,中国学者不管有何不同看法,无人再能够回避正来提出的问题。
近些年来,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随着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和一系列国际条约,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们纷纷谈论这个变化给中国政治和经济带来的机会和挑战,然而,似乎少有人阐释这个变化对于中国学术意味着什么。在我阅读所及的范围内,邓正来是自觉地立足于这个变化思考中国学术新使命的第一人,至少是就此发出最明确、最响亮的声音的第一人。
在本书中,正来指出,这个变化的实质在于,中国从此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了。在此之前的中国,由于置身于“世界游戏”之外,因而从未真正地进入到世界结构之中。现在,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中国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因此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获得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乃至“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1]
然而,中国所获得的这种资格,眼下还只是一种形式资格,远不等于实质性的权利。要对世界结构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拥有实质性的发言权,仅凭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身份是不够的,中国还必须由一个“主权的中国”进而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也就是说,不能停留在以一个主权国家的身份对世界事务说“是”或说“不”,并且不仅仅拥有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资格,而应该是拥有中国自己的思想。在世界上发言的不能仅仅是基于民族国家利益的一种态度,还应该是基于成熟的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思想。在本书中,这种核心价值观被称作“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正来认为,中国能否成为“主体性的中国”,拥有用思想“说话”从而真正参与世界结构规则的修改和制定的实质性权利,在根本上就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
正是在这一点上,今日的“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与中国的思想界发生了最密切的关系,向我们提出了全新的使命,这就是“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正来指出:“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1]22按照我的理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中国产生真正世界性的大思想家,向世界提供既蕴涵中国自己成熟的发展观和价值观,又能对世界未来发生重大影响的独特的思想贡献。
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正来以中国当代法学为具体个案,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了全面审视和反思。这个制高点的确立,在我眼里高到几乎让人晕眩的地步。我问自己:就凭我们这一代人,行吗?然而,正来的立论中有一种铁的逻辑,迫使我不得不承认,不管能不能行,现在必须开始去做,否则将会是中国学术界全体的失责。
二
当邓正来立足于建构“主体性的中国”而认识到关键在于中国必须具有自己的“理想图景”时,他发现,无论在中国法学中,还是在整个中国当代学术中,这个“理想图景”是完全阙如的;相反,只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类来自西方的“理想图景”。按照他的分析,其原因则在于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当代学术始终是被形态各异、实质相同的“现代化范式”支配着。因此,在本书中,对于支配中国法学的这种“现代化范式”的揭示、清理和批判就占据了主要的篇幅。
在中国法学中,正来选择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式加以剖析,认为它们皆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我从未对现代性问题作过专门的研究,但是,我不得不承认,在对中国问题的总体信念上,我是一个信奉西方道路的人,无疑也属于他所批判的那个阵营,这使我在阅读时思维时常处在一种既抗辩又反省的紧张状态。
正来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集中在一点上,便是他认为其中贯穿着“一种把西方的地方性知识经由普遍主义的方式扩展成普遍问题(当然也是中国的问题)的共同的基本态度”[1]87。在这里,他有一个关键的认定,就是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相关讨论、理论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具有偶然性和特定时空性,因此决不能未加审查或批判地把它们用作中国现代化的前提或判准。对于这个论断,我首先产生的疑问是:西方经验和理论诚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是否仅仅是“地方性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是否就一定不包含,甚至排斥普世性价值?毫无疑问,如果世界上确有对于人类而言的普遍真理或共同价值存在,其惟一可能的存在方式是“地方性知识”,只能通过经验层面的风俗、制度、文化、行为等等体现出来;但是,这不能成为否认其普遍性或可欲性的理由。
正来是一位有雄厚西学功底的学者,向他讲这些肯定西学价值的常识性道理似乎可笑。他对援用西方思想资源研究中国问题的“现代化范式”持如此激烈的批评立场,一定有他的根据。他真正反对的是什么?这正是读者特别应该留意并弄清的,其中包含着他思考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独特角度。
为什么正来再三指责他所批评的中国法学家们对于西方理论未加审查和批判?在他看来,“现代化范式”的症结究竟何在?根据我的阅读,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现代化范式”所依据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把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模式视为现代化的惟一模式,无视世界各国实现现代化道路的特殊性,先行排除了现代化模式的可能的多样性。按照这种理论,“整个现代化时代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经过一些特定条件的聚合而出现一个充分发展的西方社会并形成一种可以普遍化的发展模式;到第二阶段,现代化过程会促使其他的传统国家在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支持、鼓舞和示范下通过加快发展而克服各自的落后状况。”[1]95-96这就是“传统-现代”两分观的观点。对于正来的这个批评,我们当然仍可以问: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模式为何一定不会是共性大于个性,这种共性业已在西方现代化模式中显示出来,因而在原则上可视为同一个模式?然而,正来的总体性的提示是值得我们警觉的,因为迷信西方现代化模式而不思考中国现代化独特道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的确是普遍的状态。
第二,“现代化范式”忽视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势。正来敏锐地指出:“由于‘传统——现代’两分观完全建基于对西方历史经验的抽象和放大,所以它在根本上洞见不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人都无法从西方现代国家的历史上找到任何与当下发展中国家中的实际情况基本相似的情况,所谓‘现代’与‘传统’的共时性便是西方现代国家在其历史上所不曾有(也不可能有)的基本情形之一……”[1]101同样,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论者也“忽略对西方因其发展过程的自生自发性而不构成问题但对示范压力下的中国发展却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认真且仔细的研究”[1]88这些见解异常精辟,在我看来不但揭示了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困境,也击中了“现代化范式”不能应对这种困境的要害。
第三,“现代化范式”对于西方经验中的一些正面价值做“单一性的审视或强调”,未加反思或批判地视为当然的前提,正来举出的例子是环保的“多代人正义”观[1]109-110。这意味着在当今的世界结构中,我们必须在“价值诸神”的冲突中寻求一种“根据中国思考而成的价值序列”[1]263,而不是仅仅因为一种价值是正面价值就不加思考地予以强调。正来如此概括他的立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对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种‘弱势’的承认,而这意味着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必须受到特定时空之序列的限定。”换言之,就是要依凭“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对价值问题做一种“关系性审视或批判”[1]6-7。正来丝毫不反对将源自西方经验的正义、自由、民主、平等与人权等价值引入中国的理想图景中来,问题在于,如果它们未能形成与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序列组合,它们所组成的就仍然是一幅西方的理想图景,并不能成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有机组成因素,对于我们就始终只是一些抽象空洞的概念。
第四,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对于中国的现实缺乏真正的关注,更缺乏对之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的能力。这意味着,在未加反思和批判的情形下,西方知识对于中国现实之研究更多地起了遮蔽和切割的作用。在本书中,正来专门用一章对“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之个案进行分析,用这个个案证明,在中国法学研究中,那个本应作为研究出发点和思考根据的“中国”,那个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新起“贫富差距结构”和全球化“世界结构”下的现实的“中国”,是严重地缺位的[1]116、127、129。
三
在邓正来的这部论纲中,有两个最重要、出现频率也最高的概念,一个是“现代化范式”,一个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全书的主旨是论证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法学不仅“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意识不到所提供的是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1]2。这个看上去有点别扭、像是同义反复的表述,其实包含着深刻的洞见。用正来另一个表述来说,便是:“‘范式’的影响力不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人们不去思考什么。”[1]45经由上面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白,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人们的确不去思考一系列极其重要的问题,而不思考这些问题,就的确不能形成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并且还会不自知地把西方的“理想图景”误当作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以之为判准来分析和判断中国问题。
“中国理想图景”的建构,可作为依凭的东西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和西方的思想资源,一个是处在今日世界结构中的今日中国之现实。就前者而言,只要我们对现代化持肯定的态度,西方思想资源无疑是更重要的参照。然而,无论对西方思想资源,还是中国传统思想资源,我们都需要一个据以对之取舍和改造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就是今日世界结构中的当下中国。一百多年来,我们始终纠缠于“夷夏之辨”和中西文化优劣之争,正暴露了我们丢失这个立足点之狼狈。事实上,无论回归传统,还是全盘西化,都已被证明此路不通,即不为今日中国这个坚硬的事实所允许。中国知识分子作为个体也许可以成为西方主义者,但这不会使中国发生任何重要的改变。我们的困境在于,我们既不可能依靠西方文化真正移植西方,又不可能依靠中国传统文化回避和拒绝西方。我们甚至不能通过用西方文化改造、整理及补充中国传统文化来寻找一条出路,许多先辈已经这样做了,确实产生了诸多学术成就,但并没有引导我们走出困境,原因也许就在于仍未认识清楚今日中国这个极其复杂的现实。所以,摆脱困境的出路便只能是对今日中国作更切实的考察,以此为立足点来重新研究中西思想资源了。
那么,邓正来如此看重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涵义呢?在本书中,正来在引论和结语中两次陈述不但意思相同,而且字句也几乎一样的一段话,可见他多么重视和强调。这段话是:“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1]22、26他还宣告:“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1]264在全书中,他一再用不同的语汇表达类似的意思。据此可以相信,“理想图景”之思考完全是价值观性质的,而“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涵义大致相当于或接近于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今天的中国,“核心价值观”一语十分时髦,被管理学家和企业家们纷纷谈论,但要问今日作为整体的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却无人能够回答,或者只说一些陈词滥调。由此可见,“理想图景”问题的提出是极具针对性的。对于学界更是如此,人们往往把现代化问题归结为发展问题,少有人深入其下思考和追究我们所选择或准备选择的社会秩序和根本生活状态的正当性问题。
不过,读完全书,事实上我们仍不能对正来如此看重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内涵获得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概念。应该说,本书所提出的问题远远多于所解答的问题,就其主要论旨而言,甚至只是提出了问题,答案却付之阙如。然而,一切时代的杰出思想者岂不都是伟大的提问者?在今日中国,我们有太多平庸的答案和方案,缺少的正是伟大的提问。因此,如同本文的标题所示,我的真实感觉是,我读到的是一部“横空出世的中国学术论纲”。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9-10
读邓正来的近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强烈感觉到这是一部中国当代学术史上的横空出世之作。作为对当代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全面反思,本书最发人深省之处在于,作者立足于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结构之中并承担发言责任的全新形势,对支配中国学术的“现代化范式”提出了根本质疑,开启了中国学术建构自己的“理想图景”进而建构“主体性中国”的重大任务。我相信,该书一出,中国学者不管有何不同看法,无人再能够回避正来提出的问题。
近些年来,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随着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和一系列国际条约,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们纷纷谈论这个变化给中国政治和经济带来的机会和挑战,然而,似乎少有人阐释这个变化对于中国学术意味着什么。在我阅读所及的范围内,邓正来是自觉地立足于这个变化思考中国学术新使命的第一人,至少是就此发出最明确、最响亮的声音的第一人。
在本书中,正来指出,这个变化的实质在于,中国从此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了。在此之前的中国,由于置身于“世界游戏”之外,因而从未真正地进入到世界结构之中。现在,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中国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因此而进入了世界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获得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乃至“参与修改或参与制定世界结构规则的资格”。“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1]
然而,中国所获得的这种资格,眼下还只是一种形式资格,远不等于实质性的权利。要对世界结构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拥有实质性的发言权,仅凭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身份是不够的,中国还必须由一个“主权的中国”进而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也就是说,不能停留在以一个主权国家的身份对世界事务说“是”或说“不”,并且不仅仅拥有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资格,而应该是拥有中国自己的思想。在世界上发言的不能仅仅是基于民族国家利益的一种态度,还应该是基于成熟的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思想。在本书中,这种核心价值观被称作“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正来认为,中国能否成为“主体性的中国”,拥有用思想“说话”从而真正参与世界结构规则的修改和制定的实质性权利,在根本上就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
正是在这一点上,今日的“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变局”与中国的思想界发生了最密切的关系,向我们提出了全新的使命,这就是“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正来指出:“这一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下思想的全新的使命之一。”[1]22按照我的理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中国产生真正世界性的大思想家,向世界提供既蕴涵中国自己成熟的发展观和价值观,又能对世界未来发生重大影响的独特的思想贡献。
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正来以中国当代法学为具体个案,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了全面审视和反思。这个制高点的确立,在我眼里高到几乎让人晕眩的地步。我问自己:就凭我们这一代人,行吗?然而,正来的立论中有一种铁的逻辑,迫使我不得不承认,不管能不能行,现在必须开始去做,否则将会是中国学术界全体的失责。
二
当邓正来立足于建构“主体性的中国”而认识到关键在于中国必须具有自己的“理想图景”时,他发现,无论在中国法学中,还是在整个中国当代学术中,这个“理想图景”是完全阙如的;相反,只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类来自西方的“理想图景”。按照他的分析,其原因则在于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当代学术始终是被形态各异、实质相同的“现代化范式”支配着。因此,在本书中,对于支配中国法学的这种“现代化范式”的揭示、清理和批判就占据了主要的篇幅。
在中国法学中,正来选择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式加以剖析,认为它们皆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我从未对现代性问题作过专门的研究,但是,我不得不承认,在对中国问题的总体信念上,我是一个信奉西方道路的人,无疑也属于他所批判的那个阵营,这使我在阅读时思维时常处在一种既抗辩又反省的紧张状态。
正来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集中在一点上,便是他认为其中贯穿着“一种把西方的地方性知识经由普遍主义的方式扩展成普遍问题(当然也是中国的问题)的共同的基本态度”[1]87。在这里,他有一个关键的认定,就是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相关讨论、理论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具有偶然性和特定时空性,因此决不能未加审查或批判地把它们用作中国现代化的前提或判准。对于这个论断,我首先产生的疑问是:西方经验和理论诚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是否仅仅是“地方性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是否就一定不包含,甚至排斥普世性价值?毫无疑问,如果世界上确有对于人类而言的普遍真理或共同价值存在,其惟一可能的存在方式是“地方性知识”,只能通过经验层面的风俗、制度、文化、行为等等体现出来;但是,这不能成为否认其普遍性或可欲性的理由。
正来是一位有雄厚西学功底的学者,向他讲这些肯定西学价值的常识性道理似乎可笑。他对援用西方思想资源研究中国问题的“现代化范式”持如此激烈的批评立场,一定有他的根据。他真正反对的是什么?这正是读者特别应该留意并弄清的,其中包含着他思考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独特角度。
为什么正来再三指责他所批评的中国法学家们对于西方理论未加审查和批判?在他看来,“现代化范式”的症结究竟何在?根据我的阅读,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现代化范式”所依据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把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模式视为现代化的惟一模式,无视世界各国实现现代化道路的特殊性,先行排除了现代化模式的可能的多样性。按照这种理论,“整个现代化时代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经过一些特定条件的聚合而出现一个充分发展的西方社会并形成一种可以普遍化的发展模式;到第二阶段,现代化过程会促使其他的传统国家在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支持、鼓舞和示范下通过加快发展而克服各自的落后状况。”[1]95-96这就是“传统-现代”两分观的观点。对于正来的这个批评,我们当然仍可以问: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模式为何一定不会是共性大于个性,这种共性业已在西方现代化模式中显示出来,因而在原则上可视为同一个模式?然而,正来的总体性的提示是值得我们警觉的,因为迷信西方现代化模式而不思考中国现代化独特道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的确是普遍的状态。
第二,“现代化范式”忽视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势。正来敏锐地指出:“由于‘传统——现代’两分观完全建基于对西方历史经验的抽象和放大,所以它在根本上洞见不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人都无法从西方现代国家的历史上找到任何与当下发展中国家中的实际情况基本相似的情况,所谓‘现代’与‘传统’的共时性便是西方现代国家在其历史上所不曾有(也不可能有)的基本情形之一……”[1]101同样,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论者也“忽略对西方因其发展过程的自生自发性而不构成问题但对示范压力下的中国发展却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认真且仔细的研究”[1]88这些见解异常精辟,在我看来不但揭示了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困境,也击中了“现代化范式”不能应对这种困境的要害。
第三,“现代化范式”对于西方经验中的一些正面价值做“单一性的审视或强调”,未加反思或批判地视为当然的前提,正来举出的例子是环保的“多代人正义”观[1]109-110。这意味着在当今的世界结构中,我们必须在“价值诸神”的冲突中寻求一种“根据中国思考而成的价值序列”[1]263,而不是仅仅因为一种价值是正面价值就不加思考地予以强调。正来如此概括他的立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对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种‘弱势’的承认,而这意味着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必须受到特定时空之序列的限定。”换言之,就是要依凭“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对价值问题做一种“关系性审视或批判”[1]6-7。正来丝毫不反对将源自西方经验的正义、自由、民主、平等与人权等价值引入中国的理想图景中来,问题在于,如果它们未能形成与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序列组合,它们所组成的就仍然是一幅西方的理想图景,并不能成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有机组成因素,对于我们就始终只是一些抽象空洞的概念。
第四,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对于中国的现实缺乏真正的关注,更缺乏对之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的能力。这意味着,在未加反思和批判的情形下,西方知识对于中国现实之研究更多地起了遮蔽和切割的作用。在本书中,正来专门用一章对“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之个案进行分析,用这个个案证明,在中国法学研究中,那个本应作为研究出发点和思考根据的“中国”,那个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新起“贫富差距结构”和全球化“世界结构”下的现实的“中国”,是严重地缺位的[1]116、127、129。
三
在邓正来的这部论纲中,有两个最重要、出现频率也最高的概念,一个是“现代化范式”,一个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全书的主旨是论证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法学不仅“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意识不到所提供的是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1]2。这个看上去有点别扭、像是同义反复的表述,其实包含着深刻的洞见。用正来另一个表述来说,便是:“‘范式’的影响力不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人们不去思考什么。”[1]45经由上面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白,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人们的确不去思考一系列极其重要的问题,而不思考这些问题,就的确不能形成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并且还会不自知地把西方的“理想图景”误当作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以之为判准来分析和判断中国问题。
“中国理想图景”的建构,可作为依凭的东西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和西方的思想资源,一个是处在今日世界结构中的今日中国之现实。就前者而言,只要我们对现代化持肯定的态度,西方思想资源无疑是更重要的参照。然而,无论对西方思想资源,还是中国传统思想资源,我们都需要一个据以对之取舍和改造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就是今日世界结构中的当下中国。一百多年来,我们始终纠缠于“夷夏之辨”和中西文化优劣之争,正暴露了我们丢失这个立足点之狼狈。事实上,无论回归传统,还是全盘西化,都已被证明此路不通,即不为今日中国这个坚硬的事实所允许。中国知识分子作为个体也许可以成为西方主义者,但这不会使中国发生任何重要的改变。我们的困境在于,我们既不可能依靠西方文化真正移植西方,又不可能依靠中国传统文化回避和拒绝西方。我们甚至不能通过用西方文化改造、整理及补充中国传统文化来寻找一条出路,许多先辈已经这样做了,确实产生了诸多学术成就,但并没有引导我们走出困境,原因也许就在于仍未认识清楚今日中国这个极其复杂的现实。所以,摆脱困境的出路便只能是对今日中国作更切实的考察,以此为立足点来重新研究中西思想资源了。
那么,邓正来如此看重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涵义呢?在本书中,正来在引论和结语中两次陈述不但意思相同,而且字句也几乎一样的一段话,可见他多么重视和强调。这段话是:“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于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1]22、26他还宣告:“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1]264在全书中,他一再用不同的语汇表达类似的意思。据此可以相信,“理想图景”之思考完全是价值观性质的,而“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涵义大致相当于或接近于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今天的中国,“核心价值观”一语十分时髦,被管理学家和企业家们纷纷谈论,但要问今日作为整体的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却无人能够回答,或者只说一些陈词滥调。由此可见,“理想图景”问题的提出是极具针对性的。对于学界更是如此,人们往往把现代化问题归结为发展问题,少有人深入其下思考和追究我们所选择或准备选择的社会秩序和根本生活状态的正当性问题。
不过,读完全书,事实上我们仍不能对正来如此看重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内涵获得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概念。应该说,本书所提出的问题远远多于所解答的问题,就其主要论旨而言,甚至只是提出了问题,答案却付之阙如。然而,一切时代的杰出思想者岂不都是伟大的提问者?在今日中国,我们有太多平庸的答案和方案,缺少的正是伟大的提问。因此,如同本文的标题所示,我的真实感觉是,我读到的是一部“横空出世的中国学术论纲”。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9-10